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清區院提起公訴的賀某某、宋某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一審判決

2020年3月,由雙清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賀某某、宋某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經雙清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認定:

2012年至2018年,被告人賀某某利用擔任**集團耐克事業部副理兼任邵陽**鞋業有限公司、龍川興萊鞋業有限公司等分廠的採購主管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借為名索要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人民幣3522890元。

一、2016年,賀某某幫助鄭某某(已判刑)的公司成為邵陽**鞋業有限公司的供應商。鄭某某為表示感謝,先後8次轉款至賀某某持有的匡某某賬戶,總計人民幣266697元。

二、2015年,深圳市凱卓特化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葉某某為使其公司在**集團順利開展工作,於是請賀某某幫忙,賀某某表示同意。葉某某為感謝賀某某,先後18次轉款至賀某某持有的匡某某賬戶,總計人民幣121153元。

三、2013年,東莞市富印鞋材有限公司成為**集團加工商,賀某某負責審核該公司業務報價及加工質量。2017年1月,賀某某以朋友買房需借款為由,找富印公司法人代表易某某借款人民幣150000元,易某某同意後將款項轉至賀某某持有的匡某某賬戶。後易某某找賀某某主張債權,賀某某以資金緊張為由不還款。

四、2015年,東莞彰元鞋業有限公司成為**集團加工商,賀某某向該公司經營主管劉某某提出需要採購金額3%的回扣,劉某某表示同意。彰元公司遂安排出納李某某9次轉款至賀某某持有的匡某某賬戶,總計人民幣269289元。

五、2017年,龍川縣隆維建築有限公司成為龍川興萊鞋業有限公司維修商,賀某某負責審核報價和質量。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賀某某以投資項目為由2次找隆維公司法人代表黃偉借款人民幣共計110000元。

六、2016年,東莞市二本鞋材有限公司成為**集團玻璃膠供應商,賀某某負責採購事宜。2017年1月至12月,賀某某以買房子,有急事用錢等理由找二本公司業務員孫某某借款2次,總計人民幣16000元。後孫永芳向公司彙報,公司決定由公司出錢借款給賀某某,共計人民幣681000元。

七、2012年,廣州市韓永鞋材有限公司成為**集團膠水供應商。為形成競爭優勢,該公司找到賀某某尋求幫忙,賀某某同意後提出要按每桶6元收受回扣,該公司遂安排甄越男數十次轉款給賀某某,總計人民幣254570元。

八、2014年,韓國**公司成為**集團貿易合作商。賀某某和宋某某利用負責採購的職務便利,以借錢為名找**公司索要回扣,**公司向宋某某持有的趙某某賬戶轉款數十次,總計摺合人民幣1510181元,該款被賀某某和宋某某兩人平分。

雙清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賀某某、宋某某作為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非法利益,其行為均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其中被告人賀某某犯罪數額巨大,宋某某犯罪數額較大。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判處被告賀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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