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下沉式”法律風險排查模式

內容提要:在法律法規日趨完善的今天,傳統的企業管理模式已難以適應繁複的合規化要求,由小隱患產生的大雷點往往使企業家們疲於應付。此時,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憑藉自身的專業優勢,為企業提供“下沉式”法律風險排查,讓企業家們從內耗中脫離出來,投入更多精力到企業發展,律師事務所和律師自身也能獲得較好的價值回報,伴隨企業一起成長。

關鍵詞:下沉式 法律風險 排查 隱患

隨著我國法治化進程的持續推進,越來越多的單位和個人意識到法律在日常管理、經營、生活中的重要性,特別是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中明確要求:“2017年底前,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政機關普遍設立法律顧問、公職律師,鄉鎮黨委和政府根據需要設立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國有企業深入推進法律顧問、公司律師制度,事業單位探索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到2020年全面形成與經濟社會發展和法律服務需求相適應的中國特色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體系”,各級黨政機關已普遍落實文件要求,與律師事務所合作,聘請律師以獲得法律服務。而各類企業特別是規模化企業除了聘請常年法律顧問外,還經常就知識產權、融資併購、訴訟案件等方面尋求專項法律服務,從這個角度看,法律服務的前景非常廣闊,仍屬朝陽產業。

但也應該看到,不少傳統的法律顧問流於形式,律師處理日常事務的工作積極性不高,發揮的作用有限,有的律所、律師看似名頭甚響,實則顧而不問,甚至顧都顧不了幾次,如此的法律服務其實並未體現應有的價值,對於客戶來說,顯得非常雞肋乃至毫無必要,從而造成客戶粘性差、易流失的狀況。

所謂“下沉式”的法律風險排查,是摒棄了傳統的諮詢——回答的模式,而是由律師下沉到企業的生產一線、研發一線、建設一線和監管一線,直面技術和管理上的難題,主動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由此把各種隱患扼殺在萌芽狀態,保障各項事態平穩發展,而不是在“爆雷”後花大力氣處理。

之所以考慮到這一服務模式,源自筆者的職業經歷——曾長期在政府部門工作並從事企業的監管和執法。筆者發現眾多的企業家在經營的過程中,主要的時間精力並不是放在企業規劃、產品研發、市場開拓上,而是疲於應付各種督察檢查、內部消耗、處理意外事件等繁雜事務上。隨著合規化的標準越來越高,企業管理漏洞也越來越多,企業家再也不敢拍著胸脯說:我又不做違法的事,我怕什麼。面對隔三差五出現的安全生產事件、環保高額罰款、離職員工勞動仲裁、知識產權受侵犯、職業打假人的碰瓷等等,企業家們往往是出了事才知道“原來還有這個規定”。因此,筆者認為,企業治理中的矛盾和痛點很多事來自風險隱患,作為律師,排除風險隱患就能創造價值。

上海市協力(無錫)律師事務所構建的“下沉式”的法律風險排查模式,將企業的生產經營中的風險分為公司治理、安全生產等十二大模塊:

1. 外部風險:排查企業所處的宏觀環境、自有特徵、政策情況、熱點事件等,判斷企業經營的總體風險;

2. 公司治理:排查企業規章制度的漏洞、相關資質、組織結構、三會文件等;

3. 合同管理:排查企業合同簽訂制度、履約風險、合同模板是否存在漏洞、擬簽訂合同的權利義務是否公平等;

4. 財務稅務:排查基本財務狀況、收入成本分析、應收款項分析、企業所得稅、增值稅涉稅風險等;

5. 勞動人事:排查內容包括招聘與入職、勞動合同簽訂和履行、內部規定和民主管理、工時休假和薪酬管理等;

6. 知識產權:排查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商業秘密、反不正當競爭、知識產權管理體系方面的風險;

7. 安全生產:排查安全生產領域的規章制度、行政許可、作業人員管理、設施設備管理、安全生產臺賬、安全教育培訓的落實等方面的風險;

8. 質量技術:排查產品質量的把控流程、採購驗收、生產許可證、強制認證等;

9. 環境保護:排查企業環境保護制度、環評報告和批覆的落實、排汙監測的情況、廢物的存放和處置等方面的事宜;

10. 工程建設:排查參建單位資質、招標投標、分包轉包、建設過程中的安全、質量、進度、簽證和索賠管理;

11. 刑事風險:排查涉及企業經營方面的刑事風險;

12. 其他風險:包括食品安全、違法廣告、房屋徵收、物業管理等。

律師通過看現場、查資料的形式,在排查出風險點後,應當向客戶出具風險排查報告,不僅要列舉所發現的問題,還要列明法律依據,更重要的是要提出解決方案。

在排查過程中,律師還可瞭解企業是否存在涉訴風險、壞賬和應收賬款、行政處罰、重組併購等事務,有了風險排查這樣的切入點,雙方更易建立一定的信賴關係,有利於律師開拓其他業務。

推行“下沉式”法律風險排查需解決的問題:

一、關於人員組織結構。

“下沉式”法律風險排查的綜合性決定了單打獨鬥的律師是無法支撐起整個體系的,而合夥人+專職律師+助理的固定團隊也難以涵蓋全部領域的服務。由此在組織機構上,筆者所在的協力無錫律師事務所嘗試性地搭建了下沉式法律服務中心,與原先的常法中心相結合,內設常法服務、風險排查和行政後勤三大模塊,每個模塊分若干個小組。其中常法服務組主要負責客戶的日常法律諮詢和定期上門走訪;風險排查組與常法服務組配合,完成客戶的風險排查任務;行政後勤組負責客戶合同的管理、組織培訓和後勤保障等事務。每個小組各司其事,內部有分工,對外有聯絡人,個人可根據自己的專長和興趣同時加入若干個小組,小組一旦組建,除特殊情況外,人員相對固定,如遇到複雜疑難問題,可臨時組建專項研討組。此種形式既規範又靈活,可以最大限度地發揮個人的專長,促進交叉學科的溝通交流,有利於培養一專多能的複合型人才。

此外,還需設置科學合理的酬勞分配模式,使合夥人更願意把客戶放到平臺內來服務,律師、助理、行政輔助人員多勞多得,充分發揮積極性。

二、關於人力成本高企。

“下沉式”法律風險排查需要長時間派員趕赴一線處理具體事務,由此產生的人力成本往往高於一般的訴訟案件,故要考慮的就是如何模塊化運作事務以達到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目的,包括人員分工具體化,內部程序流程化,服務項目表單化等,把一個個看似複雜的法律問題轉化為淺顯易懂的實操指南。

三、關於服務質量的評價。“下沉式”法律風險排查對於律所和企業都屬於新生事物,各方心中無底,必將有摸著石頭過河的過程,而服務質量的高低將決定客戶對服務價值的認可程度。作為提供服務的一方,除需熟練掌握相關的法律法規外,還需瞭解服務領域的市場行情、運作習慣,並與客戶充分溝通,找準其痛點難點所在,從而有所側重,對症下藥。“下沉式”的法律風險排查雖然不能排除企業面臨的所有風險,但按照海因裡希法則,一件重大的事故背後必有29件輕度的事故,還有300件潛在的隱患,排查工作可以大大降低了隱患的基數和不確定事件出現的概率,使企業家有更多精力投入到企業發展中去。

站在律師事務所發展的角度看,雖然和發達國家比,律師這個行業還遠遠沒有飽和,但是可以預見到,任何行業都有一個大浪淘沙的過程,好的時候,一擁而上,不好的時候,一鬨而散——共享單車的實例就在眼前。律師事務所如何在大浪淘沙中生存下去,發展起來,必須解決同質化嚴重的問題,否則時間一長就易陷入低價的惡性競爭。如何把自己的價值凸顯出來,去做他人沒做過的事,“下沉式”的法律服務將是一劑良方。

上海市協力(無錫)律師事務所在“下沉式”法律服務的探索之路上已有數個成功案例,並正在逐步形成自己的一套服務體系。我們相信,隨著人們對公司治理、投後管理、日常風控、專項調查方面的需求越來越旺盛,“下沉式”法律服務將會有廣闊的市場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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