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器迷“收藏”成癮 觸犯法律獲刑

荊楚網客戶端—荊楚網消息(通訊員 焦陽、肖起紅)4月16日獲悉,樊城區法院刑事審判庭通過互聯網遠程視頻連接方式,“隔空”開庭審理張三非法持有槍支一案。法院合議庭經過討論,認為張三非法持有槍支目的是為了“收藏”,主觀惡性不深;在非法持有槍支過程中,亦未將槍支用於對外展示、逞勇鬥狠,社會危害性比較小;同時有自首情節,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的調查,於是決定在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幅度內,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據瞭解,張三(化名)出生于軍人世家,爺爺輩、叔叔輩都有人參軍,其從小便懷抱一顆“軍人夢”。大學畢業後,張三到了一家大型國有公司工作,日子雖說平淡,倒也幸福、美滿。時間一長,張三心中的“軍人夢”便又開始蠢蠢欲動。他心想,既然做不了軍人,那“收藏”點軍品也行。於是,張三經過多方尋找,先後從他人手中購得兩把仿“M1911”式氣手槍,藏於工作的車間,並從網上購買氣罐、水彈,閒暇時在車間對著紙板射擊玩樂。

2019年,公安刑事偵查部門接到了北京市公安局刑偵總隊線索核查通知,通過線索摸排,聯繫上了張三。張三自知觸犯了法律,遂到刑偵部門投案自首,並如實供述了非法持有槍支的事實。經鑑定,從張三處扣押的氣手槍均是以氣體為動力發射彈丸,彈丸槍口比動能為4.77焦耳/釐米(國標規定不能超過1.8焦耳/釐米),均應認定為槍支。

法官提醒:非法持有槍支罪,是指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支條件的人員,違反槍支管理規定,私自挪用、藏匿槍支,拒不交出的行為。其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和國家對槍支的管理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三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規定持有、製造(包括變造、裝配)、買賣、運輸、出租、出借槍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兵器迷“收藏”成瘾 触犯法律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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