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繳納15年才有養老金領取,為何不在退休前15年才開始繳納呢?

題主有這個想法,並不讓人感到十分意外,即使這樣做了也無可厚非。

仔細分析,這實際上應是關於如何理解退休實際繳費年限規定,以及參保人員如何自覺履行社保繳費義務方面的一個具體問題。

社保繳納15年才有養老金領取,為何不在退休前15年才開始繳納呢?

必須指出,社保繳費明確規定必須滿15年及以上,這是法定退休的兩大硬性條件之一。也就是說,參保人員辦理退休手續時,社保繳費年限最低必須達到滿15年,這應理解為是一個僅僅達標的下限條件而已,並不是說達到並滿足了這一硬核條件,就可以不再需要繳費了,法律法規並沒有這樣規定。

與此同時,對於參保單位和職工個人的繳費問題,法律法規的規定也十分清楚。這就是參保單位和職工個人,必須從參加工作當月起,就必須依法依規按時足額繳納社保費用不馬虎。而且,履行這一法定繳費義務,完全是強制性的,是不以參保單住和個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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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明確告訴人們,參保人員你只要參加工作了,並在所在單位正常出勤上班,只要單位按規定支付了本人勞動報酬,那參保亇人就必須參保繳費無商量。這沒有討價還價的餘地與空間,絕不是參保人員可以隨意操控那麼簡單。

當然,事物也不是絕對的。你若屬於靈活就業人員,你的參保繳費行為與選擇,那完全是自願自主的個人行為,你有這個自由選擇的條件與自由,只要在政策允許的範圍就行。但是,你若有工作單位而且正常出勤上班,那所在單位和參保本人,就必須依法依規參保繳費不含糊,這是現行法律法律所明確規定的,是必須無條件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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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而言之,社保繳費滿15年才符合辦理退休手續的規定,必須堅決貫徹不走樣,這沒有什麼可說的。但是,因此而選擇在退休前15年,才開始繳費的想法或者做法,則是有悖有關政策法律之明確規定的,明擺著是不恰當的認知與理解。因此,必須堅決摒棄並應持明確反對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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