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普法小課堂」借條,你寫對了嗎?

近年來,民間借貸案子頻發,很多人因為借條不規範而不能保護自己的權益,那麼一張規範的借條應該如何寫呢?一起來看看吧。

小案例1

王某父子向朋友張宗祥借款20萬元,並打下借條,約定一年後歸還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條署名時玩了個花招,故意將”張宗祥”寫成"張宗樣”,張宗祥當時也沒有注意。到還款期後,張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誰知二人卻以借條名字不是張宗祥為由不願歸還。無奈之下,張宗祥將王氏父子告到法院。儘管法院支持了張的主張,但張宗祥也因在接借條時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價。

——打借條時故意寫錯名字

小案例2

丁某向周某借款2000元,周某自己將借條寫好,丁某看借款金額無誤,遂在借條上籤了名字。後周某持丁某所簽名欠條起訴丁某歸還借款10000元。丁某欲辯無言。 後查明,周某在20000前面留了適當空隙,在丁某簽名後便在後加了“1”。

——自書借條

小案例3

李某借周某10000元,向周某出具借條一份。一年後李某歸還5000 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條撕毀,其重新為周某出具借條一份:李某借周某現金10000元,現還欠款5000元。這裡的“還”字既可以理解為“歸還”, 又可以解釋為“尚欠”。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誰主張,誰舉證”, 周某不能舉出其他證據證實李某仍欠其5000元,因而其權利不會得到保護。

——利用歧義

小案例4

李某與孫某商量借款10000元,約定利息為年息2%。在出具借據時李某寫到:今借到孫某現金10000元。孫某考慮雙方都是熟人,也沒有堅持要求把利息寫到借據上。後孫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條起訴要求還本付息,人民法院審理後以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的規定,駁回了孫某關於利息的訴訟請求。

——借條不寫息Q1

看了這麼多的小案例,心裡是不是對於寫借條發愁了?沒關係,下面小編就提供給你一套借條模板,以後再也不用擔心因為借條寫的有瑕疵被“有心人”利用了!

「检察官普法小课堂」借条,你写对了吗?
「检察官普法小课堂」借条,你写对了吗?

借條

因本人經營生意資金短缺,現收到張某某(身份證號:****)以現金(轉賬)形式出借的人民幣50000(伍萬元整)。借款期限1年,月利率佰分之二(2%),借款到期時一次性歸還本金及利息。如逾期未還,願按月利率佰分之一點伍(1.5%)支付逾期利息。

借款人:李四

身份證號:****

*年*月*日

規範借條注意事項

1.標題寫明借條,不要寫成欠條。借條與欠條在法律上的含義是不一樣的。借條證明借款關係,欠條證明欠款關係。二者訴訟時效的規定不同。如果兩者都約定了還款期限,則借條和欠條在時效上是一致的。如果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借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欠條訴訟時效期間從出具欠條之次日開始計算。

2.借條必須包含借款用途。防止被告日後用各種理由鑽法律空子抗辯,出現不必要的糾紛。

3.寫上今收到某某出借的,表示已收到現金。

4.借款金額。借款金額既用阿拉伯數字書寫也用大寫漢字書寫,這樣可以防止他人篡改。幣種必須寫清,避免日後的爭議。

5.核實借款人、出借人姓名。確定與身份證完全一致,特別注意有些人會有曾用名。

6.關於利息。如果約定利息,一定要寫在借條裡,如果沒有,視為不支付利息。且關於利息的約定不得超過法律的規定,利率最高不要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

7.注意及時催收借款,防止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如果是有履行期的借款,在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要積極催收並保留證明催收事實的證據。如果是未定履行期的借款,出借人可以隨時催收,應當保留證明催收事實的證據。

8.如果有保證人,保證人應簽名捺手印。特別注意保證人與中間人不同。保證人將來對債務的履行承擔法律責任,中間人只起著介紹、見證的作用,將來對債務的履行不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沒有特別約定,保證人承擔的都是連帶責任。

最重要的一點:借條應由借款人親自書寫,並簽名捺手印。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