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居住的房子被拆遷方說是“違建”,拆除的法定程序是什麼?

在拆遷過程中,常常會拆違和拆遷如一對孿生兄弟一樣如影隨形,最常見的比如"再不籤協議就作為違建強拆"、"強拆了以後一分錢都拿不到"等等。許多被拆遷人不明白認定違建的法律依據是什麼,多年居住的房子怎麼拆遷方一句話就成為了違建。

最近發生的揚州拆遷事件,引發業主衝撞拆遷人員,也把"拆除違建"的話題推向了新的熱度。

事實上,認定違法建築的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2008年頒佈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尤其是在適用2008年1月1日生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時,不能依據該法的規定認定2008年以前所建造的房屋,也就是不能突破"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那麼,政府要以拆除違建的名義對被徵收房屋實施拆除,究竟需要經過哪些法定程序、步驟呢?

愛土拆遷律師團,今天和大家詳細講講!

一,調查取證

我們參考《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來做說明。其第37條規定,行政機關在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詢問應當製作筆錄。

這是一切行政執法行為的基本程序要求,即要作出違建處置的行政決定,就必須先赴現場進行入戶調查、取證。如果相關部門連門都沒進過,人也沒來過,也沒拍照也沒攝像也沒詢問也沒測量就直接下"決定",那麼這個決定一定是事實不清、依據不足的違法行政行為。

實踐中,有些違建處置決定純粹就是徵收方為實現其"逼籤"目的而隨意製作、下發的,在這一必經環節上往往存在問題。

二、聽取陳述申辯

《行政處罰法》也給了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否則根據四十一條的規定,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也就是說行政機關沒有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或聽取意見,行政處罰是違法的。而且還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三,作出"責令"類行政決定,對違建事實進行認定並作出處置決定

針對這類文書不服的,被徵收人一定要及時提起復議或者訴訟,進而阻卻行政強拆的進逼。根據《行政強制法》第44條之規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才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也就是說,在限期自行拆除決定作出後的6個月救濟期限內,行政機關依法是不得直接對房屋實施強拆的。只有在6個月到期後,其才能推動催告、作出強制執行決定等強制執行的程序。

四,書面催告

催告是指當事人在行政決定作出後不自覺履行義務,行政機關督促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義務,否則承擔被強制執行後果的一種強制執行決定的前置程序。

《行政強制法》第35條規定,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履行義務的期限、方式和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當事人在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複核。其中成立的部分,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五,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強制執行決定也是書面形式,需載明強制執行的理由依據、方式時間、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並加蓋行政機關的印章。

愛土拆遷律師團提醒大家的是,違建處置的維權大原則,可以叫"打程序為主,打實體為輔"。在違法建築的認定以及隨後的限期拆除決定法律是有嚴格的程序規定予以約束,如果當事人在徵收拆遷的過程中遇到房屋被確定為違法建築並要求限期拆除的,要及時拿起法律的武器以維護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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