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刷單炒信”服務緣何會涉嫌非法經營罪


提供“刷單炒信”服務緣何會涉嫌非法經營罪

廣州市公安局新聞辦公室4月10日通報,廣州海珠警方查處了涉嫌非法經營的廣州領X網絡科技有限公司(“51領X網”網站註冊運營公司),初步查證了該公司利用其註冊的“51領X網”網站,吸納電商、個人繳費註冊會員,並通過其網站發佈或接受“刷單炒信”任務:通過在購物網站上進行虛假交易,給予虛假好評的方式獲利,涉嫌非法經營。

隨著網購的流行,刷單、炒信已形成一條巨大的灰色產業鏈。很多人只是知道刷單在淘寶網上是違規,可能從來沒想過這是犯法的。事實上,雖然我國刑法對刷單炒信及其平臺是否構成犯罪未有明確規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

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佈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經營網店的電商為了提高網店等級以獲取更大的經營權限,或者增加所售商品的聲譽以擴大產品的銷售數量,便通過刷手的虛假購買或評論,製造一種產品暢銷且服務良好的假象,並在退還購物款項同時支付一定佣金,即是刷單。提供有償刷單炒信服務,本質上屬於以營利為目的,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佈信息服務,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就目前的司法判例看,有償提供刷單炒信服務的,也會被認定為構成非法經營罪。


提供“刷單炒信”服務緣何會涉嫌非法經營罪


案例1:汕頭市潮南區人民法院(2017)粵0514刑初513號刑事判決書

法院查明,被告人楊某於2015年8月至2016年2月,先後在同案人胡某文、趙某楠組建的網絡刷單平臺下的刷單團隊中擔任刷手、主持。期間非法牟利在8000元以上,其所在的刷單團隊非法牟利在4萬元以上。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違反國家規定,結夥以營利為目的,明知是虛假的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佈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

案例2: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豫14刑終442號刑事裁定書

一審法院認定,2017年8月,被告人王某通過其成立的“靜妞的專用群”給被告人楊某的網店刷單,採取一單10萬元收取佣金1500元的方式提高其網店商鋪的銷售量和營業額,返還的佣金1000元歸刷單人,500元歸王某。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楊某共返還王某刷單資金5732.1963萬元,其中返還佣金86萬元,王某非法獲利28.65萬元。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相同。

一審認為,被告人王某違反國家規定,採取給商家代刷信譽度返還佣金的方式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

二審維持一審判決。

案例3:湖南省大通湖管理區人民法院(2019)湘0991刑初15號刑事判決書

法院查明,被告人賈某為獲取非法利益,在網上註冊和管理多個名為32團的QQ群、微信群,以兼職刷單賺錢為由,通過客服和會員發佈相關賺錢截圖,大肆吸收人員交納會費入會。同時賈某設定拉人頭提成的規則和升級門檻,鼓勵已交納會費入會的會員發展新會員交納會費入會賺取會費提成,促使會員通過拉人頭升級擔任客服以獲得更多的提成,並通過客服收取會費、對會員進行管理和組織刷單活動。有證據證實發展的會員有174人,收取會費獲利69050元。被告人晏某在擔任客服期間,幫助賈某進行管理和收取會費。

法院認為,認為,被告人賈某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組建刷單平臺,收取會費,組織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佈虛假信息等服務,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被告人晏某作為刷單群的管理者,協助管理會員和收取會費,應認定為共同犯罪,也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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