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判決的結果不滿意?不服判決怎麼辦?

對判決的結果不滿意?不服判決怎麼辦?

法院第一審判決的下來,不論是原告或者被告都可能對判決的結果不滿意,不服判決怎麼辦?——答:上訴!今天小編就給大家淺析關於“上訴”的部分內容。

一、哪些裁判能上訴?原則上來說地方各級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都是可以上訴的,但是也有例外,以下幾種判決,即使不服也是不能提起上訴的:

(1)最高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

(2)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作出的判決;

(3)小額訴訟程序作出的判決。

當然除了判決以外,對一些裁定不服的,也是可以上訴的,例如:

(1)法院受理案件之前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所作出的“不予受理”的裁定;

(2)法院受理案件之後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所作出的“駁回起訴”的裁定;

(3)“管轄異議”,實務中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往往是被告,被告會認為受理的法院沒有管轄權,法院則會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進行審查,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對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訴;

(4)還有“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也是可以上訴的。

二、誰可以提起上訴呢?

一般來說就是一審的原告或者被告,實務中還有“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這裡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只有是被判決承擔責任時才有上訴權,此處關於“第三人”的具體內容,本文不作拓展。如果是委託代理人上訴的,必須獲取特別授權。無行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是可以代理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粵龍法務”提醒您注意的是:代理人提起上訴的,代理人不是所謂的“上訴人”,上訴人應是其代理的“當事人本人”。

三、“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是如何確定的?

誰是“上訴人”,誰是“被上訴人”,不是說就固定不變的。一般而言最簡單的分辨就是:提起上訴的是“上訴人”,沒有提起上訴的是“被上訴人”。當然如果說雙方的當事人,也就是原告和被告都提起了上訴,那都是“上訴人”。第三人也是一樣,只要提起了上訴,那就是“上訴人”。

【這裡還有個比較專業的知識點,如果不理解的,可以忽略,那就是在“必要共同訴訟”中,享有上訴權並提出上訴的為“上訴人”,而“上訴人”對與誰之間的權利、義務分擔有意見的,誰就為“被上訴人”,其他當事人則按照原審的訴訟地位列明即可】

四、上訴期限如何規定?

(1)如果是判決,應當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提起上訴;

(2)如果是裁定,應當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起上訴;

(3)如果是涉外案件,只針對的是國內沒有住所的情形,在一審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提起上訴。其他涉外案件無特殊情形還是按照一般的上訴期限規定處理。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 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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