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流感又開始頻發,員工生病需要向公司請病假,而公司相應地需要進行審批。此時,不禁要想:員工享有多少病假,而公司是不是都要批准所有病假申請。
病假與醫療期的異同
病假,法律上並無明確的概念,但一般是指員工生病後,向公司申請休養的假期。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個人認為,病假與醫療期是包含關係,即病假的概念範疇比醫療期的要廣,即當病假符合醫療期的規定時,則病假可以與醫療期等同,也就是說醫療期為法定的病假。
醫療期的期限
醫療期的長短,由員工的實際工作年限(即通常表述為“工齡”)與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來綜合計算。
具體為:
(一)員工的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則
1. 在本單位工作5年以下的,醫療期為3個月;
2. 在本單位工作5年以上的,醫療期為6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則
1. 在本單位工作5年以下的,醫療期為6個月;
2. 在本單位工作5年以上10年以下的,醫療期為9個月;
3. 在本單位工作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醫療期為12個月;
4. 在本單位工作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醫療期為18個月;
5. 在本單位工作20年以上的,醫療期為24個月。
而對於大家都很迷惑的“以上”以及“以下”是否包含本數的問題,考慮到勞動法的整體立法目的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個人認為:“以上”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
綜上,醫療期的期限可視化後,如下所示:
醫療期的計算
上述的醫療期,是針對具體的時間區間而言的。具體來說:
1. 醫療期為3個月的,按6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2. 醫療期為6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3. 醫療期為9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4. 醫療期為12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5. 醫療期為18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6. 醫療期為24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舉個例子
值得注意的是:病休期間,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包括在內。換句話說,如員工向公司請休病假一個月,則在該個月內,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應計入。
而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公司和勞動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醫療期內的薪酬待遇
上海市於2004年專門就病假工資發佈了《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病假工資計算的公告》,其中較為全面地規定了病假工資的發佈。但此公告為適用於上海市,就其他省份及城市無適用性;而現行的法律法規對於醫療期內的薪酬待遇,目前僅有最低待遇的統一規定,即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公司在符合法定的醫療期薪酬待遇的基礎上,可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內部制度。
病休的審批程序
關於病休的審批,系公司自主用工範疇,法律法規對此並無特殊規制。個人認為可參考以下意見:
1. 以申請病休的時長來對患病的輕重進行初步劃分。
2. 對患病較輕(如僅申請病休一、兩天)的,可直接由員工填寫請假單,公司視情況自行批准;而對於頻繁(如一個月內累計申請三次)申請病休的員工,公司可要求其同時提供載有“建議休息時間”的醫生證明或醫囑等證明資料。
3. 對於患病較重的,員工除填寫請假單外,還應提供相應的醫生證明或醫囑、病歷等資料。
4. 就醫生證明或醫囑等資料,應明確相應的約束條件,如醫院須為三甲醫院、相關文件須有主冶醫師的簽字、主冶醫師須與科室一致、主冶醫師不得與病休員工存在親友關係等。
5. 明確公司有核實權,並明確提供虛假病休、惡意病休的行為,系嚴重違法公司的規章管理制度,公司有權該等員工進行辭退。
醫療期的法律後果
就現行法律法規而言,醫療期的法律後果大體上有:
1. 在醫療期內,公司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2. 勞動合同期限在醫療期內屆滿的,公司不得終止勞動合同,且勞動合同期限應順延至醫療期滿為止。
3. 醫療期滿後,員工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可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情況下,根據現行有效的規定,公司還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
4. 公司根據前述第3條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以及醫療補助費(一般情況下不低於六個月工資;如員工患重病或絕症的,公司可以適當增加醫療補助費)。
病休以及醫療期,在實際中還存在很多的情況以及特殊性,無法一一舉例。此文在表達自己個人近期的研究理解外,也希望可以得到各界的指正。
文獻參考: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
2. 對《關於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管理等若干問題的請示》的覆函(勞辦函〔1996〕40號)
3. 勞動部關於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
4.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
5. 勞動部關於發佈《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
閱讀更多 牟晉軍律師團隊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