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鎮公安交警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理念,為確保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預防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堅決嚴厲打擊和整治。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是國家制定關於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規,作為國家的公民,務必知法、懂法。作為機動車駕駛員駕車上路行駛時,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否則,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關於道路通行條件第二十五條
規定:全國實行統一的道路交通信號。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第三十八條規定: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四、《道路交通安全法》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機動車上道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五、《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累積計分制度,計分週期為12個月。
六、《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規定:機動車駕駛員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含二百元)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七、依照遼寧省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處罰標準,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機動車駕駛員駕車上道行駛時,軋黃色實線標線(含交叉路口和路口以外標線),行政罰款200元,記3分;軋白色實線標線,行政罰款200元(不計分);違反信號燈通行規定的,行政罰款200元,記6分。
廣大機動車駕駛員,切記駕車出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珍惜生命,平安出行。
特此通告
北鎮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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