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看!各個省份病假工資支付標準(建議收藏)

今天,我從網上彙總了全國大部分省區市關於病假工資的支付規定

,供各位HR們參考參考!

一、勞動部文件:

1、《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59、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

第二條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五條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必看!各個省份病假工資支付標準(建議收藏)



二、北京文件: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一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在病休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病假工資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三、山東文件:

1、山東省勞動廳《轉發勞動部關於發佈的通知》(魯勞發〔1995〕67號第一條: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停工醫療累計不超過180天的,由企業發給本人工資的70%的病假工資;累計超過180天的,發給本人工資的60%的疾病救助費。

2、《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六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

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四、廣東文件: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四條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治療,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病傷假期工資。

用人單位支付的病傷假期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五、深圳文件:

《深圳市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三條 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醫療,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本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60%支付員工病傷假期工資,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的80%。

六、浙江文件:

浙江省勞動廳《關於轉發勞動部的通知》(浙勞險〔1995〕231號)二、關於病假工資的計發問題。

1、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病假在六個月以內的,按其連續工齡的長短髮給病假工資。其標準為:連續工齡不滿十年的,為本人工資(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物價生活補貼,下同)的百分之五十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六十連續工齡滿二十年不滿三十年的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連續工齡滿三十年以上的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職工因病或因工負傷;連續病假在六個月以上

的,按其連續工齡的長短改發疾病救濟費。其標準為:連續工齡不滿十年的,為本人工資的40%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為本人工資的50%連續工齡滿二十年不滿三十年的,本人工資的60%連續工齡滿三十年以上為本人工資的70%

七、天津文件:

《天津市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病假工資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八、陝西文件:

《陝西省企業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的70%支付病假工資,但病假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九、安徽文件:

《安徽省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二條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勞動,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約定向勞動者支付病傷假工資。病傷假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十、廣西文件:

《廣西壯族自治區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 勞動者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停止工作在規定的醫療期內

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工傷津貼。病假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十一、河北文件:

《河北省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二條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在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標準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十二、遼寧文件:

《遼寧省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八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勞動的,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十三、吉林文件:

《吉林省企業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治療,在規定醫療期內,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十四、內蒙古文件:

《內蒙古自治區勞動者工資保障規定》第二十條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治療,在規定的治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勞動者病假期間的工資,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十五、江蘇文件

《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七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勞動,且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分配製度的規定以及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

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十六、湖南文件:

《湖南省工資支付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治療,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傷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病傷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十七、江西文件:

《江西省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在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傷假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病傷假工資,在扣除其本人按照規定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其他費用之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十八、上海文件:(不論是否超出醫療期,都支付)

1、《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九、企業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勞動者在依法享受婚假、喪假、探親假、病假等假期期間,企業應當按規定支付假期工資。

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為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正常出勤月工資,不包括年終獎,上下班交通補貼、工作餐補貼、住房補貼,中夜班津貼、夏季高溫津貼、加班工資等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有明確約定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實際履行與勞動合同約定不一致的,按實際履行的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

(二)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未明確約定,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對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有約定的,按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約定的與勞動者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

(三)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均無約定的,按勞動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工資(不包括加班工資)的70%確定。

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病假工資計算的公告》

一、病假待遇,

疾病休假工資標準: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

1、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2、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70%計發;

3、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

4、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

5、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疾病救濟費標準:

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

1、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

2、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

3、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3、上海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本市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標準的規定》的通知【滬府發〔2015〕40號】

二、醫療期按照勞動者在本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設置。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第1年,醫療期為3個月;以後工作每滿1年,醫療期增加1個月,但不超過24個月。

三、勞動者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應當延長醫療期。延長的醫療期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具體約定,但約定延長的醫療期與前條規定的醫療期合計不得低於24個月。

十九、重慶文件

《重慶市企業職工病假待遇暫行規定》第四條 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治療在6個月以內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二)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發給;

(三)連續工齡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發給;

(四)連續工齡滿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95%發給。

經濟效益好的企業,可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上浮5%。經濟效益差,難以達到上述標準的企業,經本企業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可以適當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過各個檔次標準的5%。如情況特殊超過5%的,應報所在區縣(自治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

第五條 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治療在6個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發給;

(二)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5%發給;

(三)連續工齡滿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二十、廣州文件:

《廣州市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管理實施辦法》【穗勞福字[1998]5號】第十一條 職工享受的疾病津貼(病假待遇)標準,按下列辦法計發:

一、對在12個月內病假累計不滿6個月的職工,本年的病假工資,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資總額(下稱月均工資)為基數,如超過上年度市屬(縣級市,下同)職工月均工資,則以上年度市屬職工月均工資為基數,連續工齡不滿5年,按45%發;滿5年不滿10年,按50%發給;滿10年不滿20年,按55%發給;滿20及以上,按60%發給。獲得各級政府授予勞動模範(先進生產工作者)稱號的職工,按65%發給。享受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離休、退休待遇的職工,按70%發給。

二、對在12個月內病假累計滿6個月及以上的職工,本年的疾病救濟費,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資總額為基數(如超過上年度市屬職工月均工資,則以上年度市屬職工月均工資為基數),連續工齡不滿10年,按40%發給;滿10年不滿20年,按45%發;滿20年及以上,按50%發給。

獲得各級政府授予勞動模範(先進生產工作者)稱號的職工,按55%發給。享受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離休、退休待遇的職工,按60%發給。從下年度起,單位按不低於本企業職工工資增長的70%水平,適當調整長期病休待遇。

三、單位根據實際,可在上述計發比例的基礎上提高5%-10%的比例計發病假待遇。

四、按上述標準計發病假待遇後,如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80%的,需給予補足;如超過本人本年正常上班月(日)均工資收入的,按本人本年正常上班的工資收入的80%發給。

二十一、貴陽文件:

《貴陽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企業應當按約定的病假工資支付計算標準支付勞動者病假工資。病假工資支付計算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沒有約定病假工資支付計算標準的,按勞動者本人工資支付。

二十二、南京文件:

《南京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十九條 勞動者患病停止工作,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或者本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病假津貼。未約定病假津貼的,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支付。病假津貼原則上不得低於當地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二十三、青島文件:

《青島市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條 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以下標準支付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

(一)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停工醫療累計不超過6個月的,由用人單位發給本人工資70%的病假工資

(二)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停工醫療累計超過6個月的發給本人工資60%的疾病救濟費

(三)超過醫療期,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組織勞動能力鑑定的,按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疾病救濟費

病假工資和疾病救濟費最低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最高不超過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本條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勞動者本人患病前12 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勞動者工作不滿12 個月的,按實際工作月數的月平均工資計算。

二十四、珠海文件:

《珠海市企業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九條 勞動者患病停止工作,在規定醫療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合同約定的病假津貼標準支付勞動者病假津貼超過醫療期的按不低於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