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醫療期?累積期?一張圖全搞定

「圖」醫療期?累積期?一張圖全搞定

醫療期與累積期對照表

1. 醫療期期間工資如何支付?

答:依據《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21條規定,勞動者病假期間用人單位支付病假工資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各地區規定不同,此為北京地區規定)

2. 員工進入醫療期是否需要書面告知員工?

答:員工的醫療期與累積期均屬於法定期間,法律不要求單位履行告知義務。

3. 醫療期與累積期如何計算?

答:我們以累計工齡10年以下,本單位工齡5以下的員工為例。該員工醫療期為3個月的,累計期為6個月,累計期滿後員工的醫療期重新起算。員工的醫療期與累積期應當從員工入職後第一次病假開始計算。

如該員工入職後第一次病假時間為2018年5月1日,則該員工的累積期於2018年10月31日屆滿。在上述累計期內員工享有3個月的醫療期(無論連續休假還是分段休假)。2018年11月1日起,該員工享有的醫療期及累計期重新計算。第二個累積期從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4月28日止,該員工再次享有醫療期3個月,累積期6個月。

4. 員工在累計期內醫療期滿,用人單位內能否解除?如何操作?

員工醫療期滿後,用人單位應及時通知員工返崗,如員工返崗後無法從事原工作,公司需根據員工身體狀況為其調崗。調崗後員工仍不能從事新工作。則公司可以認定員工屬於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公司可依據勞動合同法40條與員工解除並支付補償。

如果員工接到通知後不按照公司要求返崗,且繼續提交病假條。則公司可以認定員工屬於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此時公司應再次通知員工限期到公司配合勞動能力鑑定,如果該員工不配合,公司就有權通知其醫療期滿解除。

但是用人單位注意的是,醫療期滿解除的要支付N+1補償。如果經鑑定,員工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還需支付相應醫療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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