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高以翔猝死事件看格式合同免責條款的法律效力

2019年11月27日,對中國網民來說最令人震驚的事件莫過於高以翔猝死新聞:高以翔,臺灣影星,錄製浙江衛視綜藝《追我吧》期間,突然暈倒在地,後經搶救無效不幸去世,年僅35歲。

從高以翔猝死事件看格式合同免責條款的法律效力

自昨天中午至今,該事件已經發酵出巨大的社會反響。隨著事件細節逐漸被披露,網絡上也曝出了疑似《追我吧》劇組與藝人簽訂的合同文本。多數網民認為,作為甲方的浙江衛視節目組利用訂立合同的優勢地位,將其責任儘可能擇清,這是名副其實的“霸王條約”。

從高以翔猝死事件看格式合同免責條款的法律效力

截圖來自網絡,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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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圖來自網絡,侵刪

畫紅框的內容,是合同裡關於藝人身體健康狀況對履行本合同的影響的細節。可以明顯看出,甲方(節目組及浙江衛視)在這份合同中將關於藝人身體狀況的不利影響的責任轉移至藝人個人身上(例如:節目競演存在激烈競爭之情形,可能會給乙方藝人造成生理、心理負擔。乙方藝人對此要有充分認知,完全自願參加並完全願意承擔由此可能帶來的一切後果等云云。)

由於合同經雙方當事人簽字訂立後,即告生效,因此如無特殊原因,各方當事人就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自負各自的責任。如果不是因為此次高以翔如此嚴重的事故發生,浙江衛視因社會影響太大而自願站出來承擔全責。而像之前其他藝人控訴節目強度太大給藝人身體帶來不利影響(例如範丞丞、黃景瑜、宋祖兒等均爆出本次節目設置不合理完全不顧藝人身體狀況),根據合同約定,並不會必然導致浙江衛視對其負責。

今天我們跳出高以翔事件,小法帶大家認識一下為什麼這種霸王條款會如此猖獗,我們普通人應該如何在這些霸王條款下維護自己的權利?


一、什麼是合同?

合同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產物。通俗來講,合同就是幾個人為了做成一件事,商量著把各自要做的事清清楚楚記下來的一些條文。俗話說“口說無憑”(合同法上是認可口頭合同的效力的,但是如果有糾紛需要證據是口頭合同難以舉證),大家都要按照紙上寫的做自己分內的事情,誰沒做到就算誰違約,違約就要負相應的違約責任。換言之,合同就是幾個當事人之間的“法”,它產生於當事人之間的商議,約束當事人的行為,誰違背了合同,法院就會按照合同內容懲罰誰。


從高以翔猝死事件看格式合同免責條款的法律效力

從上述合同產生的過程來看,合同應當是有商有量定下來的,既約束你,也約束我,你有你的權利,對應就是我的義務,反之也是一樣。但是實踐中,雙方當事人的力量有時並不等同。有些強勢的人會在合同中將自己的權利寫得多一些,義務寫得少一些,以此來“欺負”弱小的一方。

法律尊重當事人自己的意思,因此除非有嚴重的違反法律法規、損害國家、他人利益的條款,否則合同條款都會認定為有效。也就是說即使存在不公平的情況,如果弱勢一方自願簽下合同,法院也會認為弱勢一方是自願承擔更多的責任。


二、格式合同的前世今生

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我們經常會碰到這樣一種合同。比如,我們去買保險的時候,保險公司需要面對眾多投保人。而一般保險合同的締約條款都很相近,為了方便起見,保險公司預先準備好一份制式文本。只要投保人填上自己的基本信息,並在最後落款籤個字這份合同就算成立了。這種締約裡缺少了投保人和保險公司商量的過程,所有條款都是保險公司一個人說了算,“別問,問就是什麼都不能改!”

這種合同用法律術語來說就是“格式合同”,保險合同是最為典型的一種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初衷是為了簡化交易流程,但是在發展過程中往往淪為大公司逃避自身責任,加重對方責任的利器。

隨著互聯網的發展,除了保險合同,網絡締約也變得多了起來。用戶在網絡上與大公司打交道,基本上都使用大公司出具的格式文本。比如我們要登錄某APP之前,都會讓你點一系列“同意”才能進去。“同意”上面有一長串的合同文本就是網站為了免責而製作的格式合同。如果不點“同意”你就用不了它的服務,但只要點了就代表用戶自願放棄了自己的一系列權利。普通用戶沒有與大公司商量的餘地,只能被這些格式合同所支配,因此有人也把格式合同稱之為“霸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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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格式合同下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

格式合同雖然“霸道”,但是法律並不禁止。雖然大公司或者強勢締約方容易利用格式合同侵害弱小一方的權利,但是,格式合同確實提高了締約效率。試想大的保險公司每天要跟成千上萬個投保人締約,如果每個人都一一商量每一條權利義務,一是工作量太大,二是這種做法難免掛一漏萬不能面面俱到。因此,在效率與公平之間,法律採用了“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允許當事人締結格式合同,但是格式合同要兼顧保護弱小一方的利益。

從高以翔猝死事件看格式合同免責條款的法律效力

具體而言,在合同法上,有如下規定:

“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合同法》第四十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保險法》上對保險合同的訂立也有類似要求。

現實生活中,大公司為了符合上述對普通用戶解釋說明的義務,往往讓消費者在合同空白處手寫一遍“我已明確知曉本合同中的全部條款,沒有異議”等字樣,代表用戶已經清楚了合同中的對方免責條款,發生相關事宜時不再追究對方責任。

而法律實踐對此認定並不簡單,法院在認定類似保險公司是否盡到了說明義務的案件時,並不僅僅看用戶手寫的說明,而是要綜合考慮締約情形和用戶的認知水平等因素。因此,一般涉及到與格式合同有關的糾紛,法院會傾向於保護普通用戶一方的利益。這也提示我們,如果與大的公司發生締約糾紛,我們也要積極採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利益。


四、高以翔事件是否適用格式合同?

浙江衛視節目組與藝人之間的合同文本曝光後,小法看到網絡上有些律師主張採用格式合同的相關規定來認定浙江衛視的締約過失。小法對此有不同意見。

小法在帶領大家認識格式合同的時候,不知大家是否注意到,通常的格式合同締約的雙方在經濟實力、社會地位等方面是嚴重不對等的,普通人與社會上的超大型公司在訂立合同時,基本上沒有任何話語權。這種合同與其說是在大公司和普通人的共同意志下訂立的,不如說是大公司一手遮天的產物,因此法律上傾向保護普通人的利益。

而浙江衛視與高以翔或其他藝人,並沒有上述格式合同中雙方地位嚴重不對等的情形。小法認為,作為比較知名的演藝明星團隊,在與電視臺訂立合同時,還是具有一定的話語權,一般這樣的合同是經過雙方法務共同審核才能敲定的。上述合同中出現了浙江衛視的免責條款,可能是雙方在商務談判中最後妥協的結果。

一旦上述合同難以被認定為格式合同,那麼這份合同就不再受到格式合同中免責條款無效的制約,合同中乙方“生死自負”的條款就是有效的。從法律上來說,甲方浙江衛視沒有義務對高以翔的死亡負責。也因此,除了高以翔這樣的惡性事件,其他藝人爆出的身體不適等狀況,浙江衛視並不對其承擔任何責任。而高以翔事件後浙江衛視的聲明,從很大程度上也是出於輿論的壓力,而非其法律上應盡的責任。

最後,給大家分享一句小法的生活哲言,與大家共勉,“工作是老闆的,命是自己的,千萬不要玩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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