镶黄旗人民检察院开展保护野生动物公益诉讼专项活动方案


镶黄旗人民检察院开展保护野生动物公益诉讼专项活动方案

按照自治区院《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盟分院《锡林郭勒盟检察机关开展保护野生动物公益诉讼专项活动方案》的要求,我部决定,开展保护野生动物公益诉讼专项活动,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自治区党委和高检院、自治区院、盟分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安排部署,把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的发生、服务打赢疫情防控总体战、阻击战作为首要任务,监督、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野生动物资源和草原生态环境保护,积极开展源头防控,为社会各界有效开展疫情防控、打赢疫情防控总体战、阻击战营造良好司法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是紧紧依靠党委领导。要主动向党委汇报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在保护草原生态的职能作用,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支持,确保专项活动取得实效。二是坚持协作配合。要主动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林业和草原局、农牧业和科技局、公安局(包括森林公安)等部门紧密配合协作,形成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的合力,用好政治智慧、法律智慧和监督智慧,找准保护野生动物工作,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基点,齐心协力保护野生动物。三是坚持源头防控。重在促成预防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草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制度机制,严格餐饮服务、市场交易和运输环节的监督,消除非法买卖野生动物的生存空间,从源头上控制公共卫生风险。

三、工作重点

我部针对保护锡林郭勒盟大草原专项活动以及保护野生动物公益诉讼专项活动相结合,从破坏草原生态、关于野生动物违法行为两方面开展工作。

(一)破坏草原生态。1.临时占用草原。违法批准临时占用草原,或者批准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超过二年的;使用人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未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占用的草原的;旅游开发中非法占用草原及占用草原建设道路的。2.非法占用草原。未经批准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的;未在规定的时间、区域内,按照准许的采挖方式从事采矿作业的;工矿企业未经批准修建道路占用破坏草原的。中央环保督查反馈未经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采矿项目治理情况监督。3.污染草原和土壤环境。违法排放废水、废气、废渣及其他污染物;在草原上堆放固体废弃物污染草原土壤、地下水等环境的。草原缓冲区内的农业、工业和矿藏开采问题的依法治理监督。4.破坏草原植物资源。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采集、加工、收购和销售发菜;采集和收购带根野生麻黄草。5.牧业违规使用草原。超载放牧的;在草原禁牧、休牧、轮牧区和禁牧期、休牧期到草原上放牧的;擅自改变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的。超载放牧地区在2020年12月底基本达到草畜平衡目标治理监管。6.其他破坏草原违法行为。非法开垦草原;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未经批准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建设旱作人工草地以及草原承包经营者建设小面积人工草地不符合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改变草原原有用途的,可能导致草原风蚀沙化的。

(二)关于野生动物违法行为。1.破坏草原动物资源。在草原上买卖和运输鹰、雕、猫头鹰、百灵鸟、沙狐、狐狸和鼬科动物等草原鼠虫害天敌和草原珍贵野生动物;为食用非法购买产自草原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2.非法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肉类销售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违法从事出售、购买、寄递野生动物及制品等交易活动的。3.非法运输野生动物。针对快递企业非法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重点管控。4.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狩猎国家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行为;疫情期间狩猎野生动物的;未经批准使用毒药、爆炸物、猎枪等装置进行狩猎的;5.其他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未经批准,在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使用毒药的;破坏野生动物的生息繁衍场所和生产条件的。

四、措施方法

(一)充分运用刑事检察职能。立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三检合一”制度优势,充分运用刑事检察职能,依法严惩非法破坏大草原生态、违法捕猎、杀害、运输、销售和食用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及时作出行政处理。

(二)发挥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发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机关不作为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有滥用职权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依法提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我旗涉及到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行政部门主要包括:市场监督管理局、森林公安或公安机关、林业草原局、交通运输、邮政、卫生健康委员会。我部将通过公益诉讼促进监管部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扎牢野生动物保护的行政监管笼子。

(三)加大民事公益诉讼力度。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犯罪案件,符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条件的,及时跟进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积极与法院沟通协调,探索对破坏野生动物和生态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的诉判机制,有力打击和震慑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坏境资源违法行为。

(四)加大协作配合力度。加强与相关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的协调工作,主动加强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草原、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建设,共同致力于野生动物保护和草原生态坏境公益保护。

五、具体步骤

(一)广泛收集线索。多渠道发现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线索。一是整合资源,充分发挥微信检察室、公益守护人驿站、公益司法保护联络员、无人机巡查的作用,梳理我院近三年来办理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检察建议案件;二是主动与市场监督管理局,森林公安或公安机关,林业草原局,交通运输,邮政,卫生健康委员会等行政监管机关调取近三年来涉及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领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卷

(二)履行诉前程序。对有关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的情况,按照违法行为有无得到制止、公益损害是否得到恢复、行政机关是否履行所有的监管职能进行判断,对于应当立案的及时立案,及时提出诉前检察建议;对行政机关拒不整改或履行职责的,紧扣行政机关是否履职尽责的标准提起诉讼。

(三)提出检察建议。草原生态等行政监督部门存在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依法及时立案进入行政公益诉讼程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涉嫌犯罪的,督促行政机关移交追究刑事责任。

六、总结阶段

要认真总结保护野生动物和保护锡林郭勒盟大草原两个公益诉讼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分析专项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举措,推动完善草原生态保护公益诉讼制度机制,形成书面报告报分院和旗党委、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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