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中慎用“現金”一詞,小心坑了你自己

維權靠的不是事實真實,而是你所能呈現的法律真實!這裡是證據V課堂,今天和大家聊一聊有關民間借貸法律關係證據之王——借條的一些事兒~

借條中慎用“現金”一詞,小心坑了你自己

“現金”這詞怎麼了?他借給我錢,我把借款形式寫進去怎麼會坑了自己呢?如果你如上圖所示,和出借人一手交錢,一手交借條,當然可以,這裡除了你不還錢對他有風險,於你並無什麼風險(開個玩笑~)。但如果你是以下這種情況,務必注意在借條中慎用“現金”一詞:

借條中慎用“現金”一詞,小心坑了你自己

此圖系小編將蠢萌客戶案件經過改編後製作的對話簡圖,非通訊截圖

我們都知道一手交錢一手交借條最安全,但實際生活中借錢的人哪有那麼多話語權?或怎麼抹得開面子那麼較真?為了借到錢,出借人利用他的優勢地位,要求借款人先打借條;或借款人為了表現自己的信用,主動提出先打借條的情況絕不在少數。

如果雙方約定的是轉賬借款,安全係數最高。在打借條至收到借款的這段時間差內,出借人萬一反悔不借了,並且不返還給你借條,也不必驚慌。因為從法理上說,借款合同是實踐性合同,而非諾成性合同,必須以借款的現實交付為合同成立生效要件。在出借人只有借條,卻沒有電子轉賬痕跡的情況下,現實交付無從證明,合同不成立,借款人就不用承擔還本付息義務。

危險就危險在,雙方約定的是現金借款,出借人要求你先打借條,然後再去取錢。你多此一舉的寫上了:今借到XX元“現金”。最後出借人反悔並未現實交付,也不返還借條。這種情況,出借人一旦主張債權,有極大概率會被支持。因為現金是靈活存放並佔有的,無痕交付也是合理的,他不必如電子轉賬式借款那般必須證明錢款的轉移痕跡。換言之,你的

“現金”一詞免除了他的出借痕跡強制性證明義務,同時卻加重了自己沒有借到錢的證明難度

因此,提醒讀者朋友們注意,向人借現金時,最好一手交錢一手打借條。存在時間差的情況下,儘量改成轉賬形式,書寫借條時慎用“收到現金”的表述。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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