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握借條卻不能訴訟,你的「借條」過期了麼?

都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可為什麼債權人手握借條卻討不到錢?近日,廣東梅州審判了這樣一起案件,法官表示,你的訴訟,過期了。

手握借條卻不能訴訟,你的“借條”過期了麼?

這事發生在近20年前。1999年2月12日,家住廣東梅州市五華縣的阿文向同村的昌伯借了3000元,並且出具了借條給昌伯,寫明借款期限為5個月,還約定了利率。據昌伯所言,此後數年內,他多次口頭催促阿文還款,阿文總是以經濟拮据為由搪塞,還款一事就這麼懸而未決。

這一拖就是近20年。2018年3月,失望的昌伯攜帶借條,將阿文告上法院,請求法院判決阿文償還3000元借款及相應利息。在此前的庭審中,阿文辯稱借條上載明的還款日期是1999年7月12日,本案早已超過訴訟時效,請求法院判處駁回昌伯的訴請。

根據我國現行的民法總則有關規定,發生借貸糾紛時,在3年的訴訟時效還沒截止前,債權人應注意催款方式並保存好證據,如可通過打電話錄音、發短信催促、發律師函或找第三方證明等方式,從而引起訴訟時效中斷,重新起算3年的訴訟保護時效。

但本案中昌伯雖然提出,自己曾多次口頭向阿文催告還款,但不能提交相關證據證明。梅州市五華縣人民法院審理該案,法院認定昌伯起訴時已經超出法定訴訟時效,遂依法駁回昌伯的訴訟請求。

無論是借條還是欠條,都是有訴訟時效的,不光有留存借條等借款證據,同樣重要的是三年訴訟時效,如果一旦出現變故,切記留存催還證據,重新算起三年時效,以免造成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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