鑲黃旗人民檢察院開展保護野生動物公益訴訟專項活動方案


鑲黃旗人民檢察院開展保護野生動物公益訴訟專項活動方案

按照自治區院《關於在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期間做好公益訴訟檢察工作的指導意見》和盟分院《錫林郭勒盟檢察機關開展保護野生動物公益訴訟專項活動方案》的要求,我部決定,開展保護野生動物公益訴訟專項活動,現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導思想

按照自治區黨委和高檢院、自治區院、盟分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安排部署,把源頭上控制重大公共衛生風險的發生、服務打贏疫情防控總體戰、阻擊戰作為首要任務,監督、協同相關職能部門加強野生動物資源和草原生態環境保護,積極開展源頭防控,為社會各界有效開展疫情防控、打贏疫情防控總體戰、阻擊戰營造良好司法環境。

二、基本原則

一是緊緊依靠黨委領導。要主動向黨委彙報公益訴訟檢察工作在保護草原生態的職能作用,積極爭取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支持,確保專項活動取得實效。二是堅持協作配合。要主動與旗市場監督管理局、林業和草原局、農牧業和科技局、公安局(包括森林公安)等部門緊密配合協作,形成打擊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違法犯罪的合力,用好政治智慧、法律智慧和監督智慧,找准保護野生動物工作,實現雙贏多贏共贏的基點,齊心協力保護野生動物。三是堅持源頭防控。重在促成預防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和草原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制度機制,嚴格餐飲服務、市場交易和運輸環節的監督,消除非法買賣野生動物的生存空間,從源頭上控制公共衛生風險。

三、工作重點

我部針對保護錫林郭勒盟大草原專項活動以及保護野生動物公益訴訟專項活動相結合,從破壞草原生態、關於野生動物違法行為兩方面開展工作。

(一)破壞草原生態。1.臨時佔用草原。違法批准臨時佔用草原,或者批准臨時佔用草原的期限超過二年的;使用人在臨時佔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佔用期滿,用地單位未恢復草原植被並及時退還佔用的草原的;旅遊開發中非法佔用草原及佔用草原建設道路的。2.非法佔用草原。未經批准在草原上從事採土、採砂、採石等作業活動的;未在規定的時間、區域內,按照準許的採挖方式從事採礦作業的;工礦企業未經批准修建道路佔用破壞草原的。中央環保督查反饋未經草原主管部門審核審批的採礦項目治理情況監督。3.汙染草原和土壤環境。違法排放廢水、廢氣、廢渣及其他汙染物;在草原上堆放固體廢棄物汙染草原土壤、地下水等環境的。草原緩衝區內的農業、工業和礦藏開採問題的依法治理監督。4.破壞草原植物資源。在荒漠、半荒漠和嚴重退化、沙化、鹽鹼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態脆弱區的草原上採挖植物和從事破壞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動;採集、加工、收購和銷售髮菜;採集和收購帶根野生麻黃草。5.牧業違規使用草原。超載放牧的;在草原禁牧、休牧、輪牧區和禁牧期、休牧期到草原上放牧的;擅自改變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的。超載放牧地區在2020年12月底基本達到草畜平衡目標治理監管。6.其他破壞草原違法行為。非法開墾草原;機動車輛離開道路在草原上行駛破壞草原植被的;未經批准在草原上開展經營性旅遊活動破壞草原植被的;建設旱作人工草地以及草原承包經營者建設小面積人工草地不符合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改變草原原有用途的,可能導致草原風蝕沙化的。

(二)關於野生動物違法行為。1.破壞草原動物資源。在草原上買賣和運輸鷹、雕、貓頭鷹、百靈鳥、沙狐、狐狸和鼬科動物等草原鼠蟲害天敵和草原珍貴野生動物;為食用非法購買產自草原的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2.非法銷售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肉類銷售市場、農貿市場、超市等違法從事出售、購買、寄遞野生動物及製品等交易活動的。3.非法運輸野生動物。針對快遞企業非法運輸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重點管控。4.非法狩獵野生動物。狩獵國家級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的行為;疫情期間狩獵野生動物的;未經批准使用毒藥、爆炸物、獵槍等裝置進行狩獵的;5.其他破壞野生動物資源行為。未經批准,在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棲息地使用毒藥的;破壞野生動物的生息繁衍場所和生產條件的。

四、措施方法

(一)充分運用刑事檢察職能。立足公益訴訟檢察部門“三檢合一”制度優勢,充分運用刑事檢察職能,依法嚴懲非法破壞大草原生態、違法捕獵、殺害、運輸、銷售和食用野生動物違法犯罪行為,涉嫌犯罪的及時監督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尚不構成刑事犯罪的及時作出行政處理。

(二)發揮行政公益訴訟檢察職能。發現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監督機關不作為監督職責,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或者不依法查處,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或者有濫用職權等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的,依法提出訴前檢察建議,督促負有監管職責的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我旗涉及到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的行政部門主要包括:市場監督管理局、森林公安或公安機關、林業草原局、交通運輸、郵政、衛生健康委員會。我部將通過公益訴訟促進監管部門依法行政、嚴格執法,扎牢野生動物保護的行政監管籠子。

(三)加大民事公益訴訟力度。對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犯罪案件,符合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條件的,及時跟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積極與法院溝通協調,探索對破壞野生動物和生態環境資源違法犯罪行為實施懲罰性賠償的訴判機制,有力打擊和震懾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和生態壞境資源違法行為。

(四)加大協作配合力度。加強與相關行政機關、人民法院的協調工作,主動加強與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林業草原、公安等部門的協作配合機制建設,共同致力於野生動物保護和草原生態壞境公益保護。

五、具體步驟

(一)廣泛收集線索。多渠道發現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線索。一是整合資源,充分發揮微信檢察室、公益守護人驛站、公益司法保護聯絡員、無人機巡查的作用,梳理我院近三年來辦理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檢察建議案件;二是主動與市場監督管理局,森林公安或公安機關,林業草原局,交通運輸,郵政,衛生健康委員會等行政監管機關調取近三年來涉及野生動物資源保護領域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案卷

(二)履行訴前程序。對有關行政機關存在違法行使職權或不作為的情況,按照違法行為有無得到制止、公益損害是否得到恢復、行政機關是否履行所有的監管職能進行判斷,對於應當立案的及時立案,及時提出訴前檢察建議;對行政機關拒不整改或履行職責的,緊扣行政機關是否履職盡責的標準提起訴訟。

(三)提出檢察建議。草原生態等行政監督部門存在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行為的,依法及時立案進入行政公益訴訟程序,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涉嫌犯罪的,督促行政機關移交追究刑事責任。

六、總結階段

要認真總結保護野生動物和保護錫林郭勒盟大草原兩個公益訴訟案件的特點和規律,分析專項活動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思路和舉措,推動完善草原生態保護公益訴訟制度機制,形成書面報告報分院和旗黨委、人大常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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