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人尊禮尚施”,從禮與樂看西周宗法禮樂制的構建

“周人尊禮尚施”,從禮與樂看西周宗法禮樂制的構建

禮樂在源遠流長的華夏文化體系當中,佔據著獨一無二的地位。“禮樂”作為傳統文化體系中的核心要素,影響著中華民族五千多年的文化傳承。在禮樂制度的構建過程中,有許多人為之付出了畢生精力,如果追根溯源的話,不得不提及西周時期所建立的“宗法禮樂”制。西周在前人,即殷商的“宗法制”的基礎之上融合了“禮”和“樂”這兩大元素,並形成了流傳千年,依舊熠熠生輝的燦爛文化。

一、 周禮是承襲殷禮而發展,西周在“殷禮”中加入“禮”與“樂”,形成了以“禮”為核心的西周宗法禮樂制度

以祭祀為例,在殷商時期的貴族的社會生活中,佔據了他們極大部分的祭祀活動,主要包括對天、地、山、川、風、雨、雷、電等自然因素的祭祀。其中尤為典型的是對祭祖的安排。在祭祖的活動中,殷商時期形成的是“周祭制度”,顧名思義就是一週一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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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又因為祭祀活動的頻繁和複雜,所以幾乎每隔幾天就會有一次名稱不同的祭祀活動,這樣也就造成了一週可能會有五場甚至六場的祭祀安排。雖然當時對時間並沒有明確的界定,但這麼頻繁的祭祀無疑會對當時的殷商王朝經濟產生巨大壓力。

在宗法繼承上,其首要的核心依舊是大宗法繼承製。其實在商代,血緣關係在繼承中就已經開始取得重要的地位,也就是嫡長子繼承製。由於當時的種種原因,雖然有這類現象的出現,但並未形成相關的制度保留下來。

《公羊傳·隱公元年》中有這樣一句話:“立子以貴不以長,立嫡以長不以賢”。由此可以看出,長幼之序在繼承中的地位是何其重要。

殷商人在天神的崇拜方面更是幾乎痴迷的狀態,他們認為“民神異業”“民神雜糅”,也正是對上天的崇拜,他們從不強調民的作用,在他們的社會生活中幾乎全部都是“神”的影子。《禮記·表記》中說:“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後禮”。在社會生活中也是反覆占卜吉凶,以求安穩。

殷商在官職的排列上,王的地位僅次於天,在萬人之上。其下依次設置有冢宰、卿士。這樣的一個官職系統,雖然有些簡陋,但對於當時來說已經基本能夠滿足社會穩定的需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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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於祭祀,西周在這一方面一改殷商的體制,周代大規模的削減祭祀的名目即事由,創立了昭穆制度,在客觀程度上顯示出了周代人們的理性思維的發展。

而在宗法繼承中,西周將嫡長子繼承製繼承下來,並將其確立為一項明確的制度,這也正是西周的偉大之處。並在此基礎之上,西周建立的分封制度更是進一步鞏固了西周王朝的統治,也就有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王臣。”的記載了。

西周在對天神崇拜的問題上,是比殷商人來說是相對理性的。《禮記》中記載:“周人尊禮尚施,事鬼敬神而遠之。”周代人將“君權神授”這一觀點和“德”合二為一,形成了迥異不同的禮樂制度,可以說,西周完成了從原始社會的盲目崇拜,到人為的社會信仰這一重要轉變。

“禮樂”的融合體現最明顯的就是在官職制度,西周的官職的設立基本沿襲殷商時期。但是在《周禮》中明確表示,周代的官職是依據天地四時四方而設立的,更具有一種內在的關聯性。這些“禮樂”的加入,無疑使得西周不同於殷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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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西周通過建立“五禮”體系和構建“五樂”制度,融合宗法,進一步深化血緣在宗法繼承中的地位,在“禮器”使用方面也提高要求,形成獨具一格的西周宗法禮樂制

(一)從“殷禮”的一無所有到西周“五禮”體系和“五樂”制度的各成體系,二者相輔相成互為表裡

西周的禮樂制度,具體來說分為“五禮”“五樂”。五禮指的是:“吉禮”、“凶禮”、“軍禮”、“賓禮”、 “嘉禮”。五樂則指: “樂舞”、“樂教”、“用樂”、“詩樂”、 “樂懸”。前者構成的是一種體系,後者則偏重於制度。

“五禮”中“吉禮”與“凶禮”相互對立,其中吉禮為五禮之首,《周禮·春官》:“以吉禮事邦國之鬼神示。”吉禮中的“禮義”的意思是“事神致福”,結果為吉訓,也就意味著有福氣, 其中分為“事天”、“事地”、“事人”,總的概述為“三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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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禮”與“吉禮”相對而言,包含五個方面“喪”、“吊”、“荒”、 “禬”、“恤”。喪——悼念死者時候的禮儀,吊——對他國發生水災的一種慰問,荒——對他國發生的饑荒、人民捱餓的一種同情,禬——對自己的友好國收到外來侵略給予相應的補償,恤——鄰國受到內亂提供一定的幫助。

除了吉禮和凶禮,剩下的三種較為簡單,軍禮顧名思義就是軍事活動的禮儀;賓禮就是對外國來訪使臣的禮節;嘉禮則表示處理個人的社交關係的禮儀。

與禮相應的便是樂了,其中樂舞規定的是從天子到諸侯在舉辦舞會時,應該採用的規模,西周舞蹈的陣列,天子可用八佾,一佾八個人,一共六十四人,諸侯可用六佾,一佾六個人,一共三十六人,士大夫可用四佾,士只可用二佾,人數以此類推 。

樂教是一種教樂制度,即設立專門的音樂機構來教授樂器,主要的職責是掌管音樂以及教化。在其中設立了“大司樂”——為樂教的行政長官,其下設有“樂師”、“大小胥”、“大小師”等眾多樂官,共一千四百餘人。

在西周用樂也是有規定的,這與之前的樂舞是有對應的。這主要根據活動的需要而設定,如祭祀的活動用祭樂;射禮的時候用射樂。不同的活動有著不同的樂曲類型,其中《王夏》、《雍》、《清廟》等樂曲是天子專門使用的樂曲,其他人不可用,並且在同一活動中,天子若使用了一隻普通的曲子,之後諸侯和他人是不能再使用相同的樂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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詩樂是樂曲的選擇要和《詩》的內容保持一致,樂懸又可以理解為懸樂,指的是懸掛式的鐘磬類樂器,有著嚴格的規定和使用規範,《周禮》中有記載:“王宮縣,諸侯軒縣”。宮縣為東西南北四面都要懸掛樂器,軒縣指的是避開天子南面的,只掛東西北三個方向。

(二)從“殷禮缺乏”到 “周禮大盛”,創制了“禮器”,並在此基礎上衍生出“禮器三制”

禮器三制所指的並不是樂器,而是從分封制延伸出來的一種制度,它更加明確了,天子和諸侯在使用器物方面的要求,主要涉及三個方面:青銅器、佩玉、服飾。這三者也是顯示天子與諸侯們的區別所在。

從青銅器來說,以當時冶煉青銅的技術來看,這一物品是極為貴重的。而且這一物品只可用於祭祀活動,其他活動都不可以使用青銅器,而在眾多的青銅器中,鼎為國之重器,尤為重要,所以也成為一言九鼎、問鼎中原等成語的由來。

用玉製度就較為簡單,它是按照玉的使用途徑來劃分的,一是用來做配飾,一是參加禮儀,一是喪葬使用。服飾方面,天子在祭祀上天的時候需要“服大裘而冕”,諸侯和士大夫們以“袞冕”、“鷩冕”,“毳冕”、“希冕”、“玄冕”的順序排列,以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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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襲殷禮”與“融合宗法”結合,同時注入“禮與樂”,滿足了統治者的需求,維護了封建統治,同時為後世的禮樂制的建構提供了借鑑作用

西周時期的宗法禮樂制度,其實是對殷商時期宗法制的一種繼承和創新。殷商時期的人們對自然和神靈產生一種盲目崇拜,提出的祭祀、官職、宗法繼承等都是源於對自然的崇拜。

但是西周在殷商的基礎上加入了跟多的人文的元素,比如:“君權神授”、在官職的設置上考慮到天地四時四方的影響、對神靈的崇拜不再是盲目的,而是具有了維護天子統治的目的性等等。

同時,西周在制度層面添加了“禮樂”,用禮樂來進一步規範人們的生活,從而在宗法制的基礎上衍生出分封制。通過“五禮”、“五樂”和“禮器制度”來明確上至天子,下至士大夫的生活、禮儀等各個方面標準。

以宗法血親劃定等級,用分封禮樂鞏固統治。西周時期的人們將本就迥然不同的禮樂,竟然可以合二為一併為自己所用,不難看出,這其中蘊藏著多少智慧結晶。

“周人尊禮尚施”,從禮與樂看西周宗法禮樂制的構建

西周時期形成的禮樂制度,除了鞏固了周天子的政治統治之外,無疑也將禮樂文化的種子潛藏在每個華夏兒女的心田。正是因為如此,每提及中華傳統文化就會想到“禮樂”二字。這是一種由來已久且經久不息的文化習慣,是印證每個華夏兒女身份的“胎記”。

參考文獻:

《禮記》

《公羊傳》

《周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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