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你們關心的“敲詐勒索罪”是個啥?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如何認定敲詐勒索罪

行為人使用了威脅或要挾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財物,就構成了敲詐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為人僅僅使用了威脅或要挾手段,被害人並未產生恐懼情緒,因而沒有交出財物;或者被害人雖然產生了恐俱,但並未交出財物,均屬於敲詐勒索罪的未遂。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必須具有非法強索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這種目的,或者索取財物的目的並不違法,如債權人為討還久欠不還的債務而使用帶有一定威脅成份的語言,催促債務人加快償還等,則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罪的基本結構是:

對他人實施威脅、恐嚇——對方基於恐懼心理處分財產——行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

根據我國《刑法》第274條的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實用:你們關心的“敲詐勒索罪”是個啥?

案例: (2016)滬0114刑初278號
被告人倪某某曾在聯誼公司位於上海市嘉定區江橋鎮臨洮路、靖遠路口的小區工地擔任安全員,2015年9月14日提出辭職,次日結清了工資。

之後,被告人倪某某通過書信、手機短信等方式,以舉報聯誼公司位於臨洮路、靖遠路口的小區工地存在違規施工現象等相要挾,向該工地負責人聯誼公司總經理陸某某索要錢款。

被害人陸某某被迫於2015年10月12日,通過聯誼公司賬戶轉賬的方式向被告人倪某某支付了人民幣20000元整。2015年10月19日,被告人倪某某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涉案贓款已繳獲併發還被害人。

公訴人認為,被告人倪某某當庭否認敲詐勒索犯罪,依法不能認定其有自首情節的公訴意見,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中“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的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公訴人認為,本案贓款已繳獲發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的意見,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採納。為嚴肅國法,保護公私合法財產所有權不受侵犯,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五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倪某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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