“他們家房是違建,不強拆就不錯了,怎麼還能補償300多萬元?”

“他們家房是違建,不強拆就不錯了,怎麼還能補償300多萬元?”

“他們家的房屋本就是違建,不強拆就不錯了,怎麼還能補償300多萬元?”針對群眾反映強烈的涉拆遷補償案,山東省新泰市檢察院經調查發出民事再審檢察建議。近日,法院經審委會討論,認為原判決確有錯誤,裁定再審,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2009年,新泰市某村實施城中村改造,村民徐某自建自營的二層小超市在拆遷範圍內,經評估價值173萬餘元。2011年12月,村委會與徐某根據前述評估價值簽訂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書,約定分期付款,並約定在支付完畢前按月利息1.5%計息。此後,因部分款項遲遲不到位,徐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村委會支付欠款及利息。法院判決村委會敗訴,村委會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18年9月,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判令村委會支付徐某本金及利息230餘萬元;同時規定,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2019年5月,村委會向徐某支付89.5萬元。同年10月,法院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劃扣本息210.8萬餘元,根據此前村委會提供的單據表明徐某已取得現金45.3萬餘元、安置房屋一套價值33萬元,除去繳納法院執行費2.3萬元,至此,徐某共因此次拆遷獲得376萬餘元。

此事在本村傳開後,民情關注度很高,群眾反映強烈,村委會於今年1月向新泰市檢察院申請檢察監督。

受案後,新泰市檢察院民行部門立即組織骨幹對本案進行調查,通過審查原審卷宗材料,發現原審判決並沒有錯誤,但是結合舉報內容,卻發現了問題:原審判決認定的賠償數額是依據土地使用證作出的價值評估,有群眾舉報說徐某的房屋沒有土地使用證,如果舉報內容屬實,那麼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書的依據就沒有了,原先的判決就可能存在錯誤。經過調查走訪村委會和徐某周圍的鄰居,辦案檢察官查明瞭土地使用證的真相,涉案房屋價值評估依據的土地使用證是徐某20多年前通過繼承取得的房屋的證,該房屋已經拆遷並補償,徐某自建二層小超市是無證建築。

辦案檢察官認為現有證據足以推翻原民事判決,遂提請檢委會進行討論,形成一致決議後向法院發出了再審檢察建議,指出對涉案房屋的評估報告是依據其他房屋的土地使用權證得出的結論,評估房屋依據的產權證不符實,所以村委會與徐某簽訂的協議書不應作為定案依據。法院收到檢察建議後,經審查認為原判決確有錯誤,裁定再審。(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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