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林草局关于加快推进国有林场“工资田”清收还林工作的意见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快推进国有林场“工资田”清收还林工作的意见

( 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各有关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为落实林地用途管制制度,依法保护林地资源,守住生态保护红线,省林草局已将国有林场“工资田”还林列入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和吉林省保卫青山行动的重点工作。为深入推进国有林场“工资田”清收还林工作,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林地清收还林工作的意见》(吉政办发﹝2014﹞99号),省林草局决定从2020年开始,利用三年的时间,将国有林场“工资田”依法依规、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全部清理收回还林。为此,结合我省国有林场改革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工资田”清收还林的范围和期限

(一)清收还林范围

国有林场“工资田”清收还林范围主要包括:承包给国有林场职工用于耕种的林地(包括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国有林场对外承包耕种的林地及其他被非法改变用途的林地等。

(二)清收还林期限

2022年11月末前,将国有林场“工资田”全部依法清理收回还林,做到“应收尽收、应还尽还”。

二、正确把握“工资田”清收还林的基本政策

要对国有林场经营管理范围内的“工资田”进行彻底清理核查,摸清底数,区分不同情况,把握政策界限,有序收回还林。

(一)加大“工资田”清收力度。要根据林权证、地块认定书、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成果、森林资源档案等相关资料,作为“工资田”清收的重要依据,查清查实“工资田”的底数。对用作职工“工资田”的林地、对外承包用于耕种的林地及用作其他用途的林地,要依法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林地。对纳入二轮土地承包的林地、行洪区内的林地、军事设施范围内的林地、存在权属争议的林地,暂不纳入国有林场“工资田”还林范围,待相关问题解决后再实施清收还林。

(二)还林主体可以多元化。

对清理收回的“工资田”,原则上由国有林场还林,也可视情况对外承包造林。对外承包造林按照《吉林省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有偿使用指导意见(试行)》(吉林场〔2019〕505号)执行,没有出台林地有偿使用费标准的,可参照耕地承包费标准收取林地有偿使用费。

(三)还林不限林种、树种。“工资田”还林不限林种、树种,既可以营造防护林、用材林,也可以营造生态经济兼用林,还可以作为绿化苗木培育基地。

(四)还林可适当进行间种。成林前,在保证目的树种成活和生长空间的前提下,阔叶树种三年内、针叶树种五年内允许适当进行林苗(绿化苗木,包括木本花卉)、林豆、林菜、林药间作,不得进行林参间作,不得间种玉米、高粱、向日葵等高科作物,不得使用除草剂。


吉林林草局关于加快推进国有林场“工资田”清收还林工作的意见


(五)多渠道筹措还林资金。在符合相关工程标准的情况下,“工资田”还林可优先纳入三北防护林工程、农田防护林网修复完善工程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文冠果、山杏、沙枣、桑树等生态和经济兼用的乔木和亚乔木树种,可享受三北防护林工程乔木树种造林补助政策;在相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林业产业发展资金、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资金可用于 “工资田”还林。

要建立多元化、多渠道投入机制,采取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贷款、ppp模式、林权抵押贷款等多渠道引进社会资本,解决“工资田”还林急需的资金问题。

三、切实加大“工资田”还林工作力度

要加大“工资田”清收还林的工作力度,因地制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一)落实年度还林任务。在查清查实“工资田”底数的基础上,将“工资田”还林任务分解落实到年度。对纳入国家工程造林的,要提前一年向省林草局申报工程造林计划,并于每年造林前将工程造林作业设计报省林草局生态修复处审批实施;对工程以外的造林作业设计,由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批实施,报市(州)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二)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还林、还湿、还草。要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理念,按照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宜湿则湿。原则上,东部地区“工资田”还林以营造红松与胡桃揪、水曲柳、黄檗等珍贵树种和乡土树种混交林为主;中部地区以营造红松、樟子松与榛子混交林为主;西部地区除营造杨树外,可营造文冠果、山杏、沙枣等生态经济兼用树种,对轻中度盐碱地类可试种欧李等耐盐碱树种。对林地范围内的湿地和草地,要采取封育措施,恢复湿地和草地。

(三)严把还林苗木质量关。“工资田”还林应当使用优良种苗,营造公益林和商品林的,造林苗木质量要达到国家Ⅰ级、Ⅱ级标准。国有林场应当根据各年度造林需求自行育苗,实行订单育苗、定向生产、定量供应;不能自行育苗的,苗木采购要严格把关,保证苗木的质量。

(四)切实加强造林施工管理。造林标准要严格按照现行的技术规程执行,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造林作业设计组织施工。要合理配置造林密度和株行距,造林初植密度阔叶树每公顷不得低于1650株、针叶树不得低于2200株,行距不得超过4米。

四、加强“工资田”还林的管理

要按照“谁还林、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工资田”还林的各项权利归属,落实培育管护责任;要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加强对“工资田”还林成果的管理,确保清得回、还得上、稳得住、不反弹。

(一)加强“工资田”还林权属管理。对外承包造林的,达到新成林验收标准,经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可依法核发承包经营权证;对违反规定间种或者连续两年达不到保存率规定标准的,由国有林场依法收回林地还林。

(二)严格落实培育管护责任。“工资田”还林后,要认真落实幼林抚育和管护责任。对外承包造林的,国有林场要与承包经营者签订还林、抚育、管护协议,明确承包经营者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要落实护林员和监督员造林地监管职责,监督承包经营者履职尽责,确保“工资田”还林取得实际效果。

(三)严格执行检查验收制度和还林补助兑现政策。

“工资田”造林质量由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逐块检查验收,自检材料要于每年6月底上报省林草局生态修复处;新成林验收由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逐地块检查验收,自检材料报省林草局资源管理处,省、市(州)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组织抽查。当年造林成活率和三年保存率达到规定标准的,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按比例逐年兑现造林补助资金。

(四)依法严厉打击毁林复耕行为。对在“工资田”还林过程中强种、抢种、复耕、违规间种以及以间种名义假还林真耕种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厉查处,依法清除非法耕种的农作物;对拒不交还非法占用林地、毁林复耕、毁苗、放牧等的当事人,要依法严厉打击,保护“工资田”还林成果。

五、健全完善“工资田”还林工作机制

国有林场“工资田”成因和情况比较复杂,清收还林涉及各方利益,政策性强,可以先易后难、先试点再推开,也可以以林班(村)为单位整体推进,确保国有林场稳定和职工切身利益。要紧紧依托当地人民政府,充分运用激励约束机制,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确保还林工作顺利开展。

(一)强化组织领导。“工资田”还林的责任主体是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市(州)、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国有林场“工资田”还林工作的重要性,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国有林场负责组织实施;要做好“工资田”清收还林的政策法规宣传工作,推动“工资田”清收还林工作扎实开展。

(二)严格考核奖惩。市(州)、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把国有林场“工资田”清收还林作为国有林场场长森林资源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要建立国有林场“工资田”还林目标责任制,落实各工作环节的目标责任;要建立督查考核制度,对“工资田”清收还林目标严格进行考核。省林草局将“工资田”清收还林作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对未完成年度还林任务的单位,将在全省进行通报并抄送地方政府,同时削减下年度林业项目资金。

(三)严肃追责问责。对在国有林场“工资田”清收还林工作中虚报、瞒报相关情况的,还林后达不到成林标准的,自检和抽检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要严肃追责问责,依法依纪处理。对“工资田”清收还林工作开展不力、不按规定清收还林、毁林复耕严重等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提请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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