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治•敲詐勒索罪】刑事審判中區別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的應知乾貨


導讀: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都屬於侵犯財產犯罪,二者在客觀方面都可以以威脅的方式進行,兩罪的主觀方面、犯罪對象等也具有一定的相同點,但兩者之間卻有本質的區別。本期法信小編主要從法律、案例、觀點三個方面對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的界限進行解讀,希望能為讀者理解上述問題提供幫助。


【刑事法治•敲詐勒索罪】刑事審判中區別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的應知乾貨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年修訂)

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

四十、 將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修改為:“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年修訂)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九、關於搶劫罪與相似犯罪的界限

1、冒充正在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聯防人員,以抓賣淫嫖娼、賭博等違法行為為名非法佔有財物的行為定性

行為人冒充正在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抓賭”、“抓嫖”,沒收賭資或者罰款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以招搖撞騙罪從重處罰;在實施上述行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脅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行為人冒充治安聯防隊員“抓賭”、“抓嫖”、沒收賭資或者罰款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在實施上述行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脅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相關案例


1.借一定事由,採用語言要挾手段,強索他人財物的,構成敲詐勒索罪

——賈立濤敲詐勒索案

案例要旨:行為人借替被害人要賬,其中有人被抓,需要拿錢到派出所“贖人”的事由,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主要採用語言要挾的手段,強行索要被害人的財物,其行為符合敲詐勒索罪的特徵,而不符合搶劫罪的相關特徵,應以敲詐勒索罪論處。

案號:(2007)臨刑初字第136號

審理法院:山東省濰坊市臨朐縣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08年刑事卷)


2.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特定對象使用輕微暴力、威脅索要錢財的,構成敲詐勒索罪——毛秀萍等敲詐勒索案

案例要旨: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為了使被害人產生恐懼感和壓力,使用暴力威脅手段,對特定對象使用輕微暴力、威脅索要錢財,但是並沒有達到致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地步,被害人在決定是否交付財物上尚有可考慮和選擇的餘地的,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構成敲詐勒索罪,不以搶劫罪論處。

案號:(2009)崇刑初字第28號

審理法院: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10年刑事卷)


3.區分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要考察被害人交出財物的心理狀態——林華明等敲詐勒索案

案例要旨:區分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要考察被害人交出財物的心理狀態。搶劫是被害人迫於暴力或者將要實施的暴力而造成精神上的恐懼,被迫當場交出財物;敲詐勒索則是被害人迫於將要實施的暴力或者毀壞財物、名譽等造成精神上的恐懼,出於無奈,被迫於當場或者事後交出財物或者出讓其他財產權利。因被行為人掌握了盜竊的犯罪事實,害怕被告發而給付財物的,被害人的恐懼心理不是由暴力行為本身產生的,因此行為人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

審理法院: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

來源:《刑事審判參考》2005年第3集


4.以暴力等手段排斥被害人反抗並當場取得財物的,構成搶劫罪——周其廷等搶劫案

案例要旨:行為人雖預謀敲詐,但其行為表明其主觀上具有當場取財的堅決性,客觀上實施了使被害人無法有效反抗的行為,應以搶劫罪定罪量刑。

案號:(2007)鍾刑初字第446號

審理法院:江蘇省常州市鐘樓區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2008年9月26日(第5版)


5.用語言恐嚇幼童,使其不敢反抗而獲取財物的,構成搶劫罪——李志傑搶劫案

案例要旨: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的區別之一是看行為是否達到了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一般從暴力、脅迫的性質來作判斷,同時還要綜合考慮被害人的人數、年齡、性別、性格等因素。以語言威脅幼童,足以使幼童心理上達到不敢反抗的程度,進而取得錢財的,應以搶劫罪論處。

案號:(2004)臺刑二終字第147號

審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2006年08月24日(第6版)


專家觀點


1.判斷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可以從暴力威脅的時空特徵及程度上進行

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均屬侵犯財產犯罪,兩者在主觀上均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在客觀上都可能實施暴力、脅迫等手段,如何區分二者,一直是司法實務中的疑難點。我們認為,兩者的區別如下:

(1)從暴力、脅迫的時空特徵上看,搶劫罪中的暴力、脅迫具有當場性,即行為人對被害人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當場使用暴力相威脅,被害人若不交付財物,那麼,將被害人殺傷的暴力隨之而來,此種威脅具有直接轉化為暴力的現實可能性和緊迫性;敲詐勒索罪更多表現為威脅,即以揭發被害人的隱私、毀壞其財物等方式給被害人制造一定的威脅,從而勒索財物,當然也不排除一定程度的暴力,這種暴力也可以當場實現,例如,甲路遇乙,想及乙曾經“奪走”自己的女友,心生怨恨,當即對乙拳打腳踢,並要求乙賠償甲“情感損失費”;乙自知甲不好惹,便交付甲2000元,以求息事寧人。甲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如果行為人當場對被害人使用暴力或者以當場使用暴力相威脅勒索被害人財物,其與搶劫罪的區別主要體現在暴力、脅迫的程度上。

(2)從暴力、脅迫的程度上看,搶劫罪的暴力具有壓制被害人反抗的特點,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無法反抗,而敲詐勒索罪的暴力、脅迫沒有搶劫罪的程度深,行為人是否交付財物,仍有選擇的意志自由。學者指出:“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在手段行為上的區分,並不在於是否使用暴力,而恰恰在於暴力是否達到了足以壓制被害人,使之不能反抗的程度。如果暴力沒有達到足以壓制被害人使之不能反抗的程度,即使是當場取得財物也不構成搶劫罪而應以敲詐勒索罪論處。”我們認為,該觀點指出了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在暴力程度上的差別,對實務中區分二者具有較強的指導意義。仍以上述案例為例,甲路遇乙,想及乙曾經“奪走”自己的女友,心生怨恨,當即掏出隨身攜帶的匕首,威逼乙拿錢賠償其“情感損失費”,乙驚恐萬狀,遂掏出攜帶的2000元交付甲。甲的行為構成搶劫罪。

(摘自《刑法修正案(八)》條文及配套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張軍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出版)


2.區分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的關鍵是威脅的方式和時間、內容、利益及後果

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都是侵犯財產類型的犯罪,從犯罪客體來看,不僅都侵犯了他人財物的所有權關係,同時還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從主觀方面來看,兩者具有相同的犯罪目的,即都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兩者的主要區別是:

(1)威脅的方式和時間不同。搶劫罪的威脅,是當場直接向被害人發出的;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既可以是當面對被害人公開實行,也可以是採用其他形式,如利用書信、通信設備或者通過第三人的轉告作出。

(2)威脅的內容不同。搶劫罪的威脅,都是直接侵犯他人生命、健康的暴力威脅,如以殺害、傷害相威脅;敲詐勒索罪的威脅,既可以採用直接的暴力威脅,也可以通過毀人名譽、設置障礙、揭發隱私等相威脅。

(3)威脅索取的利益不同。搶劫罪索取的利益只能是財物,而且絕大多數是動產;而敲詐勒索罪索取的利益可以是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也可以是非財物性利益,如迫使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等。

(4)威脅的後果不同。搶劫罪中的威脅,是為了使被害人當場受到精神強制,使其完全喪失反抗的意志,除財產當場交出外,沒有考慮、選擇的餘地。而敲詐勒索罪中的威脅手段,是為了使被害人產生恐懼感和壓迫感,但是並沒有達到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地步,被害人在決定是否交付財物上尚有考慮、選擇的餘地。

(摘自《刑法適用疑難問題及定罪量刑標準通解(修訂版)》,劉方、單民、沈宏偉著,法律出版社2013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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