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一個存在爭議的罪名

敲詐勒索罪在刑法中,是一個普通的財產犯罪。但是,近來,卻隨著吳秀波與陳昱霖的名字而刷屏網絡。根據一般刑法理論,所謂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敲詐勒索罪的犯罪構成中,除了行為人需要具備非法佔有的目的外,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

一般認為,所謂威脅,是指以惡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即如果不按照行為人的要求處分財產,就會在將來的某個時間遭受惡害。所謂要挾方法,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製造某種迫使其交付財物的藉口,如以揭發貪汙、盜竊等違法犯罪事實或生活作風腐敗等相要挾。正因為如此,有人認為,與吳秀波同居的女演員陳昱霖的行為涉嫌敲詐勒索犯罪。

法海一粟認為,刑法中關於敲詐勒索罪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已經暴露出諸多的問題。以下案例,行為人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

1.在故意傷害案件中,受害人的諒解是被告人能夠獲得從輕處罰的一個重要的理由。被告人為了獲得受害人的諒解,積極與受害人協商賠償,以尋求受害人出具的諒解書。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只有1萬元 ,但是卻提出10萬元的賠償要求,並明確表示,如果被告人不同意賠償,那他就不出具諒解書,並要求法院從重處罰。最後,在法院的調解下,被告人支付了8萬元的賠償費用。

這種情況,在實踐中很多,但是,不會被認為是敲詐勒索犯罪。

2、行為人掌握了被害人貪汙的證據,並出示給被害人。行為人表示,如果被害人如果不支付若干金錢,行為人就將該證據提交給司法機關,以追究其刑事責任。最後,雙方達成協議,被害人向行為支付了若干金錢,並收回貪汙的證據。

這種情況,在實踐中可能會被認為是敲詐勒索犯罪

3、某行政機關為了讓上訪的農民息訪,以困難補助的名義向訪民支付5萬元費用。訪民答應收到該筆費用後不再上訪。

這種情況,實踐中已經有被認定的敲詐勒索犯罪的先例了。

4、如本案。假設:陳昱霖以披露雙方同居的事實為由,要求吳秀波支付鉅額的賠償費用。

這種情況,是否是一定是敲詐勒索犯罪?

敲詐勒索罪:一個存在爭議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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