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三個規定”?
2015年,中辦、國辦、中政委、“五部委””先後出臺的《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關於進一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簡稱為“三個規定”。
2019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了《關於建立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制度的實施辦法》,檢察人員對過問、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的情況,應當依照規定全面、如實、及時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適時報告。
小編今天就從一通電話帶你先來了解《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
關於《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的關鍵點,你get到了嗎?
文案 | 黃海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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