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甘肅省紀委監委出臺《規定》 統一規範全省鄉案縣審工作

省紀委監委近日製定《鄉案縣審工作規定(試行)》,統一規範全省鄉案縣審工作。

《規定》明確,鄉鎮紀委對其立案審查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案件,在按規定程序作出處分決定前,報縣級紀委案件審理部門審核把關後,再由鄉鎮黨委或縣級紀委作出處分決定。縣級紀委案件審理部門應堅持依規依紀依法要求和保障案件質量、統籌執紀平衡原則,加強業務指導,嚴格對鄉鎮紀委報送的案件進行審核把關。鄉鎮紀委應落實主體責任,按照相關實體和程序要求規範辦案,從源頭上打好案件質量基礎。通過縣、鄉分級負責,增加質量把關程序,共同保障鄉鎮案件質量。

《規定》對縣級紀委審理部門審核鄉鎮案件的前、中、後三個環節均作出規定。審前,設置形式審核環節,規定縣級紀委審理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形式審核,把好案件入口;審中,組成2人以上的審核組,按照有關標準,嚴格案件審核;審後,開展案件質量評查,採取通報、約談等方式反饋評查結果,督促整改相關問題,做好案件處理的後續跟蹤檢查,以保證案件質量。

《規定》明確,鄉案縣審工作流程主要分為鄉鎮審理、材料報送、案件受理、案件審核、意見反饋、宣佈執行等環節,其中對報送材料種類、審核報告內容、意見反饋程序、審理審核時限、申訴受理程序等作了細化規定,強化了實踐操作性。同時,《規定》要求,案件辦結後,鄉鎮紀委應按照有關規定將案卷材料整理立卷,交縣級紀委統一歸檔。(新甘肅·甘肅日報記者 金鑫)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