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麼是城鎮土地使用稅
國家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對使用土地的單位個人,以其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稅額計算徵收的一種稅。
2稅率
大城市1.5-30元
中城市1.2-24元
小城市0.9-18元
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12元
3計稅依據
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土地面積以平方米為計量標準
4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次月起,繳納
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
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繳納
已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之次月起繳納;合同未 約定交付土地時間,受讓方從合同簽訂之次月起繳納
新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開始繳納
新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
4繳納地點
在土地所在地繳納
土地不屬於同一省市的,又納稅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內,納稅人跨地區使用土地,其納稅地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規定
5納稅期限
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納稅期限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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