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要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為什麼要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的制度,是中國特色解決民族問題的正確道路的重要內容,體現了國家堅持實行各民族平等、團結和共同繁榮的原則。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作為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通過《憲法》和相關法律規定予以保障。《憲法》第四條規定:“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民族區域自治法》是實施憲法規定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對落實民族區域自治做出了明確規定。

1947年5月,內蒙古自治區成立,標誌著我們黨開啟了實施民族區域自治的光輝歷程。我國現有民族自治地方155個,其中包括5個自治區、30個自治州、120個自治縣(旗)。70多年來,我們黨全面正確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支持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權,推動我國少數民族、民族地區、民族關係的面貌實現了翻天覆地的變化。

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民族工作,召開了中央民族工作會議等一系列重要會議,開展了民族區域自治和民族法律法規的監督檢查,充分保障了少數民族享有平等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推動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教育科技文化各項事業全面進步,中華民族多元一體格局不斷鞏固和發展。

實踐證明,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是尊重歷史、合乎國情、順應民意的正確選擇,是我們黨經過長期探索、反覆比較而做出的偉大創舉。堅持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就是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這一正確的政治方向,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實現統一和自治相結合、民族因素和區域因素相結合;堅持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就是落實幫助民族地區發展經濟、改善民生這一關鍵環節,讓各族群眾共享改革發展成果,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奠定堅實基礎;堅持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就是貫徹用法律保障民族團結、鞏固國家統一這一重要內容,把全面依法治國方略貫穿於民族工作的全領域、各環節。

在新時代,要繼續堅持好、完善好、落實好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把這一基本政治制度的巨大優勢轉化為激發全民族團結奮鬥的磅礴偉力,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作出更大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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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製:魏旭文 審核:馮銳 編輯/製作:郭明

甘肅省民族事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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