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申請人如何提起拒執罪自訴?

執行申請人如何提起拒執罪自訴?


閱讀指引:

01.什麼情形下申請執行人可以提起拒執罪的自訴?

02.申請執行人提起拒執罪的自訴需提供哪些材料?

03.申請執行人提起刑事自訴前需要注意什麼?

04.刑事自訴過程中,申請執行人需要注意什麼?

05.提起拒執罪刑事自訴,有哪些可能結果?

依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1]的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以下簡稱“拒執罪”)是指經查證屬實,負有執行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義務的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具有履行特定義務的能力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時,申請執行人可以通過兩條路徑追究其刑事責任:第一條路徑是公訴程序,即直接向公安、公訴機關提出控告;第二條路徑是自訴程序,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司法實務中,拒執罪的程序啟動以公訴為主、自訴為輔。公訴程序通常由法院執行部門提起並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立案與否往往依賴於執行部門收集材料的多寡。而對於自訴程序,一般由執行法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符合受理條件的才能立案。下文是針對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申請執行人如何提起拒執罪自訴的具體分析


廣東丹柱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廣東丹柱律師事務所主任助理

01

什麼情形下申請執行人可以提起拒執罪的自訴?

申請執行人首先要向公安機關尋求刑事立案的救濟,公安機關不予追究的,申請執行人向法院提起自訴時,需提出證明其曾經尋求過公安機關立案的程序證據以及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的證明材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自訴案件受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法[2018]147號)[2]明確,申請人可以自行向法院提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自訴案件有以下三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是,申請執行人向公安機關控告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公安機關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後60日內不予書面答覆,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該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行為侵犯了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種情形是,人民法院向公安機關移送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線索,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案件線索後60日內不予書面答覆,或者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三種情形是,公安機關接受申請執行人的控告材料或者人民法院移送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線索,經過60日之後又決定立案,此後又出現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情形的,申請執行人可以依法重新提起自訴。

02

申請執行人提起拒執罪的自訴需提供哪些材料?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3]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自訴程序,應由申請執行人承擔舉證責任。因此,如果走自訴程序,申請執行人需要提交刑事自訴狀、個人身份信息證明。另外,細化而言,還需儘量蒐集和提供以下五大類材料:

第1類是能夠證明自己“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證據材料,例如公安機關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書》或人民檢察院出具的《不起訴決定書》以及能夠證明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不予接收申請執行人的報案材料或者超過60日不予書面答覆的材料。

第2類是能夠證明被執行人主體信息、身份住所的證據材料,如果被執行人是自然人,則包括被執行人身份證明資料/戶籍資料,如果是法人組織,則包括單位的工商登記資料,以及該單位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的身份信息、職務等材料。

第3類是能夠證明被執行人負有執行義務或協助執行義務的證據材料,包括但不限於一、二審或再審判決書、裁定書,訴前保全裁定書,訴訟保全裁定書,先予執行裁定書,追加、變更被執行人裁定書等生效法律文書。

第4類材料是能夠證明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的證據材料,例如執行法院查詢到的被執行人名下銀行賬戶餘額、進賬情況,或名下股權、不動產、車輛的登記情況記錄、被執行人向執行法院提交的財產情況報告、被執行人除基本生活支出外還有其他高消費情形,以及其他能夠證明被執行人、擔保人具有履行能力的證人證言、文件、查詢記錄等。

第5類材料是能夠證明被執行人拒不履行判決、裁定或妨害執行的證據材料,包括但不限於:執行通知書、責令申報財產令、限制高消費令、納入失信被執行人決定書、罰款決定書及送達證明、拘留決定書及筆錄等。

03

申請執行人提起拒執罪前需要注意些什麼?

(一)識別拒執行為的表現形式,積極收集證據和相關線索

拒執罪案件包括財產給付類行為給付類兩大類案件。其中,在財產給付類案件中,可以從“收入”和“支出”兩個方面對義務人的履行能力進行判定。如果調查後發現被執行人銀行有存款餘額、有車輛、有未設定抵押的房地產或機器設備等有價財產,或者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戶、支付寶、微信等日常流水支出高於當地最低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則可以認定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對於行為給付類案件,被執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在判決、裁定文書中已有定論,判決和裁定書不可能將沒有行為履行能力的當事人作為義務主體。

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4]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5]的規定,發現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行為表現方式也多種多樣,經檢索大量裁判文書,發現可區分為積極方式和消極方式兩種類型。

其中,積極的方式主要表現為:(1)尚未履行債務,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無償、不合理低償轉讓財產;(2)偽造、毀滅證據或影響證人作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3)與他人串通,製造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惡意轉讓財產、妨害執行;(4)以暴力、威脅方法或者利用公職權利阻礙執行。

消極的方式主要表現為:(5)被執行人消失,下落不明,致使人民法院無法查找被執行人及其財產;(6)簽收《財產報告令》,有財產卻拒絕申報或者虛假申報財產情況;(7)經敦促仍拒絕騰房、退出土地,或者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公章、賬簿等資料;(8)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9)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等情形。另外,司法實務中,一般將有關判決、裁定生效之日確定為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的行為的起算時間點(詳細裁判規則可見指導案例71號:毛建文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二)判斷拒執行為是否可能構罪,提升追訴程序的有效性

被執行人必須具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且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拒執罪。此處對於拒執行為“情節嚴重”的認定,在司法實踐中主要可以通過以下因素進行判斷:(1)行為程度:如是暴力、多人、多次等,屬情節嚴重;(2)執行標的情況:如執行標的涉及的社會意義重大、數額較大,屬情節嚴重;(3)實際危害後果:如造成執行人員受傷、執行工具損害、裁判無法履行、權利人利益受到嚴重損害等嚴重後果,屬情節嚴重;(4)行為人的罪過程度:如蓄謀已久、屢教不改等,屬於情節嚴重;(5)社會影響:如公然抗拒、當眾散佈謠言、歪曲法院形象,對法院權威損害較大等,屬於情節嚴重。

刑事訴訟中,控告人的舉證標準遠高於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當中的舉證標準,申請執行人進行刑事自訴時,必須要提供充分的證據,否則勝訴的可能性很小。當然,實踐中由申請執行人自行收集證明與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行為相關的材料依然困難重重,故申請執行人可以選擇委託專業的刑事律師來代理,從證據的收集、事實的梳理、程序的分析上,對案件形成整體構建與把握,進而達到有效的刑事控告的效果。

04

刑事自訴過程中,申請執行人需要注意什麼?

(一)防範隱匿,及時和法院溝通

對存在怠於到案,可能出現躲避刑事自訴案件審理但未下落不明的被執行人,申請執行人可以請求法院執行部門採用司法拘留手段,保證刑事自訴案件庭審順利進行。對於刻意躲避法院通知、拒不到案、經告知後仍不主動履行、可能轉移財產、威脅自訴案件原告人的情形的被告人,申請執行人可以請求法院刑事審判部門根據案件審理需要,發出逮捕證,由公安機關執行逮捕措施。

(二)慎用和解,撤回自訴有風險

宣告判決前,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自願達成和解協議,被執行人得到申請執行人的諒解,可以被免予刑事處罰。申請執行人撤回自訴的,人民法院應裁定準予撤訴。但需要注意的是,對於自訴人因和解撤訴的,除非因為對方當事人採用了不正當的方式完成,如欺騙、引誘,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並不完全真實,存在違法的情況,其他自願達成和解後的撤訴案件,申請執行人將面臨喪失再次訴訟的風險。

05

提起拒執罪刑事自訴,有哪些可能結果?

(一)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

人民法院在收到立案材料後,應在十五日內審查完畢,並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決定立案,並書面通知自訴人。若人民法院對申請執行人提交的自訴材料,經審查認為不屬於人民法院管轄的自訴案件,或缺乏罪證,或被告人已死亡、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應向申請執行人進行說明,並詢問是否撤回起訴。申請執行人不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自訴人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法院應裁定駁回起訴。

(二)做出有罪判決或無罪判決

對負有執行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義務的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控告缺乏事實依據或者相關罪證的,拒執罪罪名不能成立,法院應當判決被執行人無罪。但經查證屬實,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具有履行特定義務的能力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執行人具有自首情節或認罪認罰的,依法可從輕處罰。宣告判決前,被執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中確定的全部或部分執行義務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自願達成和解協議的,被執行人可以被免予刑事處罰。下列三宗有罪判決所涉行為均可構成拒執罪成立的判決理由:

案例1:楊祥雲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裁判要旨】經查,上訴人楊祥雲在法院判決生效後,未主動履行判決,在法院執行期間,上訴人楊祥雲於2016年4月29日以協議離婚方式將法院查封的房屋協議給其妻江某,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的“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壞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屬有能力執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的規定,上訴人楊祥雲上述行為屬有能力執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同時,法院於2016年1月12日責令其申報財產,其拒不申報,在法院因其拒不申報財產於2016年11月7日對其進行拘留後,仍拒不執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項“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具有拒絕報告財產的情況,經採取拘留等強制措施仍拒不執行”的規定,屬有能力執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故上訴人楊祥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審理法院: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8]陝10刑終21號)

案例2:祝小平、任素琴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裁判要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祝小平、任素琴負有遷出房屋、交付拆除的義務;被責令騰退時,祝小平、任素琴拒不遷出房屋、交付拆除;在被執行時,祝小平以潑松香水、言語威脅、堵塞樓梯口等方式阻礙執行人員進入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涉案房屋內藏有松香水、汽油、管制刀具等物品,祝小平、任素琴歸案後被查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結合本案證據和事實,足以認定祝小平、任素琴具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本院認為,上訴人祝小平、任素琴拒不遷出應交付拆除的房屋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在被執行中祝小平採用暴力、威脅方式致使執行工作無法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系共同犯罪。(審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20]浙01刑終109號)

案例3:張志金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裁判要旨】本院認為,上訴人張志金是負有執行人民法院裁定義務的被執行人,與他人串通,進行虛假仲裁調解,數額達181.1466萬元,並以虛假的仲裁調解書向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申請執行標的134.7297萬元,妨害人民法院執行;張志金還出租執行標的物收取租金70.0403萬元,未向人民法院申報,並隱藏、轉移、挪作他用,張志金的行為致使人民法院的裁定無法執行,屬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審理法院: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9]閩04刑終251號)


廣東丹柱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江西財經大學法律碩士(法學),曾在愛普生技術(深圳)有限公司任職法務和互聯網金融公司任職法務主管,擅長公司股權結構設計、股權融資、風險控制、公司合規事務及管理等公司法律事務以及各類民商事糾紛、經濟類犯罪法律服務。加入律師事務所後,辦理過民間借貸糾紛、房地產買賣合同糾紛、離婚糾紛、買賣合同糾紛、股權轉讓糾紛等民商事訴訟案件;也辦理過重大經濟犯罪案件;為多家企業提供過常年法律顧問服務。


廣東丹柱律師事務所主任助理

山東科技大學法學學士,在物業糾紛、婚姻家事、刑事辯護等領域有一定的工作經驗,擅長法律文書的撰寫和法律服務產品的研發製作,在內容策劃和宣傳營銷方面頗具專長,以“忠於客戶、追求極致”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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