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中慎用“现金”一词,小心坑了你自己

维权靠的不是事实真实,而是你所能呈现的法律真实!这里是证据V课堂,今天和大家聊一聊有关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证据之王——借条的一些事儿~

借条中慎用“现金”一词,小心坑了你自己

“现金”这词怎么了?他借给我钱,我把借款形式写进去怎么会坑了自己呢?如果你如上图所示,和出借人一手交钱,一手交借条,当然可以,这里除了你不还钱对他有风险,于你并无什么风险(开个玩笑~)。但如果你是以下这种情况,务必注意在借条中慎用“现金”一词:

借条中慎用“现金”一词,小心坑了你自己

此图系小编将蠢萌客户案件经过改编后制作的对话简图,非通讯截图

我们都知道一手交钱一手交借条最安全,但实际生活中借钱的人哪有那么多话语权?或怎么抹得开面子那么较真?为了借到钱,出借人利用他的优势地位,要求借款人先打借条;或借款人为了表现自己的信用,主动提出先打借条的情况绝不在少数。

如果双方约定的是转账借款,安全系数最高。在打借条至收到借款的这段时间差内,出借人万一反悔不借了,并且不返还给你借条,也不必惊慌。因为从法理上说,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而非诺成性合同,必须以借款的现实交付为合同成立生效要件。在出借人只有借条,却没有电子转账痕迹的情况下,现实交付无从证明,合同不成立,借款人就不用承担还本付息义务。

危险就危险在,双方约定的是现金借款,出借人要求你先打借条,然后再去取钱。你多此一举的写上了:今借到XX元“现金”。最后出借人反悔并未现实交付,也不返还借条。这种情况,出借人一旦主张债权,有极大概率会被支持。因为现金是灵活存放并占有的,无痕交付也是合理的,他不必如电子转账式借款那般必须证明钱款的转移痕迹。换言之,你的

“现金”一词免除了他的出借痕迹强制性证明义务,同时却加重了自己没有借到钱的证明难度

因此,提醒读者朋友们注意,向人借现金时,最好一手交钱一手打借条。存在时间差的情况下,尽量改成转账形式,书写借条时慎用“收到现金”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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