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0 湖南省公檢法聯合發文重拳打擊“拒執罪”

湖南省公檢法聯合發文重拳打擊“拒執罪”

觀察君(ID:hncstv)從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瞭解到,由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聯合制定出臺了《關於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已於今年6月13日下發全省各級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施行。

據瞭解,《意見》共十六條,重點規定了五個方面內容。

第一個方面的內容是明確了公檢法三機關辦理拒執犯罪案件的職責分工。《意見》第三條、第五條和第六條對公檢法機關在移送犯罪線索、立案偵查、審查起訴、依法審判等環節的辦理程序和時限作了具體要求。

第二個方面的內容是構建了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檢察監督機制,以期提高拒執犯罪公訴案件立案率。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情形下建議人民檢察院予以監督。

第三個方面

的內容是明確和規範了拒執罪的構成要件中“有執行義務”“有能力執行”“拒不執行”的證據類型。第七條規定了“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執行義務”的證據類型;第八條規定了“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的證據類型;第九條規定了“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拒不執行”的證據類型。

第四個方面的內容是對相關司法解釋“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部分情形進行細化,提出符合湖南實際情況的具體把握標準,以促進裁判的統一。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分別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和《若干問題解釋》規定的“情節嚴重”“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等情形進行了具體規定和細化,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

第五個方面的內容是完善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管轄問題的相關規定。主要體現在《意見》的第十四條。

據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副局長屈國華介紹,2016年以來,湖南省法院累計公佈未履行生效裁判的被執行人信息88萬餘條,發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21.4萬條;採取拘留措施3175人次,罰款措施457件次,罰款金額1787萬元。今年以來,全省法院共受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353件,向公安機關移送追究刑事責任367人,93人被依法判處刑罰。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同時發佈10起依法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姚某拒不執行判決案

【基本案情】易某某訴姚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株洲縣人民法院於2013年3月4日作出(2013)株縣法民一初字第8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姚某償還原告易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幣480000元。判決生效後,被告姚某未按期履行義務,易某某依法向株洲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姚某假借與申請人和解欺騙申請人和人民法院,達到拖延時間之目的。被執行人一直隱瞞自己所有的房產被徵收的情況,拒不履行生效判決所確定的義務。後申請人發現被執行人房屋被拆立即將情況告知株洲縣人民法院。接到申請人線索後,執行法官立即展開調查,發現被執行人房產確已被徵收。被執行人為逃避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委託自己的母親將房屋徵收款領走並存入其母親賬戶,後將徵收款分兩次由其母親賬戶轉入其前妻賬戶,最後將徵收款分兩筆購買了理財產品。

株洲縣人民法院依法移送至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018年2月9日被執行人償還了所欠借款本金及遲延履行利息675140元,取得了易某某的諒解。2018年5月25日株洲縣人民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案例二:被告人潘某某拒不執行判決案

【基本案情】2012至2013年期間,被告人潘某某和周某某開辦長沙宇泰鋼結構有限公司,被告人潘某某系法定代表人。2013年3月16日,被告人潘某某僱傭的員工楊某某在彭某某經營的長沙市嶽麓區坪塘鎮路捷汽修廠工作時不慎從屋頂墜落,造成身體多處骨折、急性脊髓神經損傷並高位截癱。事後,楊某某將被告人潘某某及彭某某起訴至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

2014年4月10日,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作出(2014)嶽坪民初字第0007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人潘某某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支付楊某某醫療費、住院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住宿費、通訊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427608.3元。彭某某對上述賠償款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判決生效後,彭某某積極履行了判決義務,向楊某某賠償600000元,但被告人潘某某未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楊某某遂向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14年12月10日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被告人潘某某仍未履行判決確定的給付義務。

2016年4月25日,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將潘某某拒不執行判決一案的線索移送公安機關。長沙市公安局嶽麓分局於2016年7月6日立案偵查。同年8月26日,公安民警將被告人潘某某抓獲歸案。2016年9月6日,被告人潘某某家屬與申請執行人楊某某家屬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在嶽麓區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潘某某的家屬代其向楊某某支付人民幣30萬元。

被告人潘某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2018年6月14日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潘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案例三:自訴人黃某訴陳某拒不執行判決案

【基本案情】黃某與陳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在民事訴訟階段黃某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臨湘市法院依法查封了被告陳某所有的奧迪牌小轎車一輛。2017年7月26日臨湘市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判決陳某支付黃某貨款人民幣120000元及逾期付款損失。

陳某在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內未履行上述義務,該案進入強制執行程序。臨湘市法院分別向被告人陳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被告人陳某既不按照執行通知書履行義務,也不報告財產狀況。臨湘市法院遂向被告人陳某送達責令交出財物通知書,責令其限期交出被查封的小車,被告人陳某拒不交付。臨湘市法院2018年4月16日對被告人陳某罰款人民幣10000元,但被告人陳某既不交納罰款,也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

申請執行人黃某遂於2018年5月7日向臨湘市公安局提出控告,要求以拒不執行判決罪追究陳某的刑事責任。臨湘市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書。自訴人黃某於2018年5月18日向臨湘市法院提起自訴。臨湘市法院決定對被告人陳某予以逮捕並上網追逃。2018年5月22日陳某被安徽省巢湖市公安局抓獲,5月25日由臨湘市公安局押回並執行逮捕。案發後,被告人陳某與自訴人黃某達成執行和解協議,被告人陳某一次性支付自訴人貨款人民幣120000元及相關經濟損失人民幣7000元,取得了自訴人的諒解,並交納了罰款10000元。臨湘市法院以被告人陳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案例四:被告人鄧某某拒不執行裁定案

【基本案情】2006年8月7日,申請人鄭某與被執行人鄧某某等人債務糾紛一案,經祁陽縣人民法院主持調解,由鄧某某清償6萬元債務。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後,祁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制作了民事調解書。因鄧某某拒不履行調解書所確定的義務,並將其收入用於其他支付。查明鄧某某於2014年購買了一臺價值36萬元的奧迪牌小型汽車,同年另查鄧某某在中國農業銀行武漢萬達支行及中國農業銀行新建縣支行公安分理處有存款共計5萬9千餘元。

2018年1月22日,祁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拒不執行裁定罪對鄧某某提起公訴。在案件審理期間,被執行人鄧某某與申請人鄭某達成和解協議並償清了債務,取得了申請人的諒解。經委託祁東縣司法局調查評估,該局建議對鄧某某不適用社區矯正。祁陽縣人民法院以鄧某某犯拒不執行裁定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

案例五:被告人王某某拒不執行裁定案

【基本案情】2012年至2014年期間,被告人王某某分四次共向何某某借款55.1萬元,後因未還款,被何某某訴至寧遠縣人民法院。寧遠縣人民法院於2016年11月7日作出(2016)湘1126民初2169號民事裁定書,裁定自2016年11月8日到2017年11月7日止,查封王某某、李某某位於寧遠縣舜陵街道印山花園F棟1603號房屋。

被告人王某某在收到該裁定書後,於2017年5月10日將已經被查封的印山花園F棟1603號房屋以人民幣62萬元的低價轉讓給姜某,姜某於2017年5月8日還建設銀行房屋(涉案房屋)按揭貸款203,538.75元,2017年5月10日給付被告人王某某380,000元,2017年5月8日給付王某某16,461.25元,後因涉案房屋被法院查封,姜某購買的涉案房屋無法過戶。被告人王某某取得購房款後未履行(2016)湘1126民初2169號民事裁定書確定的執行內容,也未將購房款退還給姜某。

湖南省寧遠縣人民檢察院以湘寧檢公訴刑訴(2018)17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執行裁定罪,寧遠縣人民法院作出(2018)湘1126刑初183號刑事判決,以王某某犯拒不執行裁定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案例六:被告人劉某某拒不執行判決案

【基本案情】2015年-2016年,湘鄉市人民法院分別作出(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637號民事判決書、(2016)湘0381民初878號民事判決書、(2016)湘0381民初1701號民事判決書、(2016)湘0381民初51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劉某某分別償還戴某某、朱某某、辜某某、張某某借款本金162.3847萬元及利息。上述4件案件均已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劉某某為規避上述判決的執行,惡意串通他人,將名下經營的湘鄉市友緣賓館、陳武足浴40%股份等財產以虛假方式轉讓,其在向湘鄉市人民法院報告財產狀況時,對上述財產均隱瞞報告,與其向法院書面提交的《資產資料清單》嚴重不符,導致上述民事判決一直未能執行。

2017年2月22日,劉某某因拒不執行上述四個民事執行案件,被湘鄉市人民法院多次司法拘留,2017年5月17日轉刑事拘留。湘鄉市人民檢察院於2017年10月9日向湘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在本案審理期間,劉某某分別與申請執行人戴某某、朱某某、辜某某、張某某達成執行和解,並履行了和解協議中約定的義務。2018年1月24日,湘鄉市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劉某某以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案例七:被告人周某某拒不執行判決案

【基本案情】原告王某某、周某語、周某軒與被告周某榮、何某某共有物分割糾紛一案,邵陽縣人民法院於2017年4月19日作出的(2017)湘0523民初25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王某某分得人民幣11萬餘元,周某語分得人民幣31萬餘元,周某軒分得人民幣33萬餘元。2017年6月1日,三申請執行人向邵陽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經執行法官依法調取被執行人周某榮的銀行流水記錄查明,周某榮將銀行存款120餘萬元進行了轉移,並通過取現的方式將財產藏匿,且抗拒人民法院執行法官對其進行的調查,拒不配合執行工作。2017年7月19日,邵陽縣人民法院依法決定對被執行人進行司法拘留。在拘留期間,被執行人周某榮仍然拒絕向人民法院報告被隱匿財產的去向。2017年7月24日,邵陽縣人民法院決定將周某榮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案移送至邵陽縣公安局。邵陽縣公安局於同月31日將周某榮刑事拘留,並移送邵陽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17年9月15日,被執行人周某榮、何某英與申請人王某某、周某語、周某軒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並繳納了案款,取得了申請人的諒解。

2017年10月21日,邵陽縣人民檢察院正式向邵陽縣人民法院以邵縣檢公訴刑訴[2017]27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某榮犯拒不執行判決罪。邵陽縣人民法院於2018年2月8日判決被告人周某榮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案例八:被告人葉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基本案情】葉某某與周某欠款糾紛一案,永州市冷水灘區人民法院於2005年6月20日作出(2005)永冷民一初字第61號民事判決書,判令葉某某向周某某支付借款本金196000元及其利息378128元。另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6年3月20日作出(2006)永中民一終字第36號民事調解書:由葉某某在2006年年底前分期付清周某某借款本金203000元及利息319111.66元,葉某某如不按協議履行付款義務,仍按本金203000元給付利息(按月息千分之25計算),直至本息付清。

上述民事判決書和民事調解書生效後,葉某某沒有按民事判決書和民事調解書確定的義務履行,周某某遂於2005年11月14日、2006年5月23日申請執行(2005)永冷民一初字第61號民事判決書、(2006)永中民一終字第36號民事調解書,冷水灘區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從凍結的葉某某到期工程款中提取了719000元,用於兩案的部分執行。後因葉某某隱瞞常住地址、下落不明,致使兩案餘款一直無法執行。2015年12月22日,冷水灘區人民法院將葉某某涉嫌犯罪行為移送永州市公安局冷水灘分局立案偵查。2017年12月11日,被告人葉某某與申請執行人周某某達成協議,償還了周某某欠款20000元,取得了周某某的諒解。

永州市冷水灘區人民檢察院以永冷檢刑訴[2017]54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葉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於2017年11月16向冷水灘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該院審理後於2018年1月6日作出判決:被告人葉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拘役五個月。

案例九:被告人王某某妨害公務案

【基本案情】覃某某與王某某撫養費糾紛一案,石門縣人民法院於2016年11月24日作出(2016)湘0726民初1584號民事判決,判決王某某於本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支付覃某某撫養費16500元。判決生效後,被執行人王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覃某某於2017年1月17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石門縣人民法院於2017年10月24日組織執行幹警到石門縣皂市鎮岳家鋪村6組王某某家中進行執行時,被執行人王某某手持菜刀左右揮舞,抗拒執行,致使一執行幹警左手腕橈側被王某某所持菜刀砍致輕微傷,另一執行幹警右手中指指甲底部挫傷。

臨澧縣人民檢察院以臨檢公訴刑訴(2018)4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務罪,於2018年3月22日向臨澧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臨澧縣人民法院於2018年5月4日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以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案例十:被告人呂某某拒不執行判決案

【基本案情】2014年5月26日,常德市鼎城區人民法院就中聯重科融資租賃(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聯重科租賃公司)與鄂爾多斯紅巢建築機械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紅巢公司)、呂某某融資租賃及保證合同糾紛一案,分別作出(2013)常鼎民初字第2017、2018、2019、202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紅巢公司及呂某某給付尚欠中聯重科租賃公司到期未付的設備租金、返還中聯重科租賃公司相關設備等義務。

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告人呂某某將紅巢公司從北京城建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湖南新華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築公司收到款項合計556.35萬元,轉移到陶某的銀行卡個人賬戶上以隱匿財產,將屬於呂某某的房產包括唐山市路北區盛翔裡金域華府202樓2門102號房以及唐山市路南區長青裡萬達廣場公寓樓9套登記在呂某洋名下以隱匿財產,並於2015年2月9日出資3979804元在唐山市路南區購買的新華聯一商鋪,也登記在呂某洋名下,拒不執行鼎城區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常德市鼎城區人民檢察院以常鼎檢刑訴(2018)1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呂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於2018年1月8日向鼎城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鼎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以被告人呂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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