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解除員工的理由可以在庭審中變更嘛?

經典案例

張某於2014年3月入職上海某教育公司,崗位是地區推广部主任,雙方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工資標準為稅前4000元,同時約定,績效工資按公司績效考核制度即績效工資2400元*出勤月份*考核成績百分比(每季度第一月發上個季度的)。

用人單位解除員工的理由可以在庭審中變更嘛?

2015年1月10日,教育公司向張某下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其中載明解除原因為業務調整。張某認為公司的解除行為違法,故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其2014年第四季度的績效考核工資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仲裁委支持了張某的請求。

該教育公司不服,遂向人民法院起訴並稱張某在職期間,經常遲到曠工、並且工作中存在報銷發票作假、幹私活等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故公司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賠償金。而根據公司對張某的考核,其第四季度考核成績為0.6,不符合支付考核工資的條件,故無需向其支付考核工資。

用人單位解除員工的理由可以在庭審中變更嘛?

爭議焦點 & 裁決結果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用人單位解除員工的理由可以在庭審中變更嘛?

法院經審理認為:2014年第四季度,張某考核分數為0.6,教育公司理應按照公司績效考核管理辦法支付張某績效工資。

公司雖然主張張某考核不達標,不應支付,但並未舉證,故本院對其主張不予採信。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中教育公司以業務調整為由與張某解除勞動合同,庭審中公司主張是因為嚴重違紀與張某解除勞動合同,但對上述事實均未舉證予以證明,本院認定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綜上,法院判令公司向員工支付考核工資、經濟賠償金。

用人單位解除員工的理由可以在庭審中變更嘛?

律師說法

本案中的教育公司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載明的解除理由為業務調整,而庭審過程中卻主張員工嚴重違紀。

用人單位提供的考核記錄載明員工考核分數為0.6,而績效考核管理辦法規定員工績效考核分數在0.6時應當支付相應的考核工資,而庭審過程中又主張員工工作不合格,應不予支付考核工資,但卻沒有舉證證明。

法院取信該公司在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中所記載的業務調整為解除張某的最終理由。因此,法院判決教育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並無不當。

用人單位解除員工的理由可以在庭審中變更嘛?

律師提示:用人單位若因業務調整而需要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的,應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書面變更或解除勞動合同。在無法達成一致的情形下,用人單位可在相近或類似崗位上安排勞動者工作,並不得隨意降低勞動者的工資標準,更不能簡單地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解除員工時應充分認識《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上解除理由的重要性,切記要注意解除理由在庭審過程中保持一致。同時還需建立完善的績效考核制度並認真執行,收集並保留好員工違紀的證據,才是用人單位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取勝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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