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湖南省”行政區劃

湖南省位於我國中部、長江中游,因大部分區域處於洞庭湖以南而得名“湖南”,因省內最大河流湘江流貫全境而簡稱“湘”,省會駐長沙市。湖南自古盛植木芙蓉,五代時就有“秋風萬里芙蓉國”之說,因此又有“芙蓉國”之稱。湖南地處東經108°47′~114°15′、北緯24°38′~30°08′,東西直線距離最寬667公里,南北直線距離最長774公里,總面積21.18萬平方公里,佔全國國土面積的2.2%,居全國各省區市第10位、中部第1位。全省轄13個市1個自治州、122個縣(市、區),其中市轄區35個、縣級市16個、縣71個(含自治縣7個);共設1135個鎮、318個鄉、83個民族鄉、393個街道,鄉鎮總數為1536個,鎮佔鄉鎮總數的73.9%。2018年末全省常住人口6898.8萬人。其中,城鎮人口3864.7萬人,城鎮化率56.02%,比上年末提高1.4個百分點。全年出生人口83.9萬人,出生率12.19‰;死亡人口48.7萬人,死亡率7.08‰;人口自然增長率5.11‰。0—15歲(含不滿16週歲)人口占常住人口的比重為20.78%,比上年末提高1.04個百分點;16—59歲(含不滿60週歲)人口比重為60.73%,下降1.37個百分點;60歲及以上人口比重為18.49%,提高0.33個百分點。

中國“湖南省”行政區劃

中國“湖南省”行政區劃

中國“湖南省”行政區劃

遠在舊石器時代湖南就已有古人類活動。距今12000多年前人類即在此種植稻穀,距今5000年前湖南先民開始在此過定居生活。湖南在夏、商和西周時期屬《禹貢》九州之荊州南境,春秋戰國時屬楚國;秦朝時湖南地區設置有黔中、長沙兩郡,兩漢時期屬荊州刺史轄區;三國時期,湖南地區為蜀漢和東吳的角逐之地;兩晉時期設有以“湘”命名的“湘州”;唐朝設湖南觀察使,為湖南建置之名始;宋朝設“湖南路”,元朝設“湖廣行省”,明朝設湖廣承宣布政使司(仍稱行省);清分湖廣省置湖南省,最終完成獨立設省進程,省名沿用至今。

行政區劃的形成及管理體制的確立與演變,是在漫長曆史過程中逐步發展並日趨完善的。湖南現在的疆域經過多次演變而成。

春秋戰國屬楚。秦(公元前221年—前206年)置有黔中、長沙兩郡。西漢(公元前206年—公元25年)屬荊州,轄武陵郡、桂陽郡、零陵郡和長沙國。東漢(公元25—220年),將王莽亂政時所改郡縣名全部恢復原名。三國時期(公元220—265年),屬荊州,分10郡。西晉時期(公元265—317年)改設9郡。東晉時期(公元317—420年)分屬荊州、湘州、江州。南北朝(公元420—589年),州、郡幾經變動,至隋(公元581—618年)統一全國後,實行裁州並縣政策,改州、郡、縣三級為郡、縣二級制,湖南境內分8郡。唐(公元618—907年)復改郡為州。宋(公元960~1279年)分屬荊湖南路和荊湖北路。元(公元1271—1368年)建立省制,屬湖廣行省。明(公元1368—1644年)屬湖廣佈政使司。

清康熙三年(公元1664年)置湖南布政使司,始稱湖南省。中華民國元年(公元1912年)起,湖南廢除府、廳、州,保留道、縣兩級,並改變部分縣名。民國29年(公元1940年),湖南劃為10個行政督察區,各區轄6~10縣不等。至1949年7月,湖南共設10個行政區,2個市,77個縣。

1949年8月5日,湖南和平解放。8月19日成立軍事管制委員會,8月29日建立人民政權。隨後建立10個專員公署:長沙、衡陽、郴縣、常德、益陽、邵陽、零陵、永順、沅陵、會同,分管77個縣。1950年1月,成立湘西行政公署,轄沅陵、會同、永順3個公署。到1977年底,全省共設10個地區(行政公署)、1個自治州、1個特區、3個地級市、7個縣級市、86個縣、4個自治縣、13個市轄區。

改革開放以後,至1989年,全省轄8個地級市、5個地區、1個自治州,17個縣級市、71個縣、7個自治縣、30個市轄區,621個鎮、2807個鄉(含79個民族鄉)。

至2005年,全省設13個地級市、1個自治州:設16個縣級市、72個縣(其中7個自治縣)、34個市轄區,計122個縣級行政建制;設8個縣轄區;設221個街道辦事處、1097個鎮、1228個鄉、98個民族鄉。與1989年行政建制比較,不難看出,城鎮化速度加快,政區的調整在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發揮了積極作用。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全省轄13個地級市、1個自治州,共14個地級行政區劃;69個縣(其中7個自治縣)、17個縣級市、36個市轄區、共122個縣級行政區劃。長沙市是湖南省的省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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