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縣法院首例“拒執罪”案件公開宣判

湖南日報·新湖南客戶端11月15日訊(謝文娟 李曉露)11月9下午,中方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潘伯松進行當庭宣判,以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兩年執行。

據悉,被告人潘伯松在未取得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將楊某撞傷,造成楊某二處十級傷殘。中方縣人民法院於2016年6月14日作出民事判決,限潘伯松在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賠償楊某152 867.64元。潘伯松拒不執行生效判決,2016年12月23日,該院對其作出了拘留15日的決定。2017年,潘伯松得到徵地補償款四萬餘元,但仍未向楊某支付賠償款,且未及時向該院報告財產及財產變動情況。

2018年10月9日,中方縣法院受理潘伯松犯拒不執行判決罪一案,經開庭審理,認為被告人潘伯松負有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執行義務,在人民法院具有執行內容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實施拒絕報告財產情況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拘留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故做出上述判決。

“在審理期間,雖然潘伯松給付了5萬賠償款,並承諾分期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賠償義務,但是仍然要為當初拒執行為買單。”辦案法官如是說到:“誠實守信是基本道德準則,任何規避、阻礙、抗拒執行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中方縣法院在地方黨委的領導下,大力加強與相關的部門聯動,完善工作機制,形成依法打擊拒執犯罪的合力,對拒執行為始終保持嚴厲打擊的高壓態勢。2018年以來,司法拘留26人,罰款2人12萬元 ,移送縣公安局追究拒執罪案件8件,立案偵查2件,1人因拒執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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