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打官司也有時間限制,這種欠條訴訟時效可這樣計算,收藏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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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現實中這種案例較多,比如男子向女子借款10萬元,雙方在簽訂借款協議時約定,男子分24期,每個月算一期須償還本息4200元,直至還清為止。

當男子發生任意一筆拖欠本息時,其訴訟時效不能單獨計算,而是作為一個整體的債,以最後一筆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計算三年訴訟時效。

1.當事人對分期履行的債務約定擔保責任的,如何確定保證期間起算點

當事人約定保證人對整個債務提供擔保,保證期間應該從最後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計算;

儘管保證人僅對某一筆或某幾筆債務提供擔保,但由於該一筆或幾筆債務系整個債務的一部分,且給付每一期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系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故保證期間的起算也應與其相銜接,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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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滾動支付合同之債所產生的給付請求權訴訟時效起算點的確定。

按照生活中約定俗成的操作方式,當事人只約定總的履行期限、債務總額和只約定總的履行期限或總的債務數額,而未對分期履行期限及數額進行明確規定,在總的履行期限內隨時供貨、隨時結賬的一種合同法律關係;

這種方式在實務中不易判斷某一筆款項系支付何其貨物的價金,故自最後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訴訟時效期間較為合理;

當然,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結算後給付款項的,則給付款項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從結算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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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按照合同法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合同法第61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條款或、履行期限等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

合同法第62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61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假如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內沒有約定履行期限,那隻能雙方協議補充或依據交易習慣等確定,在能夠確定履行期限時,訴訟時效會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開始計算;

雙方不能協商補充,依據合同條款和交易習慣也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那就按照合同法第62條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並給債務人必要的準備時間。準備時間到期後債務人仍不能履行的,訴訟時效就會從到期之日開始計算,債權人在

三年內必須起訴,不然喪失勝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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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在雙方不能確定履行期限時,一般債權人都會給債務人一定履行債務的期限,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履行時,訴訟時效便從寬限期屆滿之日計算,一般為三年內向法院主張權利;

當債務人第一次接到債權人履行債務通知時,明確表示(一般會通過電子郵箱、微信、短信、書面通知等方式)不履行債務的,訴訟時效便從此時開始計算,通常為三年內主張權利。

1.合同未約定履行期限,義務人主動履行部分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部分履行中斷,剩餘未履行部分仍然需要雙方協議履行期限,不能協商的,同樣適用寬限期制度決定計算訴訟時效。

2.合同未約定履行期限,當事一方履行合同義務後,另一方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條,訴訟時效的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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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農民向農藥廠賒購10萬元農藥,當時簽訂買賣合同並出具欠條一張,欠條並沒有約定還款期限。三年後農藥廠起訴農民還款,農民以超過訴訟時效抗辯,拒絕還款。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見:當事人對履行期限未作約定,應該根據合同法第62條第4項規定處理,即訴訟時效自債權人主張債權或債務人清償債務並給予合理準備期限屆滿後起算,以更好地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3.關於未定履行期限的欠條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有三種情形:

(1)在履行期間未屆滿情形下,出具欠條時訴訟時效的起算問題

該情形下,欠條作為形成債務之合同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明,因為賣方交付貨物後,債務人給付貨款的履行期間尚未屆滿,故債務人未立即支付貨款並未侵害債權人的利益,所以訴訟時效並未起算。

在收取貨物同時,買方立即出具沒有載明還款期限的欠條時,只是作為雙方存在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關係的一種證明,而非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更談不上訴訟時效的中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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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已屆履行期限後出具的欠條。該情形下,欠條系作為債務人對其所欠債務的確認,未定履行期限,表面其未有還款承諾,所以訴訟時效從此中斷

(3)合同未定履行期限,在賣方交付貨物的同時,買方出具沒有還款期限的欠條,訴訟時效起算有三種情形:

能夠確定買方應該在賣方交付貨物同時支付貨款的,依據最高法【1994】3號批覆文件規定,訴訟時效期限應該從出具欠條的第二日開始計算;

能夠確定買受方支付貨款的期限,除第一種情形外,雙方按照合同法61條補充約定或交易習慣確定支付貨款期限的,在欠條到期之前不應適用【1994】3號批覆文件規定;

不能確認確定的履行期限的情形,如根據合同法61條不能確定履行期限,則應按照合同法62條確定,即債權人隨時主張權利,給債務人必要準備時間確定。此時,在出賣方交付貨物同時,買受方出具沒有還款期限的欠條,不能適用【1994】3號批覆文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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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復【1994】3號文件批覆規定: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後,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後因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條,根據民法通則140條規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

如果供貨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後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供貨方收到需方所寫欠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三年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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