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林草局關於加快推進國有林場“工資田”清收還林工作的意見


吉林省林業和草原局關於加快推進國有林場“工資田”清收還林工作的意見

( 徵求意見稿)

各市(州)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各有關縣(市、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為落實林地用途管制制度,依法保護林地資源,守住生態保護紅線,省林草局已將國有林場“工資田”還林列入大規模國土綠化行動和吉林省保衛青山行動的重點工作。為深入推進國有林場“工資田”清收還林工作,依據《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林地清收還林工作的意見》(吉政辦發﹝2014﹞99號),省林草局決定從2020年開始,利用三年的時間,將國有林場“工資田”依法依規、積極穩妥、規範有序全部清理收回還林。為此,結合我省國有林場改革實際,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明確“工資田”清收還林的範圍和期限

(一)清收還林範圍

國有林場“工資田”清收還林範圍主要包括:承包給國有林場職工用於耕種的林地(包括在職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國有林場對外承包耕種的林地及其他被非法改變用途的林地等。

(二)清收還林期限

2022年11月末前,將國有林場“工資田”全部依法清理收回還林,做到“應收盡收、應還盡還”。

二、正確把握“工資田”清收還林的基本政策

要對國有林場經營管理範圍內的“工資田”進行徹底清理核查,摸清底數,區分不同情況,把握政策界限,有序收回還林。

(一)加大“工資田”清收力度。要根據林權證、地塊認定書、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成果、森林資源檔案等相關資料,作為“工資田”清收的重要依據,查清查實“工資田”的底數。對用作職工“工資田”的林地、對外承包用於耕種的林地及用作其他用途的林地,要依法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林地。對納入二輪土地承包的林地、行洪區內的林地、軍事設施範圍內的林地、存在權屬爭議的林地,暫不納入國有林場“工資田”還林範圍,待相關問題解決後再實施清收還林。

(二)還林主體可以多元化。

對清理收回的“工資田”,原則上由國有林場還林,也可視情況對外承包造林。對外承包造林按照《吉林省國有林場森林資源有償使用指導意見(試行)》(吉林場〔2019〕505號)執行,沒有出臺林地有償使用費標準的,可參照耕地承包費標準收取林地有償使用費。

(三)還林不限林種、樹種。“工資田”還林不限林種、樹種,既可以營造防護林、用材林,也可以營造生態經濟兼用林,還可以作為綠化苗木培育基地。

(四)還林可適當進行間種。成林前,在保證目的樹種成活和生長空間的前提下,闊葉樹種三年內、針葉樹種五年內允許適當進行林苗(綠化苗木,包括木本花卉)、林豆、林菜、林藥間作,不得進行林參間作,不得間種玉米、高粱、向日葵等高科作物,不得使用除草劑。


吉林林草局關於加快推進國有林場“工資田”清收還林工作的意見


(五)多渠道籌措還林資金。在符合相關工程標準的情況下,“工資田”還林可優先納入三北防護林工程、農田防護林網修復完善工程等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文冠果、山杏、沙棗、桑樹等生態和經濟兼用的喬木和亞喬木樹種,可享受三北防護林工程喬木樹種造林補助政策;在相關政策允許的範圍內,貧困林場扶貧資金、林業產業發展資金、科技推廣示範項目資金可用於 “工資田”還林。

要建立多元化、多渠道投入機制,採取國家儲備林建設項目貸款、ppp模式、林權抵押貸款等多渠道引進社會資本,解決“工資田”還林急需的資金問題。

三、切實加大“工資田”還林工作力度

要加大“工資田”清收還林的工作力度,因地制宜,採取切實有效措施,確保目標任務如期完成。

(一)落實年度還林任務。在查清查實“工資田”底數的基礎上,將“工資田”還林任務分解落實到年度。對納入國家工程造林的,要提前一年向省林草局申報工程造林計劃,並於每年造林前將工程造林作業設計報省林草局生態修復處審批實施;對工程以外的造林作業設計,由縣(市、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審批實施,報市(州)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備案。

(二)按照適地適樹的原則還林、還溼、還草。要堅持山水林田湖草綜合治理理念,按照因地制宜、適地適樹的原則,宜喬則喬、宜灌則灌、宜草則草、宜溼則溼。原則上,東部地區“工資田”還林以營造紅松與胡桃揪、水曲柳、黃檗等珍貴樹種和鄉土樹種混交林為主;中部地區以營造紅松、樟子松與榛子混交林為主;西部地區除營造楊樹外,可營造文冠果、山杏、沙棗等生態經濟兼用樹種,對輕中度鹽鹼地類可試種歐李等耐鹽鹼樹種。對林地範圍內的溼地和草地,要採取封育措施,恢復溼地和草地。

(三)嚴把還林苗木質量關。“工資田”還林應當使用優良種苗,營造公益林和商品林的,造林苗木質量要達到國家Ⅰ級、Ⅱ級標準。國有林場應當根據各年度造林需求自行育苗,實行訂單育苗、定向生產、定量供應;不能自行育苗的,苗木採購要嚴格把關,保證苗木的質量。

(四)切實加強造林施工管理。造林標準要嚴格按照現行的技術規程執行,並嚴格按照批准的造林作業設計組織施工。要合理配置造林密度和株行距,造林初植密度闊葉樹每公頃不得低於1650株、針葉樹不得低於2200株,行距不得超過4米。

四、加強“工資田”還林的管理

要按照“誰還林、誰受益、誰負責”的原則,明確“工資田”還林的各項權利歸屬,落實培育管護責任;要綜合運用行政、經濟、法律手段,加強對“工資田”還林成果的管理,確保清得回、還得上、穩得住、不反彈。

(一)加強“工資田”還林權屬管理。對外承包造林的,達到新成林驗收標準,經縣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可依法核發承包經營權證;對違反規定間種或者連續兩年達不到保存率規定標準的,由國有林場依法收回林地還林。

(二)嚴格落實培育管護責任。“工資田”還林後,要認真落實幼林撫育和管護責任。對外承包造林的,國有林場要與承包經營者簽訂還林、撫育、管護協議,明確承包經營者的權利、責任和義務。要落實護林員和監督員造林地監管職責,監督承包經營者履職盡責,確保“工資田”還林取得實際效果。

(三)嚴格執行檢查驗收制度和還林補助兌現政策。

“工資田”造林質量由縣(市、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逐塊檢查驗收,自檢材料要於每年6月底上報省林草局生態修復處;新成林驗收由縣(市、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逐地塊檢查驗收,自檢材料報省林草局資源管理處,省、市(州)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組織抽查。當年造林成活率和三年保存率達到規定標準的,經檢查驗收合格後,按比例逐年兌現造林補助資金。

(四)依法嚴厲打擊毀林復耕行為。對在“工資田”還林過程中強種、搶種、復耕、違規間種以及以間種名義假還林真耕種等違法違規行為,要嚴厲查處,依法清除非法耕種的農作物;對拒不交還非法佔用林地、毀林復耕、毀苗、放牧等的當事人,要依法嚴厲打擊,保護“工資田”還林成果。

五、健全完善“工資田”還林工作機制

國有林場“工資田”成因和情況比較複雜,清收還林涉及各方利益,政策性強,可以先易後難、先試點再推開,也可以以林班(村)為單位整體推進,確保國有林場穩定和職工切身利益。要緊緊依託當地人民政府,充分運用激勵約束機制,調動社會各方面的力量,確保還林工作順利開展。

(一)強化組織領導。“工資田”還林的責任主體是縣(市、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市(州)、縣(市、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國有林場“工資田”還林工作的重要性,主要領導要親自抓、負總責,國有林場負責組織實施;要做好“工資田”清收還林的政策法規宣傳工作,推動“工資田”清收還林工作紮實開展。

(二)嚴格考核獎懲。市(州)、縣(市、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要把國有林場“工資田”清收還林作為國有林場場長森林資源離任審計的重要內容;要建立國有林場“工資田”還林目標責任制,落實各工作環節的目標責任;要建立督查考核制度,對“工資田”清收還林目標嚴格進行考核。省林草局將“工資田”清收還林作為林業改革發展資金績效考核的主要內容,對未完成年度還林任務的單位,將在全省進行通報並抄送地方政府,同時削減下年度林業項目資金。

(三)嚴肅追責問責。對在國有林場“工資田”清收還林工作中虛報、瞞報相關情況的,還林後達不到成林標準的,自檢和抽檢中弄虛作假,翫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失職瀆職的,要嚴肅追責問責,依法依紀處理。對“工資田”清收還林工作開展不力、不按規定清收還林、毀林復耕嚴重等情節特別嚴重的,要依法提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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