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條款是否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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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的運用十分廣泛,為了保障合同的順利履行,有時候會簽定金合同,用來擔保債務的履行。有時候,也會直接在合同中約定定金條款,起到同樣的擔保作用。那麼在實踐中,定金條款是否無效?找法網小編將在下文中為大家解答這個問題,歡迎閱讀了解。

  一、定金條款是否無效


定金條款在滿足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具有法律效力。

所謂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和合同的規定,由一方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對方的金錢。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這裡的“雙倍返還定金”即為合同法上所稱的“定金罰則。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也就是說,超過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定金,超過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定金條款是否無效?

二、定金條款無效影響合同效力嗎

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也就是說本合同定金條款無效的,不影響合同的繼續履行,原告在接到銀行提前還貸通知的應當及時通知被告,要求被告付款,而截至應訴之日被告都未接到原告要求付款的通知。

雖然合同中規定了超過30日不履行的,合同自動終止。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三、定金條款無效情況答疑

網友提問:

定金條款無效有哪些情形?

根據我國的合同法以及民法的相關規定,定金不得高於標的物全款的20%,超出部分為無效,並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定金條款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以上就是定金條款是否無效的解答。有人認為,定金越多,越能擔保債務順利履行。但是法律只保護一定的數額,定金超過總價款的20%部分是無效的。但無論定金條款是否有效,都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

轉自:法律網

注:文圖歸原作所有,若侵聯刪,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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