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孩子就代表一个家庭。你觉得人贩子死刑应该吗?

雷勋强


人贩子太可恨,拐卖孩子丧尽天良,就像过街老鼠一样,人人喊打。判他们死刑都便宜他们了。

1. 人贩子会毁了一个家庭。

妈妈怀胎十月,辛苦分娩出了一个小生命,生命伊始,爷爷奶奶爸爸妈妈对孩子悉心照料,生怕吃不好穿不暖,为孩子买各种奶粉营养品……孩子,承载着家庭的希望,长辈的关爱。

孩子被拐,家人都很内疚很自责,因此,被拐孩子的家庭很少过的很幸福,他们不是在找孩子,就是在找孩子的路上。

2. 孩子忽然被拐,心理会遭受很大的创伤。

孩子被人贩子或抢走或偷走或骗走后,首先心理上要承受失去父母的恐惧,忽然用恐怖的方式被坏人带走,再也不能见爸爸妈妈了,那种永远也望不到头的无助,恐惧,焦虑,也许会跟随他们一生,产生永远也无法磨灭的心理创伤。

3.被拐卖孩子的下场都很悲惨。

这些可怜的孩子面临的最好的下场就是被有爱心的父母收养,将他们视如己出一样对待。

再次一些就是被收养的父母对孩子不好,动辄打骂。

还有的孩子被人贩子不停的倒手,有的孩子会被不同的人贩子倒腾几十次。

有的孩子的胳膊腿有可能被打残废,然后让他们沿街乞讨。

有的孩子得身体器官有可能会被挖掉卖钱。

……

了解灭绝人性的人贩子的恶略行径后,死刑对他们真的一点不为过!!!


七蒙育儿


死真的太便宜他们了,千刀万剐也许是最好的结局,只有这样,才能让他们感受到丢失孩子的父母的那种绝望与心疼!

下面是网上一段记者与人贩子之间的对话,由此可以窥见一斑,他们的毫无人性暴露无疑:

“你为什么要贩卖儿童?”
“钱来得快又比较简单。”
“你不知道是犯罪吗?”
“不就是一个小孩吗?他们可以再生呗!”
“你参与过多少次贩卖儿童的犯罪行为?最多一次拐了几个?”
“记不清了,每个月都卖好几个。最多一次好像拐了3~4个,记不清了。”
“被贩卖的儿童的去向?”
“全国各地都有,有专门的人卖的,我就负责拐。上面人不允许我知道孩子下落,说是怕警察查到他们。”
“你的作案手法?”
“哄得听的就骗,太机灵的就抢,不听话的就打晕带走,大人不留神就下手了。”
“那些孩子会怎样你想过吗?”
“我也不知道是卖到哪里,我只是负责拐的。城市农村指不定的,我也不知道,哪有要的就卖哪里去。”

“你是不是瞄准了一些儿童作案的?”
“看着健康的就留意一下,穿着漂亮的也留意,质量好的才能卖个好钱,就算是有钱人的小孩也卖不了多几个钱。”
“拐卖过程中你是否曾杀害儿童? ”
(沉默了一会,点头)
“那娃哭声太大,差点把人招来,和我一伙的怕事,就把娃丢河里了。这是他干的,不是我!”

现在的人贩子的犯罪手法花样翻新,令人防不胜防,有假扮外卖小哥骗取孩子开门,然后以还有饮料在车上,骗取孩子下楼拿饮料的;有走街串巷的移动儿童充气城堡,在顶端的卡通人物像中暗藏通道,孩子掉进去就出不来了;有一群人当街抢夺孩子,还污蔑孩子家长是人贩子的;有假装医生,带刚出生不久的孩子打疫苗的;有在小区楼下与带孩子的老人搭讪混脸熟,然后伺机带走孩子的人贩子……

被拐走的孩子,男孩一般会被卖给那些想要男孩的家庭,女孩则命运悲惨,可能就是落入火坑,而那些人贩子口中的“残次品”,卖不出去的孩子,就可能被打断手脚,让其沿街乞讨。曾经一位母亲在楼上晾衣服,看见人贩子接近在楼下玩耍的女儿,连忙下楼,还是迟了一步,几年后,母亲在大街上看到了双腿被截肢、舌头被割掉的女儿正在街上乞讨……

人贩子的罪恶是罄竹难书,永远也说不完,对付人贩子,如果可以有“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制度,我肯定举双手赞成,如果恢复五马分尸,我也毫无犹豫地举双手支持!他们眼中的“钱”,是丢失孩子家庭的“宝”,这种创伤也永远不可能痊愈,就像刘德华主演的电影《失孤》一样,孩子没了,家长的一生都不得安宁,不知道孩子在哪个角落里遭遇着什么,也许在寻找的路上才能有所解脱……

我们痛恨人贩子,也不要忘记了那些收买儿童的家庭,正是他们的需求才产生了这种罪恶,必须要让他们也付出代价,希望支持收买与贩卖同罪,一样都是死刑!

最后,希望所有孩子都能被温柔以待,在父母的陪伴下健康成长,愿天下无拐!


打虎拍蝇


有人说中国人是为小孩活着,恨不得把全部的好东西都给孩子。从这个意义上说,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简直罪大恶极,十恶不赦。更别说有的人贩子把小孩拐走之后,打伤打惨去做乞讨工具。如此恶劣的犯罪行为,必须保持死刑的威慑。


法家一直认为人性是恶毒的,为了钱可以去铤而走险,可以泯灭人性。所以对这些犯罪分子施以重型,重典治乱才是最佳选择。

当然了,在对人贩子死刑的同时,也必须严厉惩罚收买儿童的人。同时应强制推行儿童在上户口时DNA登记管理。


律师独角兽


假设我的孩子被拐卖,那么为了孩子好,我也会反对判死刑,坚决反对。

确切的说,反对无差别死刑。头目级别的贩子,死刑送上,其他人贩子,不用死刑,特意留下生机,再来个举报有奖。但是万万不可无差别死刑伺候,那是不在乎受害者的命。

记住一条:分清手段与目的。杀人贩子是手段,保护人民不再被拐卖才是目的。

现在我反问一句:一律死刑这个手段,能不能达到我们的目的?我的回答是,不能。以下详细论证。

从感情上出发,谁绑架我的孩子,我愿意扒他的皮,哪怕我反而要因此坐牢。然而感情可以作为个体角度去宣泄,但感情不可以用来制订法律。制订法律,制订规则,需要学会冷血,反常识的角度,做出真正有益的规定,哪怕从感情上讲没人理解。

为什么反对?

1,本质目的不是杀死人贩,而是减少人贩与受害者。

首先,所有人问问自己,我们真正的目的到底是什么?是杀人贩子泄愤?no。普通人感情上是这样的,但法律的目的不会有感情。我们真正的目的是保护受害者,乃至不断减少受害者/不断减少人贩子。而

只会严刑峻法而不触动其根基,那么结果只会是民众在一次次惩处坏人的狂欢之后,发现还是不断有人被拐卖。

2,为什么死刑不能保护受害者/不能有效减少人贩子

关于不能保护受害者

人贩子可恨就可恨在,某种程度上他是有人质的。我的亲人被绑架,那么我绝不能给绑匪透露出他被捕后必死的消息,那样留下人质性命有啥意义?绑匪极有可能鱼死网破索性杀掉人质,减少累赘拼一把。人贩子同理。法律上不断传达出被抓就死的信息,那么人贩子一旦觉得自己罪行可能败露,就会立马杀掉受害者以求加大逍遥法外的可能性——反正杀不杀被抓都是死,把证人灭口拼一把得了。或者以后干脆拐到人就弄瞎弄哑,这就糟糕了。

关于不能减少人贩子

这是个经济学问题。在暴利面前,人们会不惜上刀山下火海,面临死刑风险也在所不惜。

这里墨西哥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完美的案例,墨西哥禁毒。由于北美毒品需求主要来自美国,墨西哥又显然惹不起老美,(可怜的墨西哥,离上帝太远,离美国太近)所以墨西哥没法从买方下手,遏制需求,只能玩命杀毒贩。这就形成了个如今国内打拐一样的怪圈:面对暴利非法行业,拼命打击从业者,却忽视了遏制需求。只不过墨西哥是迫于无奈,我们是认识不足。

我想,当初每个墨西哥人当初都像评论区的各位一样,满腔热血希望杀鸡儆猴

结果呢?俗话说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暴利还在,总有无数人为了利益铤而走险,屡禁不止,绵延不绝。墨西哥何止是动用死刑,墨西哥恨不得是动用军队举国扫毒。结果呢?毒贩没有有效减少,手段却在围剿中不断升级,更聪明,更科技,更残暴。本想杀几只鸡,没成想猴子却越来越猛,受害者越来越多,甚至杀毒贩的机构本身都被腐蚀了。

墨西哥用无数热血民众的尸骨再一次向我们证明了一个简单的经济原理,在绝对的暴利面前,人们会悍不畏死,军队都荡不平,况死刑乎!

很多买家和人贩子,他们出身于底层或者穷苦地区,他们比较贫困,致富手段有限,没有财富累积,没有社会地位,也没有什么希望。换句话说,他们没有什么可失去的。这类人,无惧刑法,要钱没有烂命一条,要么搬砖过苦日子要么搏一搏一夜暴富。死刑又如何?难不成我搬一辈子砖,这种命我想要?我稀罕?

3,既然人贩子不是病根,那这病的根子在哪?

真正的罪魁祸首从来不是人贩子,而是那些重男轻女/自己生不出孩子/自己娶不到老婆,就去买人的买家!

买家才是真正的罪魁祸首!

正如墨西哥人用生命诠释的道理,有需求就有利润,有利润就有市场。对于很多偏远地区的人来说,买一个人往往需要一个家庭多年的积蓄,换句话说,这利润是让人疯狂的暴利。一旦成为暴利,那么面临刑法,很多人不是被吓退,而是成为亡命徒。而墨西哥人还告诉我们,这亡命徒的规模,我们通通小看了。(不要用一线城市的数额与思考,在某些地区,几千几万就是一笔大钱)

民众总是下意识的注意到人贩,但只要需求在,死刑也杀不完人贩。我们应当断其根,重点遏制对于拐卖人口的需求,一旦需求被有效遏制,人贩子就失去了财路,拐人就变得毫无意义,人贩子这个群体就会不战自溃。

4,说了半天,具体措施呢?

治病要从病根(买家)下手,不能头痛医头(人贩子)

短期手段:1,向民众宣传买方的危害,让民众认识到需求导致市场的原理,引导社会舆论集火病根买家。

2,买方治罪。明明是真正的罪魁祸首。买方总是逃避惩罚,这使得买方有恃无恐,需求只增不减,暴利还在人贩子自然屡禁不止。买方不能放过!

但我对买方是否死刑持保留态度。对于重男轻女/要老婆/生不出孩子就买人的买方来说,思想落后的他们恐怕觉得“反正没男孩,没老婆,没孩子就是绝后,就是我们家族的死,那死刑又怎么了,宁可赌一把”。若是这样,那与人贩子同理,死刑恐怕会有反作用。如何量刑考验水平,在此超纲,不论述。

长期手段:1,全力扶贫,尤其是偏远地区。消除贫穷理论上能解决一切问题,然而这是个复杂,见效慢,而且难以达成的目标,民众没有耐心,也难以感受。

2,加上义务教育的强制性渗透,通过教育向下一代灌输男女平等,推己及人等,同时弱化所谓“传宗接代”的思想。同样见效慢,需要至少一代人,而且如何全面渗透教育是个难题,而且在这之前没被教育过的成年人还要压住。

3,某些家庭的无后/历史遗留的男多女少是客观存在的困难,国家适当加大插手,把这些人的注意力从买人上拉走

对待人贩单独列出:

1,重点击杀贩卖集团的领导级人物。斩首行动可以有效破坏贩卖网络,打击流通效率,有助于解救行动。

2,中层下层人员不动死刑,有意向他们透露首犯不杀乃至举报有奖的信息,内部瓦解交易链条,同时刺激了解内部行情的人反过来协助打拐,一切服务于消除人贩这个群体,而不是处罚哪个个人。但是绝不不可以一律全杀,这变相的会将人贩团结起来,倒逼人贩升级手段适得其反,以致前功尽弃。

3,犯罪者建立档案实施监控,一旦出现惯犯立即消灭,对于惯犯必须高调斩杀大肆宣传,配合对于买方的打击,遏制新人加入人贩群体。同时剩余人员可以套用现在的老赖追踪系统,个人与亲属的各种追踪与限制可以起到一定作用。

最后,这一切的措施建立在两个大前提上:1,优先打击买家。2,建立污点证人保护制度,杜绝打击报复。


梦苍茫


一看到“人贩子”这三个字,我的思维一阵兵荒马乱!人贩子你怎么不去死?!干着人神共愤,断子绝孙的缺德事。真希望天降巨雷,直接劈死人贩子!毫不犹豫死刑!




失去孩子的父母,等于失去了整个世界!在承受肝肠寸断的精神摧残,倾家荡产,踏上万里寻子的茫茫征程!


一张张天真可爱的面孔有的被印在千千万万张寻人启事上,有的被发往各个寻子平台!

除了找回自己的孩子,他们的痛苦很难解脱。可怜的他们脑海中无数次的重复,如果确定孩子不在人世……,如果孩子杳无音讯……这种痛苦是长期的,绵延不绝的,

他们付出一切代价,荒废了一切正常的生活!每天咀嚼伤口,哪怕重新生育,重新组建家庭,也难以放下失去孩子的创伤!,被拐走的孩子会不断敲击父母的神经,原来一家三口其乐融融的画面难以再次复原,这是生命历程里刺心刺肺的空缺!有的父母甚至会导致排他,不愿再生一个孩子。也可能导致精神崩溃!自杀!看着这些悲剧的家庭。真想把那些万恶的人贩子,千刀万剐!



拐卖孩子,对于人贩子来说,利益太大,这钱来的快,来的简单,尽管有各种严厉的法律措施,人贩子仍然铤而走险。竟有人贩子公开:“没有我拐不走的孩子” “拐卖孩子,我们有的是招”,孩子在他们眼里就是没有了,可以再生的商品,他们眼里只有盈利,心理极其严重的扭曲变态!他们对金钱的欲望已经达到痴迷程度,失去了人性。人贩子的各种手段让我们防不胜防,“防拐秘籍”里的内容也不断增多,我们对孩子日日普及这方面的教育,也难以阻止有些孩子被拐的厄运!





那么被拐的孩子去往何处?


简单总结五点①卖给没有孩子的家庭,孩子的这个结局相比是最好的②打残,把孩子害的伤痕累累,用刀子一刀一刀割孩子,甚至用硫酸烧毁孩子面部,毒哑孩子,断孩子肢体,挖眼,割舌……把孩子摧残的不成样子,让孩子大街上乞讨,以博取大家的同情心。想想都让人不寒而栗!

③贩卖器官,赤裸裸的屠杀人!令人毛骨悚然!目标还是什么都不懂的天真烂漫的孩子,能下得去手吗?!他们的恶行令人发指!⑤偷盗团伙各种极端的培训,把孩子培养成小偷,从此走向不归路!腐蚀天真无邪的孩子!真的是畜牲不如!他们是反人类的禽兽!我们真的不应该给人贩子太多的机会,判几年出来,带领亲朋好友再次加入此行业,因为犯罪成本太低了。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针对人贩子该不该死刑,有的人说“刑罚太重会增加儿童死亡率”,顾虑的是人贩子穷途末路,而对手中的孩子撕票。大家怎么看呢?法律无非民情,法律反应民意就是民主,也是法律的真谛所在。我们期盼的是国家的重视和更完善的措施!注意理性思考,情绪发泄。

人贩子骗术升级,手段高明!一位妈妈诉说了自己的经历:她在厨房边听音乐,边做饭,孩子在客厅玩,敲门声,开门声,男声:我是肯德基急送的,妈妈赶紧出来,孩子已不见,冲出去,万幸孩子还没进电梯,电梯里的那只万恶的手还企图拉孩子!人贩子太猖獗了,谁给了他们那么大胆子!



我们随便翻翻新闻,儿童失踪拐卖案例冲击整个网络。面对这些我们应该为社会和孩子做点什么?希望我们每个人,当地部门注重起来。为了千千万万家庭免于悲剧,有孩子的继续加大力度给孩子普及这方面的安全知识,实地演习!路人甲乙丙丁,
人心冷漠助长人贩子正大光明抢孩子的手段。

看到注意身边这类事件,不当麻木的看客,对这类事追究到底!


静静观天下


拐卖妇女儿童为什么不能一律死刑

这是个老话题,几年前就开始讨论了,但经久不衰,昨天中午跟一个朋友说到高清摄像头是如何先进到可以200米开外自动对焦拍照的时候,又说到了这个话题,他的观点就是:拐卖儿童,一律死刑,没商量! 我记得最早在朋友圈转发这个“拐卖儿童一律死刑”的图片的是一个叫做什么公益的微信公号,瞬间刷爆全国朋友圈,很多社会名人也参与了接力。


在二胎政策开放之前,政府差不多坚持了四十多年的计划生育政策,在绝大多数城镇家庭都是一根独苗的国情之下,民众对贩卖儿童罪行的入骨之恨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尤其像我这种可以冷静地施暴的坏人,真不介意把贩卖儿童者用酷刑折磨致死,但也正是因为我的冷静,才让我意识到贩卖儿童不能一律死刑----这不是为人贩子着想,而是为怎样最大限度地降低此类犯罪和提高已经被拐卖的儿童的人身安全着想,正式开喷之前,先讲个我看到的故事。

一个清晨,人们看到水面飘过一个襁褓中的婴儿,于是众人赶紧把孩子救了上来,刚救上这个孩子,又飘下来一个,于是大家赶紧再救第二个,第二个刚救上来,人们发现不远处的水面上又陆续飘来好几个婴儿,这时一个人离开了救援队伍,愤怒的人群谴责他在关键时刻开溜,这个人说:我要去上游制止那个把孩子往水里扔的人…… 我们需要救孩子的人,更需能意识到怎样杜绝扔孩子的行为的人。

人贩子为什么不能一律死刑?我不是法律工作者,只能从一个普通民众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

一、民意调查卷不能替代法律判决书

人贩子该不该判死刑,应该由法律说了算,而不是民意,一个正常国家应该是靠法律维持秩序,打击犯罪,保护民众,而不是靠民意,“民意汹汹”是说民意的力量不容忽视,但也侧面说明了民意缺乏理性支撑,更多是从道德和情感出发。 立法的时候法律已经考虑到罪行的情节和后果,会有一般、严重、极其严重等不同的量刑区隔,对主犯、从犯也都有不同的量刑标准,现在一刀切一律死刑,显然违背法的精神,比如亲生父母卖掉自己孩子的案例,怎么量刑?而且亲生父母通过人贩子卖掉自己的孩子的比例在全部案例中占的比例非常大,我没有具体的数据,在网上搜了一下,父母卖亲骨肉在贩卖儿童案件里的比例能达到50%~70%,这种情况下,就算把孩子追回来了,可是卖孩子的是亲生父母,怎么办?把孩子父母毙了谁养孩子?



所以说民意有时候真的纯属扯淡,瞎凑热闹瞎起哄,根本不调查起因也不考虑后果,图得就是情绪的宣泄,哪管实际造成什么结局? 我不反对表达民意,我反对民意绑架法律。

二、重刑吓不倒人贩子,那么什么能吓倒人贩子?

自古以来就有“杀人者死”的严刑峻法,可是制止杀人罪了吗?神化重刑的作用,是典型的懒政和人治思维,朱元璋用“剥皮实草”惩罚贪官,结果贪官还不是前赴后继?要是拐卖儿童可以用死刑禁绝,一劳永逸,政府早都立法了,还用得着呼吁?


古美门研介·日剧《胜者即正义》剧照

打拐需要投入的是警力和财力,不是一次性的杀无赦,根据我网调的结果,对贩卖儿童妇女罪的重刑率达到59%,仅次故意杀人罪的82%,绑架罪的79%,比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44%和强奸罪、爆炸罪、涉毒罪的30%以上要高很多。 而且因为拐卖妇女儿童多数都是团伙犯罪和多次犯罪,符合重判的法律条款,所以一旦落网基本上都是重判。 那么都重判了,为什么人贩子还是前赴后继?看腾讯网的一个截图,如下。




法学泰斗意大利法学家切萨雷·贝卡利亚曾说过:法律的震慑力,源于承担犯罪后果的必然性,而非承担犯罪后果的严重性。 拐卖妇女儿童17%的破案率,相对于全国40%的刑事案件破案率,说明了什么? 一边是排名第三的重刑率,一边是连及格线都不到的破案率。这就是现实国情,这种情况下,就算把重刑率提到100%而且不准上诉,又有何益?

如果案件侦破率不是17%而是71%,试问还有多少人贩子敢以身试法? 一句话,心操在哪里,钱投在哪里,效果就出在哪里,“有刑必重”不仅不能禁绝拐卖儿童,而且会对已经被拐卖的儿童造成极大的人身安全风险----稍有风吹草动人贩子很可能采取灭口灭证据的做法,我认为相比“有刑必重”的事后严惩,“高破案率”、“买卖皆惩”、“有刑必判”、“从严从快”、“永远追诉”等事前严厉警告和实际的高破案率,对降低犯罪更有用。

量刑是专业的事,还是交给专业的人来做比较好,要相信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结果正义----至少在法律上是这样。 在我们国家正是因为过于迷信以结果为导向而忽略了程序正义的重要性。

补充建议: 1、对拐卖妇女儿童罪行,买方也要入刑,并加大惩罚力度,在我国刑法第九次修正案之前,明确规定只要不妨碍被拐卖人回家,可以免除处罚,而修改后的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我看来,惩罚力度依然还是不够----卖淫嫖娼都要罚款拘留,非法买别人的孩子岂能仅只是批评教育就完事儿的? 2、 婴儿一出生就建立数据库,从血型、DNA到指纹,全部录入在档,这样的话,今后这孩子除非不上户口、不参军入伍、不登记社保信息、不住院……否则一经发现和失踪人口数据相匹配,也就是真相大白的时候,当然,这个需要政府投入很多资金,不过我相信多数纳税人都是愿意的。 3、 举报有奖,我这人最恨告密者,但在这件事上,我甘愿当个告密者,不用多,五千、一万都行,你试试有多少隔壁老王会乐此不疲?只要能破案,这个钱我相信丢孩子的家庭一万个乐意出! 4、 推荐阅读《三名儿童改变美国历史—美国失踪儿童干预系统》。 最后扔出一个问题:为什么那些卖自己孩子的父母和想买孩子的家庭,都会去找人贩子这个中介,而不是福利院或者收养机构?



本色本性秦兽


我也来说一下这个问题。对于拐卖人口的当然要重判,至于是否都判死刑,我个人认为,还是要依据情节是否恶劣,给予量刑为妥。

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人们的生活刚有了一点起色,就开始出现了拐卖人口的风潮。这时候主要是妇女拐卖。正所谓有需求就有买卖。以保定地区为例:

每一列从云贵川过来的列车到站,在车站等待的接车人员就像赶大会一般。有人专门从事在云贵川一带拐骗,有人负责往回带,接站人员负责批发售卖。而被拐卖的妇女情况各异,有的是骗妇女私奔来的;有的是领着来做生意看市场的;有的是答应找工作的。等等,什么理由都有,关键是只要把人带到保定。保定当地人当时看到妇女评价好坏基本都是用价格表示的,一般的大概一千元,最贵的,二十岁左右,长的漂亮的姑娘最多也就两千块钱不到。为什么会这样呢?这与当地的风俗有很大的关系:一个男子如果与当地的女子要想结合,从定亲到结婚,总共下来普通的都要花费六七千元钱不止。这和买一个女子结婚差距太大。当时一个普通的职工工资平均也就四,五十元钱。四,五千元是什么概念?想必这不用笔者算了吧?如果是这样普通的拐卖,把云贵川偏远地区的妇女拐卖到生活条件较好些的地区,抓住这些贩卖人口的罪犯就杀掉(判死刑),这未免有些过重,这与刑法的罪刑相当原则是相悖约。实际情况是,有些乡村里,这些被拐卖的妇女涉及到每个家庭。几乎能占到已婚家庭的一半以上。我要说的应视情节是否严重恶劣,予以相应的刑罚。这就需要了解,一个妇女在原籍被拐骗出来以后所经历的环节能充分显示出来:

举一个例子。湖北武汉的小芳(化名),年令二十八九岁,长相姣好,皮肤白细。因为是农村户口,到城里是个体户。在武汉卖水果。被一个保定地区的人骗了说河北的鸭梨非常好,而且非常便宜。不知世间人心的险恶,加之当时又是从计划经济刚开始转型,且83年严打过去不久,所以就很放心地和骗子一起来到了保定地区新乐县。骗子(暂且称其为甲)甲安排她住在了一个小旅店,甲早出晚归,说是给她联系货源,且骗小芳说一旦看好货,她就可以随车回武汉。还诱惑她说,要是顺利,甲可以专门在河北为她组织货源,小芳专门在武汉批发零售。人生地不熟的小芳,憧憬着美好的明天,在甲的名种诱惑下,也带着感激的心思,难免被甲哄进被窝。二人发生了关系。天真的小芳以为,我都和你上床了,甲肯定不会待她赖。没想到一周以后,甲领来了一个四十多岁的男子乙,甲说乙就是承包果园的,有很多梨子正等着出售,要小芳和他们一起到林场看看,如果相中了,就找车装货,这样还能跟上中秋节前的销售。信以为真的小芳,跟着二人坐车,转车,折腾了一天,到天将近黄昏时,才到一个村庄。小芳早已迷三倒四,加上又困又累,在这个村里到了一家住下。小芳不知甲什么时侯不见了。乙骗她说,甲到这个村另一家,也是种梨的,再联系一些,这样能保证货源充足。第二天小芳睡醒,却发现屋门在外也锁上了。充满恐惧的小芳使劲地拍门。很快,乙就来到门前,根本不再遮拦地对她说:甲已经将她卖给了自已,拿着一千元钱咋晚就走了。恐惧,不知所措,给乙说好话求放过,没有任何效果。哭,喊也没有丝毫作用。乙只是对她说,既然这样啦,就老实地在这里好好当媳妇。小芳无奈只好打算找机会逃走。夜幕降临,乙来到房间,有人从外边重新将门锁上。屋里除了一个坑和坑上的被褥,没有其他的东西。躺在坑上的乙,对着缩在墙角的小芳各种威胁利诱,小芳只是哭泣。不耐烦的乙,说了一会儿就自顾自地酣声渐起,只是临睡前对小芳说:什么时候愿意了,什么时间给饭吃。不然凭什么给她吃饭?第二天一早,乙出门去了,留下小芳在屋里,门仍然在外锁上。一白天,没有人理她。但只要她拍门,摇幌门,就会有一老头上前问她是否想通了,是否同意了。小芳不说同意,就一切归于寂静。到了晚上,乙照样来睡。继续做工作。饿的心慌的小芳仍然坚持着。一夜过去,又一个白天,等到夜晚,乙回来再问小芳时,饥渴难耐,几乎脱力的小芳屈服了。乙且不管已经几乎饿昏的小芳身体如何,先和她发生了关系,然后才给小芳端来饭菜。第二天,早上吃过饭后,乙出门去,依然将门从外边锁上,仍然有个老头看着。就这样,小芳在乙家中一个多月,天气也逐渐的冷了起来。只穿了一条牛仔裤,上身只穿了一个薄尼龙衫的小芳早晚已经承受不了这北方的寒冷了。只能是吃喝拉撒都在那一间屋里,晚上陪乙睡觉。其问她不断地求乙能放过她。当乙明白了她的心思,又了解了她湖北还有儿子,更因为小芳还是高中毕业的。噩梦就陆续降临到小芳头上。她又被加价二百元,以一千二百块卖给了丙。在丙家中一个多星期,被强奸后一千四卖给了丁。如此辗转,最后两千元,在元旦前卖给了曲阳县的庚。在庚家中时,天气已经非常寒冷了,小芳仍然是下身一条牛仔裤,上身一个很薄的黄色尼龙衫。这之前都是被先奸后卖。在庚家,庚的做法更厉害,天气那么冷,他居然不烧坑,晚上睡觉自已裹着被子,几乎冻僵的小芳,只能为了活命,钻进庚的被窝。庚说,他没有逼小芳,是小芳自己钻进他的被窝的。一进被窝,难免被强奸。可庚说小芳是自愿的。在庚家住了半个月左右,庚也想将她再卖掉。但小芳的年令和长相,在当时当地,已经是高价了,很难再出售。但庚不愿意“货物”砸在自己手里。就四处联系,这被打拐办的线人举报,曲阳刑侦队将小芳解救出来,庚被依强奸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判刑。小芳虽然被解救出来,可她在那将近五个月中,经历的残酷折磨,成了她不堪回首的噩梦。

这是一个真实的事例!这个案例中的甲、乙、丙、丁、戊、己、庚等的行为,无疑是恶劣的。然而无论是从法律规定上,还是社会與论,道德层面,这几人所犯罪行,应该都罪不至死吧?但是该等人犯,如果是累犯,或者同类犯罪行为还有多起,那么应视其情节判以极刑。

这个事例只是从受害者小芳个人的损害层面去说,倘没有论及其家庭和社会的危害。今天先举例说了拐卖妇女们案例,明天接着说拐卖儿童的罪刑进行回答。

网友们,您对于这一案例中的犯罪分子认为该如何定罪呢?不妨说出来,让我多学些,开阔下我的眼界。








安如磐石13


我既不反对对拐卖儿童者处以死刑,也不反对不对拐卖儿童者处以死刑。我反对的是在今日头条悟空问答,一群不具备基本法律常识,甚至可能也没读过大学(中国的本科率只有4%)在这里讨论该不该对拐卖儿童者处以死刑这么一个专业,复杂而又沉重的问题。

我们先从法律的诞生开始说起。在动物世界里,没有什么法律,只有弱肉强食。在人类社会诞生后,在漫长的原始部落社会,也无所谓法律,只是在群居的部落或家族里有简单的类似于家规的要求大家遵守的一些行为规范,触犯了红线可能会遭到体罚甚至乱石砸死。

人类社会进一步发展,出现了阶级社会,出现了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法律也随之产生。诚如我们中学政治课本里所说,法律,和执法结构,和军队一样,是国家机器,是一个阶级统治另一个阶级的工具。但是即使是在封建社会,法律除了被统治者利用以更好地剥削、压迫被统治者,并镇压反抗之外,也适用于同一阶级之间的利益纠纷,用于维护社会道德的底线,用于维护社会和谐。但是古代的法律,由于缺少专业的沉淀和积累,缺少专业化的法律人士,包括官方制定法律和执行法律者,为嫌犯辩护者,同时由于独裁制家长制的特征,法律成了强者手中的橡皮泥,想怎么捏就怎么捏,法律的尺度时松时紧,群众的抗议有时能干扰甚至左右法律的执行,贪赃枉法也很普遍。法律的公正性无从谈起,太多的违法者逍遥法外,而无辜者遭受牢狱之灾甚至掉脑袋。

从欧洲的文艺复兴开始,西方宗教逐渐退出政治舞台,科学闪亮登场。法制的声音越来越响亮。注意,这里的法制不是来自于底层的百姓,因为底层的百姓读书少,每天为填满肚子奔波,根本无力无暇思索法制这么高深而又解放全人类的话题。提出法制的是社会精英,是饱读群书者,是对人类命运的过去,现在和将来有深入思考的哲学家,社会改革家。从近一两百年,法制才正式登堂入室,走入人类社会的舞台。Rule of law深入人心,也在近代传入我国,成为世界人民的典范或至少,追求。

但是法制绝对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要知道自然界是没有法律的,在几百年前也没有成熟的法律,实际上都是人治,大量冤假错案,大量徇私枉法。这个世界如果真的有一个像上帝这样的主宰,能明察秋毫,赏善罚恶就好了,这就是理想中的法制的终极目标。但是自然界只有自然科学的定律,比方说牛顿的万有引力定律,这个定律在世界的任何一个地方都是正确的,也是不会有一丝一毫弹性的,也是不可能找人通融的。虽然在英语里,自然界的定律和人类社会的法律都叫law,但是人类社会的这个law远不能达到自然界的law这么公正,无私,普世。所以法制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法律条文的制定不断在修改完善,警察的办案能力,防范违法能力在不断进步,法院的审判水平在不断提高,当然在某些国家,某些时期会有反复,甚至倒退。但是所有这些是一个庞大的社会工程。

首先,法律条文的制定绝不是儿戏,绝不是大多数百姓头脑一发热想怎么来就怎么来。法律的目的一是维护社会公正,使受害者得到补偿。另一方面是惩罚肇事者,威慑潜在违法者。但是现实是,实现任何一个目标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更不要说两个目标都实现,并且达到社会的和谐,让各方满意。这里牵涉到精细化管理,什么样的行为定义为违法,对于违法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惩罚措施?这些法律的条文是否可以被执行或者容易被执行?是否会因为这个法律的执行而实际上有意或者无意损害了更多人的正常或合法利益?是否容易造成更多的伤亡,或者社会动乱?这一切都需要广泛考察,深入思量与计算,并且小心做出决策,因为这样一个决策可能影响的很多人的人生幸福,前途甚至是生命。在欧美等发达国家,首先有宪法,即constitution,一切法律必须以宪法为纲。立法机构是议会,在美国是参众两院,可以和总统叫板。法律的起草,修改与通过都要经过议会批准,这里的议员大多数都是政治经验丰富,法律知识渊博的社会精英,他们还需要投票决定。而普通百姓是没有参与权的,因为不够资格。在国外,只有在极少数决定国家前途的问题上会进行全民投票,即referendum,如英国脱欧,而且效果往往差强人意,因为占人口的大多数的人是短视的,是容易被蛊惑的。

从另一个方面讲,虽然人人讲起违法者都义愤填膺,恨不得处之以后快。但是每一个人都不是圣人,都有可能犯错,甚至在某些诱因情况下可能违法犯罪。比方说,你敢铭心自问你从小到大没有考试做过弊,未经允许摘采过别人的花果,插过队闯过红灯?你在极度愤怒的情况下有没有想过并做过损坏自己和他人财物,甚至对引起你愤怒的人拳打脚踢,或者有这种想法?我讲个生活中真实的例子,我有一次节假日全家开车去某个景点,经过某大桥时排起了长龙,最右边是应急车道按规定一般车辆不能跑在上面。但是当时不少车辆通过应急车道超车。当时我老婆就发牢骚,说这些不守规矩的人都应该重罚,把车扣了,看谁还敢。结果等了很久实在等不及了,她自己也不听我劝阻,从应急车道走了。当你是违法者的时候,你有没有想过违法者的权益?真正法制精神是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括嫌犯也有应有的权益受保护。任意地改变法律的尺度,不一定能让违法者减少,因为违法者很多时候不是很理智,也抱着侥幸的心理,但是可能会给社会带来更大的伤害,包括对嫌犯的权益的侵害,对嫌犯家庭的伤害,激化社会矛盾。所谓的严刑峻法在古代不同时期实际操作过,不但造成大量冤假错案,株连九族,导致大量个人伤亡,家庭破裂,还有的直接导致了一个朝代的没落,甚至是官逼民反,一个朝代的灭亡。这些都是打着法律的旗帜践踏法制精神。

群众,如果学问不多,又喜欢凭自己喜好冲动行事,从某种程度上说,就是“乌合之众”。知道伟大的哲学家苏格拉底怎么死的吗?公元前三九九年,哲学家苏格拉底被雅典的一个人民法庭判处死刑。 在苏格拉底一案中,一方是追求真理、舍身取义的伟大哲人,另一方则是以民主自由为标榜、被视为民主政治源头的雅典城邦。

说了这么多,只是希望普通民众,没有经过专业法律教育和训练的,不要妄图用自己有限的学识,去理解法律,更不要通过在网上请愿等方式企图给政府立法和执法机构施压,改变法律或者左右审判结果。因为这样,在很多情况下,意味着法律被践踏,更多普通百姓的权益得不到保障。要知道,在美国,医生和律师是永恒的最赚钱的,也是最有地位的职业,当然对从业者要求也最高。最好的学生去学了医和法律,法律院校很难考,需要有很强的逻辑思辨能力,显然不是普通百姓,一个本科率只有4%的群体所能理解。


大风起兮吾飞扬


我是支持对人贩子判处死刑的,因为人贩子所犯罪行实乃丧尽天良、人神共愤。无论是拐卖妇女还是拐卖儿童,都无一例外地会毁掉被拐卖的人的人生幸福、让人口被拐卖的家庭家破人亡,尤其是被拐卖的妇女被转卖给一身毛病的单身汉,会在身心备受摧残之下痛苦一生。试问,如果谁家的女人孩子被拐卖了,会在悲痛之余选择宽恕人贩子?他们都恨不得将人贩子千刀万剐、碎尸万段!

从大的方面来说,我国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从小的方面来说,刑法要苦众生之苦哀众生之哀。既然对人贩子判处死刑是民心所向,那么法律为什么要对人贩子网开一面呢?

很遗憾,我国刑法对人贩子的基本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并且情节特别严重的,才会对人贩子判处死刑:

  • 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 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 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 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 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 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 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也就是说,目前我国刑法对人贩子判处死刑的条件非常苛刻,这是不符合民众的心理需求的。毕竟人贩子干得是人人欲杀之而后快的严重罪行,让本来完整的幸福家庭妻离子散,甚至于再也无法愈合,如果只对人贩子判处五年又如何能抚平他们的巨大伤痛?


冰焰


一个孩子就代表一个家庭,这话一点都不过分。但是人贩子拐走小孩,毁坏的不仅仅是一个家庭,有可能是几个家庭。因此从这一点上来说,对于人贩子判处死刑,也是绝对应该的了。

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同一种犯罪,由于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不同,量刑都不会一样的。对于人贩子也是如此,并不一定说人贩子都应当处死刑。



拐卖儿童罪,是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拐卖儿童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恶劣的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一、对于拐卖儿童的人贩子,如果属于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或者是投案自首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就有可能判处5到15年左右的有期徒刑。

二、对于多次拐卖儿童,残害被拐儿童,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人贩子,应当坚决判处死刑,以绝后患。

三、《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后,国家对于拐卖儿童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大。广大人民群众一方面要看护好自己的孩子,另一方面又勇于与人贩子作斗争,对那些罪大恶极的人贩子,应当从重或加重判处,一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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