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用戶買多箱劍南春“東方紅” 竟發現有的變成空酒瓶

運營商財經網 汪瑩/文

常言道,酒越久越醇,因此部分消費者購入白酒後會放置幾年再飲用。有趣的是,近期,運營商財經網在裁判文書中獲悉,XX高購入的40件由四川綿竹劍南春酒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劍南春)生產的52度“東方紅”濃香型白酒,時隔幾年開啟後竟然發現空瓶現象,甚至將其告上法庭,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

白酒淨含量不達標還有空瓶子 消費者將劍南春告上法庭

根據裁判文書中原告陳述,2011年9月,原告在被告華夏商貿處購買40件由二被告劍南春酒廠生產的52度“東方紅”濃香型白酒。2015年5月26日,原告在使用部分白酒宴請賓客時發現,其中存在空瓶現象。

隨後,原告XX高便對剩餘的30件進行稱重檢查,發現存在明顯的重量差。經XX高第一時間通知後,劍南春酒廠派工作人員來核實,確認產品確係劍南春酒廠所生產,並對明顯存在重量差的產品進行再次稱重,發現有11瓶白酒重量過輕,其中有兩瓶是空瓶,有一瓶是半瓶。

對此,原告XX高向劍南春酒廠提出賠償,但劍南春酒廠以重量差是陶瓷瓶身重量誤差所導致,拒絕了原告所提出的賠償請求。

2015年9月16日,XX高對剩餘的“東方紅”進行證據保全,並隨機抽取一瓶其認為存在重量差的“東方紅”送德陽市計量測試所作淨含量檢驗。經檢驗,該瓶“東方紅”白酒淨含量只有390ml,與標明的淨含量500ml相差達110ml,這與《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所規定的允許誤差範圍差距過大,明顯違背國家強制性規定。

裁判文書中,XX高闡述,二被告生產並銷售不符合包裝標明淨含量的產品,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XX高有權要求二被告對剩餘“東方紅”濃香型白酒作退貨處理,並要求二被告按購買商品價款三倍賠償損失,即返還貨款115200.00元、支付三倍購酒貨款345600.00元。訴訟中,原告將第1、2項訴訟請求變更為:要求二被告對173瓶“東方紅”予以退貨及退還貨款110720.00元,並支付三倍購酒價格的三倍賠償款332160.00元。

劍南春辯稱瓶身破損原因較多 非酒廠故意行為

然而,劍南春表示,確實在2015年收到了XX高反饋所購買的“東方紅”白酒存在空瓶現象,公司隨即派工作人員進行處理。但經核實,只是確認其中的三瓶存在淨含量不達標的問題,但原因是瓶身存在破損所造成,並非劍南春酒廠的故意行為。

而對於其他的“東方紅”白酒,劍南春酒廠並未進行核實,尚不能確定是否系劍南春酒廠所生產的“東方紅”白酒。XX高所提出的訴訟請求,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劍南春酒廠主觀上並不存在欺詐消費者的故意,導致瓶身出現裂痕的原因較多,但XX高沒有提供證據證實是出廠時就存在該問題。

此外,被告華夏商貿也辯稱,當初陪同XX高一同前往劍南春酒廠提取40件“東方紅”,作為銷售者並不存在欺詐銷售的行為,華夏商貿已依約履行合同義務,XX高無證據證明華夏商貿存在過錯。且XX高所稱淨含量不達標的酒經鑑定系屬瓶身存在裂痕所致,不排除原告存在保管過失。

原告不滿判決結果申請上訴 劍南春這兩年“不好過”

法院認為,XX高於2015年5月26日開箱使用過程中發現空瓶或半瓶的問題,因此XX高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的時間應為2015年5月26日,故XX高於2016年1月26日向起訴並未超過訴訟時效。故華夏商貿及劍南春酒廠該辯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不過,XX高以侵權之訴要求華夏商貿、劍南春酒廠承擔賠償責任,應當舉證證明購買的白酒存在缺陷並造成其人身或財產損害。XX高未對此進行舉證,不符合以上法律規定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情形。因此,XX高以欺詐銷售為由要求劍南春酒廠和華夏商貿承擔連帶侵權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然而,原告XX高對判決結果並不認可,很快便申請了上訴。不過因為案涉白酒的含量是否不足,均不足以證明案涉白酒具有侵權責任法及產品責任意義上的“缺陷”且該缺陷造成損害。最終,二審判決結果駁回原告上訴,維持原判。

獨家:用戶買多箱劍南春“東方紅” 竟發現有的變成空酒瓶

劍南春作為中國傳統白酒品牌,因綿竹在唐代屬劍南道,故稱劍南春。值得關注的是,與之前“茅五劍”大相徑庭的是,目前屈居二線的劍南春,因董事長喬天明被指控而雪上加霜,更有被中糧集團收購緋聞纏身。群龍無首的劍南春,未來走向尚不明朗。

劍南春的銷售如今應該是喬天明的兒子喬愚在掌舵。2001年,他從西南財經大學國際商學院畢業後,便到國外深造,學習經濟、金融相關專業,隨後在美國某些知名公司工作。

在國外打拼幾年後,喬愚回到了父親喬天明身邊。不過,喬天明並未讓他直接進入劍南春高管行列,而是讓其在四川藍劍包裝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藍劍包裝”)工作。後來,喬愚在劍南春集團任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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