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公安臨潼分局:偵破1起傷害案件 刑事、行政拘留各1人

酒後的衝動與悔恨的淚水

西安公安臨潼分局相橋派出所偵破1起傷害案件,刑事、行政拘留各1人

對於65歲的包某與68歲的張某這一對幾十年的老鄰居來說,2018年7月29日的這一晚,既是喜慶的一晚,又是悲情的一晚。

西安公安臨潼分局:偵破1起傷害案件 刑事、行政拘留各1人

老哥倆往常關係好,又是一南一北倆鄰家,幾十年風風雨雨下來,一起互幫互助,閒時喜好喝兩口小酒,諞個閒傳劃個拳,這樣的日子,對於年過花甲的包某與張某來說,再舒適不過。7月29日晚,還和往常一樣,包某和張某坐在一起,又找了同村的三個人,五人一起把桌子圍成個圈,吃著燒烤喝著酒,一直從晚上九點到十一點多,時間在流逝,諞不完的感情卻越諞越長。

0時許,酒過三巡,張某與包某因瑣事產生口角,接著互相推搡、撕打,致使雙雙倒地,並造成不同程度的傷勢。包某報警後,公安臨潼分局相橋派出所民警隨即展開調查,進一步得知,包某在倒地過程中造成腳踝骨折。經公安臨潼司法中心傷情鑑定,包某的傷構成輕傷二級。9月21日,經公安臨潼分局的批准,給予張某刑事拘留的刑事措施,給予包某行政拘留的行政處罰。

在送往看守所的路上,已經68歲的張某流下了悔恨的淚水,一遍又一遍地擦拭著眼角,淚水模糊了眼睛,更模糊了前方。酒後的衝動,導致了悔恨的淚水,可再多的淚水又豈能替代衝動的懲罰。這其中的“苦”,也許只有包某與張某自己知道。

【蜀黎提醒】鄰里之間、朋友之間,喝酒可以增進感情,但切勿貪杯,酒過三巡,容易上頭,一句不合就有可能引發打架鬥毆,再好的關係也經不住這樣的折騰,張某與包某的衝動就是最好的反例。

蜀黍普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來源:西安公安臨潼分局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