秭归:移送起诉至判决,历时仅8天

(通讯员 郭俊友)6月17日,经我院审查起诉的一起危险驾驶案开庭宣判,被告人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吴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该案经我院适用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从受理移送起诉至判决,用时仅8天!

流程一览

2019年6月10日,公安机关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承办人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李某同意检察机关提出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的量刑建议,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6月12日,秭归县检察院对吴某某危险驾驶案提起公诉,同时建议法院对该案适用速裁程序。6月14日,秭归县法院送达出庭通知书,6月17日该案开庭审理,被告人吴某某当庭认罪,法官当庭宣判。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同村村民刘某家中吃饭时,喝了约三两散装52度的包谷酒,酒后吴某某驾驶自己的摩托车,沿334省道往郭家坝集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334省道某路段时被正在值勤的公安民警拦下进行交通安全检查,发现吴某某有饮酒驾驶机动车嫌疑,遂现场对其进行吹气式酒精检测,经检测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mg/100ml,民警将其带至卫生院抽取血液样本。2019年3月28日经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吴某某血液乙醇含量值为140.7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审查,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吴某某在归案后主动坦白,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符合速裁程序条件。在告知被告人速裁程序法律规定后,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本案中承办人积极推动案件审理,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适用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现了现代司法宽容精神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节省了诉讼时间和诉讼资源,提高了司法办案效率,也减少了当事人讼累。今后,秭归县检察院将严格依照新刑诉法的规定,优化诉讼结构,健全办案机制,探索认罪协商,促进司法办案进一步提质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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