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說案第7期】90後男子因敲詐勒索罪獲刑

【法官說案第7期】90後男子因敲詐勒索罪獲刑

案件提要

實際到手借款少,償還欠款多,這樣的高利貸可能我們平日裡聽了都匪夷所思,然而,真實的事件確確實實就發生在我們身邊。近日,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李某某敲詐勒索違法所得人民幣30254元,責令退賠各被害人。

基本案情

經審理查明,2017年3月起,被告人李某某通過手機微信發佈可以向他人提供借款的消息讓他人向其借款,在實際借款中,他都選擇向女學生借款,因為這些人膽子小,稍微一嚇唬就管用,就能按他說的做,借款時,他準備好固定格式的借條,寫明利息和逾期費,還會讓這些借款人所寫借條金額高於實際借款金額,在借款人逾期的情況下,他會按每天100元至200元的標準收取逾期費,如果這些借款人不給錢,他就會通過聯繫借款人的親人或者學校,並用言語嚇唬這些借款人,從而收這些錢。並以提起訴訟或者向借款人親屬、學校告知等要挾手段非法佔有他人錢財30254元。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的幌子,並通過“虛增借貸金額”、“肆意認定違約”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同時以要挾手段逼迫他人給付錢財共計30254元人民幣,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公訴機關認定被告人敲詐勒索數額屬巨大有誤,予以更正。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多次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或者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在3000元以上不滿50000元的,屬數額較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鑑於被告人李某某在偵查人員口頭傳喚後,能夠主動到偵查機關接受調查,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可以從輕處罰。綜上,為保護公私財產權利及他人人身權利不受侵犯,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寄語

俗話說“君子愛財,取之有道”,本案是因民間借貸演變而來的刑事案件,卻值得我們深思,被告人李某某系1992年出生,大好年華本該承擔起照顧家庭,回饋社會的職責,卻因為對錢財的貪念,把自己一步步的引向了犯罪的深淵。再此,法官提醒那些需要用錢的人,一定要通過正當的借款途徑,切莫因為著急而落入不法分子事先設計的圈套之中去。

| 審稿:李長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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