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


2019年4月25日至2019年5月18日,被告人趙宏輝以“不讓範某和現任男友好過、發視頻”等理由對被害人範某實施要挾,多次敲詐範某共計人民幣20000元。

另查明,2019年6月5日,經辦案民警電話聯繫,被告人趙宏輝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訊問,如實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實。

2019年6月6日,被告人趙宏輝退賠了被害人範某19000元,被害人範某對被告人趙宏輝的行為予以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趙宏輝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並有其供述和辯解,被害人範某陳述,微信轉賬記錄、微信聊天記錄,縣公安局受案登記表、發破案經過、抓獲經過,諒解書及被告人趙宏輝的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宏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實施要挾,強行索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趙宏輝接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後主動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趙宏輝已退贓並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宏輝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罰金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一次性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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