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狀是刑法分則罪犯規範對犯罪具體狀況的描述,指明適用該罪刑規範的條件,行為只有符合某罪刑規範的罪狀,才能適用該規範。
根據罪狀的描述方式不同,一般有以下幾種罪狀:
簡單罪狀
僅規定犯罪名稱,沒有具體描述犯罪特徵的罪狀。
例如,《刑法》第232條規定的“故意殺人的”;第264條規定的“盜竊數額較大”。
敘明罪狀
對具體犯罪的構成特徵作了詳細描述的罪狀。
例如,《刑法》第311條規定的“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或者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犯罪行為,在司法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情節嚴重的”。
引證罪狀
引用刑法的其他條款來說明和確定某一犯罪的構成特徵的罪狀。
例如,《刑法》第124條第1款規定了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的罪狀;第2款規定,“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引用第1款來描述第2款的罪狀。
空白罪狀
沒有具體說明某一犯罪的構成要件,但指出了必須參照法律法規的罪狀。
例如,《刑法》第332條規定的“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
空白罪狀與敘明罪狀並存
以空白罪狀與敘明罪狀同時存在的形式描述某種具體犯罪。
例如,《刑法》第230條規定的“違反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規定,逃避商品檢驗,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未報經檢驗而擅自銷售、使用,或者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未報經檢驗合格而擅自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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