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孩子就代表一個家庭。你覺得人販子死刑應該嗎?

雷勳強


人販子太可恨,拐賣孩子喪盡天良,就像過街老鼠一樣,人人喊打。判他們死刑都便宜他們了。

1. 人販子會毀了一個家庭。

媽媽懷胎十月,辛苦分娩出了一個小生命,生命伊始,爺爺奶奶爸爸媽媽對孩子悉心照料,生怕吃不好穿不暖,為孩子買各種奶粉營養品……孩子,承載著家庭的希望,長輩的關愛。

孩子被拐,家人都很內疚很自責,因此,被拐孩子的家庭很少過的很幸福,他們不是在找孩子,就是在找孩子的路上。

2. 孩子忽然被拐,心理會遭受很大的創傷。

孩子被人販子或搶走或偷走或騙走後,首先心理上要承受失去父母的恐懼,忽然用恐怖的方式被壞人帶走,再也不能見爸爸媽媽了,那種永遠也望不到頭的無助,恐懼,焦慮,也許會跟隨他們一生,產生永遠也無法磨滅的心理創傷。

3.被拐賣孩子的下場都很悲慘。

這些可憐的孩子面臨的最好的下場就是被有愛心的父母收養,將他們視如己出一樣對待。

再次一些就是被收養的父母對孩子不好,動輒打罵。

還有的孩子被人販子不停的倒手,有的孩子會被不同的人販子倒騰幾十次。

有的孩子的胳膊腿有可能被打殘廢,然後讓他們沿街乞討。

有的孩子得身體器官有可能會被挖掉賣錢。

……

瞭解滅絕人性的人販子的惡略行徑後,死刑對他們真的一點不為過!!!


七蒙育兒


死真的太便宜他們了,千刀萬剮也許是最好的結局,只有這樣,才能讓他們感受到丟失孩子的父母的那種絕望與心疼!

下面是網上一段記者與人販子之間的對話,由此可以窺見一斑,他們的毫無人性暴露無疑:

“你為什麼要販賣兒童?”
“錢來得快又比較簡單。”
“你不知道是犯罪嗎?”
“不就是一個小孩嗎?他們可以再生唄!”
“你參與過多少次販賣兒童的犯罪行為?最多一次拐了幾個?”
“記不清了,每個月都賣好幾個。最多一次好像拐了3~4個,記不清了。”
“被販賣的兒童的去向?”
“全國各地都有,有專門的人賣的,我就負責拐。上面人不允許我知道孩子下落,說是怕警察查到他們。”
“你的作案手法?”
“哄得聽的就騙,太機靈的就搶,不聽話的就打暈帶走,大人不留神就下手了。”
“那些孩子會怎樣你想過嗎?”
“我也不知道是賣到哪裡,我只是負責拐的。城市農村指不定的,我也不知道,哪有要的就賣哪裡去。”

“你是不是瞄準了一些兒童作案的?”
“看著健康的就留意一下,穿著漂亮的也留意,質量好的才能賣個好錢,就算是有錢人的小孩也賣不了多幾個錢。”
“拐賣過程中你是否曾殺害兒童? ”
(沉默了一會,點頭)
“那娃哭聲太大,差點把人招來,和我一夥的怕事,就把娃丟河裡了。這是他乾的,不是我!”

現在的人販子的犯罪手法花樣翻新,令人防不勝防,有假扮外賣小哥騙取孩子開門,然後以還有飲料在車上,騙取孩子下樓拿飲料的;有走街串巷的移動兒童充氣城堡,在頂端的卡通人物像中暗藏通道,孩子掉進去就出不來了;有一群人當街搶奪孩子,還汙衊孩子家長是人販子的;有假裝醫生,帶剛出生不久的孩子打疫苗的;有在小區樓下與帶孩子的老人搭訕混臉熟,然後伺機帶走孩子的人販子……

被拐走的孩子,男孩一般會被賣給那些想要男孩的家庭,女孩則命運悲慘,可能就是落入火坑,而那些人販子口中的“殘次品”,賣不出去的孩子,就可能被打斷手腳,讓其沿街乞討。曾經一位母親在樓上晾衣服,看見人販子接近在樓下玩耍的女兒,連忙下樓,還是遲了一步,幾年後,母親在大街上看到了雙腿被截肢、舌頭被割掉的女兒正在街上乞討……

人販子的罪惡是罄竹難書,永遠也說不完,對付人販子,如果可以有“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制度,我肯定舉雙手贊成,如果恢復五馬分屍,我也毫無猶豫地舉雙手支持!他們眼中的“錢”,是丟失孩子家庭的“寶”,這種創傷也永遠不可能痊癒,就像劉德華主演的電影《失孤》一樣,孩子沒了,家長的一生都不得安寧,不知道孩子在哪個角落裡遭遇著什麼,也許在尋找的路上才能有所解脫……

我們痛恨人販子,也不要忘記了那些收買兒童的家庭,正是他們的需求才產生了這種罪惡,必須要讓他們也付出代價,希望支持收買與販賣同罪,一樣都是死刑!

最後,希望所有孩子都能被溫柔以待,在父母的陪伴下健康成長,願天下無拐!


打虎拍蠅


有人說中國人是為小孩活著,恨不得把全部的好東西都給孩子。從這個意義上說,拐賣兒童的犯罪分子簡直罪大惡極,十惡不赦。更別說有的人販子把小孩拐走之後,打傷打慘去做乞討工具。如此惡劣的犯罪行為,必須保持死刑的威懾。


法家一直認為人性是惡毒的,為了錢可以去鋌而走險,可以泯滅人性。所以對這些犯罪分子施以重型,重典治亂才是最佳選擇。

當然了,在對人販子死刑的同時,也必須嚴厲懲罰收買兒童的人。同時應強制推行兒童在上戶口時DNA登記管理。


律師獨角獸


假設我的孩子被拐賣,那麼為了孩子好,我也會反對判死刑,堅決反對。

確切的說,反對無差別死刑。頭目級別的販子,死刑送上,其他人販子,不用死刑,特意留下生機,再來個舉報有獎。但是萬萬不可無差別死刑伺候,那是不在乎受害者的命。

記住一條:分清手段與目的。殺人販子是手段,保護人民不再被拐賣才是目的。

現在我反問一句:一律死刑這個手段,能不能達到我們的目的?我的回答是,不能。以下詳細論證。

從感情上出發,誰綁架我的孩子,我願意扒他的皮,哪怕我反而要因此坐牢。然而感情可以作為個體角度去宣洩,但感情不可以用來制訂法律。制訂法律,制訂規則,需要學會冷血,反常識的角度,做出真正有益的規定,哪怕從感情上講沒人理解。

為什麼反對?

1,本質目的不是殺死人販,而是減少人販與受害者。

首先,所有人問問自己,我們真正的目的到底是什麼?是殺人販子洩憤?no。普通人感情上是這樣的,但法律的目的不會有感情。我們真正的目的是保護受害者,乃至不斷減少受害者/不斷減少人販子。而

只會嚴刑峻法而不觸動其根基,那麼結果只會是民眾在一次次懲處壞人的狂歡之後,發現還是不斷有人被拐賣。

2,為什麼死刑不能保護受害者/不能有效減少人販子

關於不能保護受害者

人販子可恨就可恨在,某種程度上他是有人質的。我的親人被綁架,那麼我絕不能給綁匪透露出他被捕後必死的消息,那樣留下人質性命有啥意義?綁匪極有可能魚死網破索性殺掉人質,減少累贅拼一把。人販子同理。法律上不斷傳達出被抓就死的信息,那麼人販子一旦覺得自己罪行可能敗露,就會立馬殺掉受害者以求加大逍遙法外的可能性——反正殺不殺被抓都是死,把證人滅口拼一把得了。或者以後乾脆拐到人就弄瞎弄啞,這就糟糕了。

關於不能減少人販子

這是個經濟學問題。在暴利面前,人們會不惜上刀山下火海,面臨死刑風險也在所不惜。

這裡墨西哥為我們提供了一個完美的案例,墨西哥禁毒。由於北美毒品需求主要來自美國,墨西哥又顯然惹不起老美,(可憐的墨西哥,離上帝太遠,離美國太近)所以墨西哥沒法從買方下手,遏制需求,只能玩命殺毒販。這就形成了個如今國內打拐一樣的怪圈:面對暴利非法行業,拼命打擊從業者,卻忽視了遏制需求。只不過墨西哥是迫於無奈,我們是認識不足。

我想,當初每個墨西哥人當初都像評論區的各位一樣,滿腔熱血希望殺雞儆猴

結果呢?俗話說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暴利還在,總有無數人為了利益鋌而走險,屢禁不止,綿延不絕。墨西哥何止是動用死刑,墨西哥恨不得是動用軍隊舉國掃毒。結果呢?毒販沒有有效減少,手段卻在圍剿中不斷升級,更聰明,更科技,更殘暴。本想殺幾隻雞,沒成想猴子卻越來越猛,受害者越來越多,甚至殺毒販的機構本身都被腐蝕了。

墨西哥用無數熱血民眾的屍骨再一次向我們證明了一個簡單的經濟原理,在絕對的暴利面前,人們會悍不畏死,軍隊都蕩不平,況死刑乎!

很多買家和人販子,他們出身於底層或者窮苦地區,他們比較貧困,致富手段有限,沒有財富累積,沒有社會地位,也沒有什麼希望。換句話說,他們沒有什麼可失去的。這類人,無懼刑法,要錢沒有爛命一條,要麼搬磚過苦日子要麼搏一搏一夜暴富。死刑又如何?難不成我搬一輩子磚,這種命我想要?我稀罕?

3,既然人販子不是病根,那這病的根子在哪?

真正的罪魁禍首從來不是人販子,而是那些重男輕女/自己生不出孩子/自己娶不到老婆,就去買人的買家!

買家才是真正的罪魁禍首!

正如墨西哥人用生命詮釋的道理,有需求就有利潤,有利潤就有市場。對於很多偏遠地區的人來說,買一個人往往需要一個家庭多年的積蓄,換句話說,這利潤是讓人瘋狂的暴利。一旦成為暴利,那麼面臨刑法,很多人不是被嚇退,而是成為亡命徒。而墨西哥人還告訴我們,這亡命徒的規模,我們通通小看了。(不要用一線城市的數額與思考,在某些地區,幾千幾萬就是一筆大錢)

民眾總是下意識的注意到人販,但只要需求在,死刑也殺不完人販。我們應當斷其根,重點遏制對於拐賣人口的需求,一旦需求被有效遏制,人販子就失去了財路,拐人就變得毫無意義,人販子這個群體就會不戰自潰。

4,說了半天,具體措施呢?

治病要從病根(買家)下手,不能頭痛醫頭(人販子)

短期手段:1,向民眾宣傳買方的危害,讓民眾認識到需求導致市場的原理,引導社會輿論集火病根買家。

2,買方治罪。明明是真正的罪魁禍首。買方總是逃避懲罰,這使得買方有恃無恐,需求只增不減,暴利還在人販子自然屢禁不止。買方不能放過!

但我對買方是否死刑持保留態度。對於重男輕女/要老婆/生不出孩子就買人的買方來說,思想落後的他們恐怕覺得“反正沒男孩,沒老婆,沒孩子就是絕後,就是我們家族的死,那死刑又怎麼了,寧可賭一把”。若是這樣,那與人販子同理,死刑恐怕會有反作用。如何量刑考驗水平,在此超綱,不論述。

長期手段:1,全力扶貧,尤其是偏遠地區。消除貧窮理論上能解決一切問題,然而這是個複雜,見效慢,而且難以達成的目標,民眾沒有耐心,也難以感受。

2,加上義務教育的強制性滲透,通過教育向下一代灌輸男女平等,推己及人等,同時弱化所謂“傳宗接代”的思想。同樣見效慢,需要至少一代人,而且如何全面滲透教育是個難題,而且在這之前沒被教育過的成年人還要壓住。

3,某些家庭的無後/歷史遺留的男多女少是客觀存在的困難,國家適當加大插手,把這些人的注意力從買人上拉走

對待人販單獨列出:

1,重點擊殺販賣集團的領導級人物。斬首行動可以有效破壞販賣網絡,打擊流通效率,有助於解救行動。

2,中層下層人員不動死刑,有意向他們透露首犯不殺乃至舉報有獎的信息,內部瓦解交易鏈條,同時刺激瞭解內部行情的人反過來協助打拐,一切服務於消除人販這個群體,而不是處罰哪個個人。但是絕不不可以一律全殺,這變相的會將人販團結起來,倒逼人販升級手段適得其反,以致前功盡棄。

3,犯罪者建立檔案實施監控,一旦出現慣犯立即消滅,對於慣犯必須高調斬殺大肆宣傳,配合對於買方的打擊,遏制新人加入人販群體。同時剩餘人員可以套用現在的老賴追蹤系統,個人與親屬的各種追蹤與限制可以起到一定作用。

最後,這一切的措施建立在兩個大前提上:1,優先打擊買家。2,建立汙點證人保護制度,杜絕打擊報復。


夢蒼茫


一看到“人販子”這三個字,我的思維一陣兵荒馬亂!人販子你怎麼不去死?!幹著人神共憤,斷子絕孫的缺德事。真希望天降巨雷,直接劈死人販子!毫不猶豫死刑!




失去孩子的父母,等於失去了整個世界!在承受肝腸寸斷的精神摧殘,傾家蕩產,踏上萬裡尋子的茫茫征程!


一張張天真可愛的面孔有的被印在千千萬萬張尋人啟事上,有的被髮往各個尋子平臺!

除了找回自己的孩子,他們的痛苦很難解脫。可憐的他們腦海中無數次的重複,如果確定孩子不在人世……,如果孩子杳無音訊……這種痛苦是長期的,綿延不絕的,

他們付出一切代價,荒廢了一切正常的生活!每天咀嚼傷口,哪怕重新生育,重新組建家庭,也難以放下失去孩子的創傷!,被拐走的孩子會不斷敲擊父母的神經,原來一家三口其樂融融的畫面難以再次復原,這是生命歷程裡刺心刺肺的空缺!有的父母甚至會導致排他,不願再生一個孩子。也可能導致精神崩潰!自殺!看著這些悲劇的家庭。真想把那些萬惡的人販子,千刀萬剮!



拐賣孩子,對於人販子來說,利益太大,這錢來的快,來的簡單,儘管有各種嚴厲的法律措施,人販子仍然鋌而走險。竟有人販子公開:“沒有我拐不走的孩子” “拐賣孩子,我們有的是招”,孩子在他們眼裡就是沒有了,可以再生的商品,他們眼裡只有盈利,心理極其嚴重的扭曲變態!他們對金錢的慾望已經達到痴迷程度,失去了人性。人販子的各種手段讓我們防不勝防,“防拐秘籍”裡的內容也不斷增多,我們對孩子日日普及這方面的教育,也難以阻止有些孩子被拐的厄運!





那麼被拐的孩子去往何處?


簡單總結五點①賣給沒有孩子的家庭,孩子的這個結局相比是最好的②打殘,把孩子害的傷痕累累,用刀子一刀一刀割孩子,甚至用硫酸燒燬孩子面部,毒啞孩子,斷孩子肢體,挖眼,割舌……把孩子摧殘的不成樣子,讓孩子大街上乞討,以博取大家的同情心。想想都讓人不寒而慄!

③販賣器官,赤裸裸的屠殺人!令人毛骨悚然!目標還是什麼都不懂的天真爛漫的孩子,能下得去手嗎?!他們的惡行令人髮指!⑤偷盜團伙各種極端的培訓,把孩子培養成小偷,從此走向不歸路!腐蝕天真無邪的孩子!真的是畜牲不如!他們是反人類的禽獸!我們真的不應該給人販子太多的機會,判幾年出來,帶領親朋好友再次加入此行業,因為犯罪成本太低了。

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3、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針對人販子該不該死刑,有的人說“刑罰太重會增加兒童死亡率”,顧慮的是人販子窮途末路,而對手中的孩子撕票。大家怎麼看呢?法律無非民情,法律反應民意就是民主,也是法律的真諦所在。我們期盼的是國家的重視和更完善的措施!注意理性思考,情緒發洩。

人販子騙術升級,手段高明!一位媽媽訴說了自己的經歷:她在廚房邊聽音樂,邊做飯,孩子在客廳玩,敲門聲,開門聲,男聲:我是肯德基急送的,媽媽趕緊出來,孩子已不見,衝出去,萬幸孩子還沒進電梯,電梯裡的那隻萬惡的手還企圖拉孩子!人販子太猖獗了,誰給了他們那麼大膽子!



我們隨便翻翻新聞,兒童失蹤拐賣案例衝擊整個網絡。面對這些我們應該為社會和孩子做點什麼?希望我們每個人,當地部門注重起來。為了千千萬萬家庭免於悲劇,有孩子的繼續加大力度給孩子普及這方面的安全知識,實地演習!路人甲乙丙丁,
人心冷漠助長人販子正大光明搶孩子的手段。

看到注意身邊這類事件,不當麻木的看客,對這類事追究到底!


靜靜觀天下


拐賣婦女兒童為什麼不能一律死刑

這是個老話題,幾年前就開始討論了,但經久不衰,昨天中午跟一個朋友說到高清攝像頭是如何先進到可以200米開外自動對焦拍照的時候,又說到了這個話題,他的觀點就是:拐賣兒童,一律死刑,沒商量! 我記得最早在朋友圈轉發這個“拐賣兒童一律死刑”的圖片的是一個叫做什麼公益的微信公號,瞬間刷爆全國朋友圈,很多社會名人也參與了接力。


在二胎政策開放之前,政府差不多堅持了四十多年的計劃生育政策,在絕大多數城鎮家庭都是一根獨苗的國情之下,民眾對販賣兒童罪行的入骨之恨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尤其像我這種可以冷靜地施暴的壞人,真不介意把販賣兒童者用酷刑折磨致死,但也正是因為我的冷靜,才讓我意識到販賣兒童不能一律死刑----這不是為人販子著想,而是為怎樣最大限度地降低此類犯罪和提高已經被拐賣的兒童的人身安全著想,正式開噴之前,先講個我看到的故事。

一個清晨,人們看到水面飄過一個襁褓中的嬰兒,於是眾人趕緊把孩子救了上來,剛救上這個孩子,又飄下來一個,於是大家趕緊再救第二個,第二個剛救上來,人們發現不遠處的水面上又陸續飄來好幾個嬰兒,這時一個人離開了救援隊伍,憤怒的人群譴責他在關鍵時刻開溜,這個人說:我要去上游制止那個把孩子往水裡扔的人…… 我們需要救孩子的人,更需能意識到怎樣杜絕扔孩子的行為的人。

人販子為什麼不能一律死刑?我不是法律工作者,只能從一個普通民眾的角度來看待這個問題。

一、民意調查卷不能替代法律判決書

人販子該不該判死刑,應該由法律說了算,而不是民意,一個正常國家應該是靠法律維持秩序,打擊犯罪,保護民眾,而不是靠民意,“民意洶洶”是說民意的力量不容忽視,但也側面說明了民意缺乏理性支撐,更多是從道德和情感出發。 立法的時候法律已經考慮到罪行的情節和後果,會有一般、嚴重、極其嚴重等不同的量刑區隔,對主犯、從犯也都有不同的量刑標準,現在一刀切一律死刑,顯然違背法的精神,比如親生父母賣掉自己孩子的案例,怎麼量刑?而且親生父母通過人販子賣掉自己的孩子的比例在全部案例中佔的比例非常大,我沒有具體的數據,在網上搜了一下,父母賣親骨肉在販賣兒童案件裡的比例能達到50%~70%,這種情況下,就算把孩子追回來了,可是賣孩子的是親生父母,怎麼辦?把孩子父母斃了誰養孩子?



所以說民意有時候真的純屬扯淡,瞎湊熱鬧瞎起鬨,根本不調查起因也不考慮後果,圖得就是情緒的宣洩,哪管實際造成什麼結局? 我不反對錶達民意,我反對民意綁架法律。

二、重刑嚇不倒人販子,那麼什麼能嚇倒人販子?

自古以來就有“殺人者死”的嚴刑峻法,可是制止殺人罪了嗎?神化重刑的作用,是典型的懶政和人治思維,朱元璋用“剝皮實草”懲罰貪官,結果貪官還不是前赴後繼?要是拐賣兒童可以用死刑禁絕,一勞永逸,政府早都立法了,還用得著呼籲?


古美門研介·日劇《勝者即正義》劇照

打拐需要投入的是警力和財力,不是一次性的殺無赦,根據我網調的結果,對販賣兒童婦女罪的重刑率達到59%,僅次故意殺人罪的82%,綁架罪的79%,比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44%和強姦罪、爆炸罪、涉毒罪的30%以上要高很多。 而且因為拐賣婦女兒童多數都是團伙犯罪和多次犯罪,符合重判的法律條款,所以一旦落網基本上都是重判。 那麼都重判了,為什麼人販子還是前赴後繼?看騰訊網的一個截圖,如下。




法學泰斗意大利法學家切薩雷·貝卡利亞曾說過:法律的震懾力,源於承擔犯罪後果的必然性,而非承擔犯罪後果的嚴重性。 拐賣婦女兒童17%的破案率,相對於全國40%的刑事案件破案率,說明了什麼? 一邊是排名第三的重刑率,一邊是連及格線都不到的破案率。這就是現實國情,這種情況下,就算把重刑率提到100%而且不準上訴,又有何益?

如果案件偵破率不是17%而是71%,試問還有多少人販子敢以身試法? 一句話,心操在哪裡,錢投在哪裡,效果就出在哪裡,“有刑必重”不僅不能禁絕拐賣兒童,而且會對已經被拐賣的兒童造成極大的人身安全風險----稍有風吹草動人販子很可能採取滅口滅證據的做法,我認為相比“有刑必重”的事後嚴懲,“高破案率”、“買賣皆懲”、“有刑必判”、“從嚴從快”、“永遠追訴”等事前嚴厲警告和實際的高破案率,對降低犯罪更有用。

量刑是專業的事,還是交給專業的人來做比較好,要相信沒有程序正義就沒有結果正義----至少在法律上是這樣。 在我們國家正是因為過於迷信以結果為導向而忽略了程序正義的重要性。

補充建議: 1、對拐賣婦女兒童罪行,買方也要入刑,並加大懲罰力度,在我國刑法第九次修正案之前,明確規定只要不妨礙被拐賣人回家,可以免除處罰,而修改後的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六款:“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在我看來,懲罰力度依然還是不夠----賣淫嫖娼都要罰款拘留,非法買別人的孩子豈能僅只是批評教育就完事兒的? 2、 嬰兒一出生就建立數據庫,從血型、DNA到指紋,全部錄入在檔,這樣的話,今後這孩子除非不上戶口、不參軍入伍、不登記社保信息、不住院……否則一經發現和失蹤人口數據相匹配,也就是真相大白的時候,當然,這個需要政府投入很多資金,不過我相信多數納稅人都是願意的。 3、 舉報有獎,我這人最恨告密者,但在這件事上,我甘願當個告密者,不用多,五千、一萬都行,你試試有多少隔壁老王會樂此不疲?只要能破案,這個錢我相信丟孩子的家庭一萬個樂意出! 4、 推薦閱讀《三名兒童改變美國曆史—美國失蹤兒童干預系統》。 最後扔出一個問題:為什麼那些賣自己孩子的父母和想買孩子的家庭,都會去找人販子這個中介,而不是福利院或者收養機構?



本色本性秦獸


我也來說一下這個問題。對於拐賣人口的當然要重判,至於是否都判死刑,我個人認為,還是要依據情節是否惡劣,給予量刑為妥。

在上世紀八十年代開始,人們的生活剛有了一點起色,就開始出現了拐賣人口的風潮。這時候主要是婦女拐賣。正所謂有需求就有買賣。以保定地區為例:

每一列從雲貴川過來的列車到站,在車站等待的接車人員就像趕大會一般。有人專門從事在雲貴川一帶拐騙,有人負責往回帶,接站人員負責批發售賣。而被拐賣的婦女情況各異,有的是騙婦女私奔來的;有的是領著來做生意看市場的;有的是答應找工作的。等等,什麼理由都有,關鍵是隻要把人帶到保定。保定當地人當時看到婦女評價好壞基本都是用價格表示的,一般的大概一千元,最貴的,二十歲左右,長的漂亮的姑娘最多也就兩千塊錢不到。為什麼會這樣呢?這與當地的風俗有很大的關係:一個男子如果與當地的女子要想結合,從定親到結婚,總共下來普通的都要花費六七千元錢不止。這和買一個女子結婚差距太大。當時一個普通的職工工資平均也就四,五十元錢。四,五千元是什麼概念?想必這不用筆者算了吧?如果是這樣普通的拐賣,把雲貴川偏遠地區的婦女拐賣到生活條件較好些的地區,抓住這些販賣人口的罪犯就殺掉(判死刑),這未免有些過重,這與刑法的罪刑相當原則是相悖約。實際情況是,有些鄉村裡,這些被拐賣的婦女涉及到每個家庭。幾乎能佔到已婚家庭的一半以上。我要說的應視情節是否嚴重惡劣,予以相應的刑罰。這就需要了解,一個婦女在原籍被拐騙出來以後所經歷的環節能充分顯示出來:

舉一個例子。湖北武漢的小芳(化名),年令二十八九歲,長相姣好,皮膚白細。因為是農村戶口,到城裡是個體戶。在武漢賣水果。被一個保定地區的人騙了說河北的鴨梨非常好,而且非常便宜。不知世間人心的險惡,加之當時又是從計劃經濟剛開始轉型,且83年嚴打過去不久,所以就很放心地和騙子一起來到了保定地區新樂縣。騙子(暫且稱其為甲)甲安排她住在了一個小旅店,甲早出晚歸,說是給她聯繫貨源,且騙小芳說一旦看好貨,她就可以隨車回武漢。還誘惑她說,要是順利,甲可以專門在河北為她組織貨源,小芳專門在武漢批發零售。人生地不熟的小芳,憧憬著美好的明天,在甲的名種誘惑下,也帶著感激的心思,難免被甲哄進被窩。二人發生了關係。天真的小芳以為,我都和你上床了,甲肯定不會待她賴。沒想到一週以後,甲領來了一個四十多歲的男子乙,甲說乙就是承包果園的,有很多梨子正等著出售,要小芳和他們一起到林場看看,如果相中了,就找車裝貨,這樣還能跟上中秋節前的銷售。信以為真的小芳,跟著二人坐車,轉車,折騰了一天,到天將近黃昏時,才到一個村莊。小芳早已迷三倒四,加上又困又累,在這個村裡到了一家住下。小芳不知甲什麼時侯不見了。乙騙她說,甲到這個村另一家,也是種梨的,再聯繫一些,這樣能保證貨源充足。第二天小芳睡醒,卻發現屋門在外也鎖上了。充滿恐懼的小芳使勁地拍門。很快,乙就來到門前,根本不再遮攔地對她說:甲已經將她賣給了自已,拿著一千元錢咋晚就走了。恐懼,不知所措,給乙說好話求放過,沒有任何效果。哭,喊也沒有絲毫作用。乙只是對她說,既然這樣啦,就老實地在這裡好好當媳婦。小芳無奈只好打算找機會逃走。夜幕降臨,乙來到房間,有人從外邊重新將門鎖上。屋裡除了一個坑和坑上的被褥,沒有其他的東西。躺在坑上的乙,對著縮在牆角的小芳各種威脅利誘,小芳只是哭泣。不耐煩的乙,說了一會兒就自顧自地酣聲漸起,只是臨睡前對小芳說:什麼時候願意了,什麼時間給飯吃。不然憑什麼給她吃飯?第二天一早,乙出門去了,留下小芳在屋裡,門仍然在外鎖上。一白天,沒有人理她。但只要她拍門,搖幌門,就會有一老頭上前問她是否想通了,是否同意了。小芳不說同意,就一切歸於寂靜。到了晚上,乙照樣來睡。繼續做工作。餓的心慌的小芳仍然堅持著。一夜過去,又一個白天,等到夜晚,乙回來再問小芳時,飢渴難耐,幾乎脫力的小芳屈服了。乙且不管已經幾乎餓昏的小芳身體如何,先和她發生了關係,然後才給小芳端來飯菜。第二天,早上吃過飯後,乙出門去,依然將門從外邊鎖上,仍然有個老頭看著。就這樣,小芳在乙家中一個多月,天氣也逐漸的冷了起來。只穿了一條牛仔褲,上身只穿了一個薄尼龍衫的小芳早晚已經承受不了這北方的寒冷了。只能是吃喝拉撒都在那一間屋裡,晚上陪乙睡覺。其問她不斷地求乙能放過她。當乙明白了她的心思,又瞭解了她湖北還有兒子,更因為小芳還是高中畢業的。噩夢就陸續降臨到小芳頭上。她又被加價二百元,以一千二百塊賣給了丙。在丙家中一個多星期,被強姦後一千四賣給了丁。如此輾轉,最後兩千元,在元旦前賣給了曲陽縣的庚。在庚家中時,天氣已經非常寒冷了,小芳仍然是下身一條牛仔褲,上身一個很薄的黃色尼龍衫。這之前都是被先奸後賣。在庚家,庚的做法更厲害,天氣那麼冷,他居然不燒坑,晚上睡覺自已裹著被子,幾乎凍僵的小芳,只能為了活命,鑽進庚的被窩。庚說,他沒有逼小芳,是小芳自己鑽進他的被窩的。一進被窩,難免被強姦。可庚說小芳是自願的。在庚家住了半個月左右,庚也想將她再賣掉。但小芳的年令和長相,在當時當地,已經是高價了,很難再出售。但庚不願意“貨物”砸在自己手裡。就四處聯繫,這被打拐辦的線人舉報,曲陽刑偵隊將小芳解救出來,庚被依強姦罪,拐賣婦女兒童罪判刑。小芳雖然被解救出來,可她在那將近五個月中,經歷的殘酷折磨,成了她不堪回首的噩夢。

這是一個真實的事例!這個案例中的甲、乙、丙、丁、戊、己、庚等的行為,無疑是惡劣的。然而無論是從法律規定上,還是社會與論,道德層面,這幾人所犯罪行,應該都罪不至死吧?但是該等人犯,如果是累犯,或者同類犯罪行為還有多起,那麼應視其情節判以極刑。

這個事例只是從受害者小芳個人的損害層面去說,倘沒有論及其家庭和社會的危害。今天先舉例說了拐賣婦女們案例,明天接著說拐賣兒童的罪刑進行回答。

網友們,您對於這一案例中的犯罪分子認為該如何定罪呢?不妨說出來,讓我多學些,開闊下我的眼界。








安如磐石13


我既不反對對拐賣兒童者處以死刑,也不反對不對拐賣兒童者處以死刑。我反對的是在今日頭條悟空問答,一群不具備基本法律常識,甚至可能也沒讀過大學(中國的本科率只有4%)在這裡討論該不該對拐賣兒童者處以死刑這麼一個專業,複雜而又沉重的問題。

我們先從法律的誕生開始說起。在動物世界裡,沒有什麼法律,只有弱肉強食。在人類社會誕生後,在漫長的原始部落社會,也無所謂法律,只是在群居的部落或家族裡有簡單的類似於家規的要求大家遵守的一些行為規範,觸犯了紅線可能會遭到體罰甚至亂石砸死。

人類社會進一步發展,出現了階級社會,出現了統治階級和被統治階級,法律也隨之產生。誠如我們中學政治課本里所說,法律,和執法結構,和軍隊一樣,是國家機器,是一個階級統治另一個階級的工具。但是即使是在封建社會,法律除了被統治者利用以更好地剝削、壓迫被統治者,並鎮壓反抗之外,也適用於同一階級之間的利益糾紛,用於維護社會道德的底線,用於維護社會和諧。但是古代的法律,由於缺少專業的沉澱和積累,缺少專業化的法律人士,包括官方制定法律和執行法律者,為嫌犯辯護者,同時由於獨裁製家長制的特徵,法律成了強者手中的橡皮泥,想怎麼捏就怎麼捏,法律的尺度時松時緊,群眾的抗議有時能干擾甚至左右法律的執行,貪贓枉法也很普遍。法律的公正性無從談起,太多的違法者逍遙法外,而無辜者遭受牢獄之災甚至掉腦袋。

從歐洲的文藝復興開始,西方宗教逐漸退出政治舞臺,科學閃亮登場。法制的聲音越來越響亮。注意,這裡的法制不是來自於底層的百姓,因為底層的百姓讀書少,每天為填滿肚子奔波,根本無力無暇思索法制這麼高深而又解放全人類的話題。提出法制的是社會精英,是飽讀群書者,是對人類命運的過去,現在和將來有深入思考的哲學家,社會改革家。從近一兩百年,法制才正式登堂入室,走入人類社會的舞臺。Rule of law深入人心,也在近代傳入我國,成為世界人民的典範或至少,追求。

但是法制絕對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要知道自然界是沒有法律的,在幾百年前也沒有成熟的法律,實際上都是人治,大量冤假錯案,大量徇私枉法。這個世界如果真的有一個像上帝這樣的主宰,能明察秋毫,賞善罰惡就好了,這就是理想中的法制的終極目標。但是自然界只有自然科學的定律,比方說牛頓的萬有引力定律,這個定律在世界的任何一個地方都是正確的,也是不會有一絲一毫彈性的,也是不可能找人通融的。雖然在英語裡,自然界的定律和人類社會的法律都叫law,但是人類社會的這個law遠不能達到自然界的law這麼公正,無私,普世。所以法制的過程實際上是一個不斷完善的過程,法律條文的制定不斷在修改完善,警察的辦案能力,防範違法能力在不斷進步,法院的審判水平在不斷提高,當然在某些國家,某些時期會有反覆,甚至倒退。但是所有這些是一個龐大的社會工程。

首先,法律條文的制定絕不是兒戲,絕不是大多數百姓頭腦一發熱想怎麼來就怎麼來。法律的目的一是維護社會公正,使受害者得到補償。另一方面是懲罰肇事者,威懾潛在違法者。但是現實是,實現任何一個目標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更不要說兩個目標都實現,並且達到社會的和諧,讓各方滿意。這裡牽涉到精細化管理,什麼樣的行為定義為違法,對於違法應該採取什麼樣的懲罰措施?這些法律的條文是否可以被執行或者容易被執行?是否會因為這個法律的執行而實際上有意或者無意損害了更多人的正常或合法利益?是否容易造成更多的傷亡,或者社會動亂?這一切都需要廣泛考察,深入思量與計算,並且小心做出決策,因為這樣一個決策可能影響的很多人的人生幸福,前途甚至是生命。在歐美等發達國家,首先有憲法,即constitution,一切法律必須以憲法為綱。立法機構是議會,在美國是參眾兩院,可以和總統叫板。法律的起草,修改與通過都要經過議會批准,這裡的議員大多數都是政治經驗豐富,法律知識淵博的社會精英,他們還需要投票決定。而普通百姓是沒有參與權的,因為不夠資格。在國外,只有在極少數決定國家前途的問題上會進行全民投票,即referendum,如英國脫歐,而且效果往往差強人意,因為占人口的大多數的人是短視的,是容易被蠱惑的。

從另一個方面講,雖然人人講起違法者都義憤填膺,恨不得處之以後快。但是每一個人都不是聖人,都有可能犯錯,甚至在某些誘因情況下可能違法犯罪。比方說,你敢銘心自問你從小到大沒有考試做過弊,未經允許摘採過別人的花果,插過隊闖過紅燈?你在極度憤怒的情況下有沒有想過並做過損壞自己和他人財物,甚至對引起你憤怒的人拳打腳踢,或者有這種想法?我講個生活中真實的例子,我有一次節假日全家開車去某個景點,經過某大橋時排起了長龍,最右邊是應急車道按規定一般車輛不能跑在上面。但是當時不少車輛通過應急車道超車。當時我老婆就發牢騷,說這些不守規矩的人都應該重罰,把車扣了,看誰還敢。結果等了很久實在等不及了,她自己也不聽我勸阻,從應急車道走了。當你是違法者的時候,你有沒有想過違法者的權益?真正法制精神是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括嫌犯也有應有的權益受保護。任意地改變法律的尺度,不一定能讓違法者減少,因為違法者很多時候不是很理智,也抱著僥倖的心理,但是可能會給社會帶來更大的傷害,包括對嫌犯的權益的侵害,對嫌犯家庭的傷害,激化社會矛盾。所謂的嚴刑峻法在古代不同時期實際操作過,不但造成大量冤假錯案,株連九族,導致大量個人傷亡,家庭破裂,還有的直接導致了一個朝代的沒落,甚至是官逼民反,一個朝代的滅亡。這些都是打著法律的旗幟踐踏法制精神。

群眾,如果學問不多,又喜歡憑自己喜好衝動行事,從某種程度上說,就是“烏合之眾”。知道偉大的哲學家蘇格拉底怎麼死的嗎?公元前三九九年,哲學家蘇格拉底被雅典的一個人民法庭判處死刑。 在蘇格拉底一案中,一方是追求真理、捨身取義的偉大哲人,另一方則是以民主自由為標榜、被視為民主政治源頭的雅典城邦。

說了這麼多,只是希望普通民眾,沒有經過專業法律教育和訓練的,不要妄圖用自己有限的學識,去理解法律,更不要通過在網上請願等方式企圖給政府立法和執法機構施壓,改變法律或者左右審判結果。因為這樣,在很多情況下,意味著法律被踐踏,更多普通百姓的權益得不到保障。要知道,在美國,醫生和律師是永恆的最賺錢的,也是最有地位的職業,當然對從業者要求也最高。最好的學生去學了醫和法律,法律院校很難考,需要有很強的邏輯思辨能力,顯然不是普通百姓,一個本科率只有4%的群體所能理解。


大風起兮吾飛揚


我是支持對人販子判處死刑的,因為人販子所犯罪行實乃喪盡天良、人神共憤。無論是拐賣婦女還是拐賣兒童,都無一例外地會毀掉被拐賣的人的人生幸福、讓人口被拐賣的家庭家破人亡,尤其是被拐賣的婦女被轉賣給一身毛病的單身漢,會在身心備受摧殘之下痛苦一生。試問,如果誰家的女人孩子被拐賣了,會在悲痛之餘選擇寬恕人販子?他們都恨不得將人販子千刀萬剮、碎屍萬段!

從大的方面來說,我國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體現;從小的方面來說,刑法要苦眾生之苦哀眾生之哀。既然對人販子判處死刑是民心所向,那麼法律為什麼要對人販子網開一面呢?

很遺憾,我國刑法對人販子的基本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併且情節特別嚴重的,才會對人販子判處死刑:

  • 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 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 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 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 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 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 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 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也就是說,目前我國刑法對人販子判處死刑的條件非常苛刻,這是不符合民眾的心理需求的。畢竟人販子幹得是人人慾殺之而後快的嚴重罪行,讓本來完整的幸福家庭妻離子散,甚至於再也無法癒合,如果只對人販子判處五年又如何能撫平他們的巨大傷痛?


冰焰


一個孩子就代表一個家庭,這話一點都不過分。但是人販子拐走小孩,毀壞的不僅僅是一個家庭,有可能是幾個家庭。因此從這一點上來說,對於人販子判處死刑,也是絕對應該的了。

但是,根據法律的規定,同一種犯罪,由於具體情節和危害程度不同,量刑都不會一樣的。對於人販子也是如此,並不一定說人販子都應當處死刑。



拐賣兒童罪,是指用矇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 根據《刑法》的規定,犯拐賣兒童罪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惡劣的最高可以判處死刑。

一、對於拐賣兒童的人販子,如果屬於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或者是投案自首等法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的,就有可能判處5到15年左右的有期徒刑。

二、對於多次拐賣兒童,殘害被拐兒童,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人販子,應當堅決判處死刑,以絕後患。

三、《刑法修正案九》頒佈後,國家對於拐賣兒童行為的打擊力度進一步加大。廣大人民群眾一方面要看護好自己的孩子,另一方面又勇於與人販子作鬥爭,對那些罪大惡極的人販子,應當從重或加重判處,一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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