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范关于犯罪具体情况的描述——罪状

罪状是刑法分则罪犯规范对犯罪具体状况的描述,指明适用该罪刑规范的条件,行为只有符合某罪刑规范的罪状,才能适用该规范。

刑法规范关于犯罪具体情况的描述——罪状

根据罪状的描述方式不同,一般有以下几种罪状:

简单罪状

仅规定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的罪状。

例如,《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的”;第264条规定的“盗窃数额较大”。

叙明罪状

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作了详细描述的罪状。

例如,《刑法》第311条规定的“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

刑法规范关于犯罪具体情况的描述——罪状

引证罪状

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的罪状。

例如,《刑法》第124条第1款规定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罪状;第2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引用第1款来描述第2款的罪状。

空白罪状

没有具体说明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但指出了必须参照法律法规的罪状。

例如,《刑法》第332条规定的“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

刑法规范关于犯罪具体情况的描述——罪状

空白罪状与叙明罪状并存

以空白罪状与叙明罪状同时存在的形式描述某种具体犯罪。

例如,《刑法》第230条规定的“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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