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按《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执行,个人借款人覆盖面扩大

近日,《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我市按照《办法》要求执行。与往年相比,《办法》中贷款覆盖面、小微企业标准、贷款利率执行等方面都有了新变化。其中,个人借款人覆盖面扩大,增加了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技术人员、港澳台来鲁创业青年。

个人最高可申请15万元创业担保贷款

《办法》规定,个人及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含教育培训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形式创业的,或有实际创业项目的城乡劳动者,可申请最高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创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含教育培训机构)或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及各类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且合伙人、组织成员均符合借款人条件,按照每个创业企业借款人最多不超过(含)3名合伙人,每人最高不超过15万元,可申请不超过45万元贷款。贷款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企业借款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2年,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个人借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同时,增加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技术人员、港澳台来鲁创业青年。

个人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在申请地内自主或合伙创业(无在其他单位就业),持有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有实际创业项目。申请人及配偶有良好的个人信用,具有还贷能力。

贷款执行新利率,小微企业享贴息

申请贷款的小微企业标准有了新要求,调整后需为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文件规定,且当年(申请资格审核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贷款利率执行新利率,个人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基础上加点100个基点。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在上述利率加点上限内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协商确定。小微企业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对享受创业担保贷款的小微企业给予贴息。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办法》明确同为一个法人的借款人不能在同一贷款期限内申请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企业,还款后可继续提供贷款担保和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个人每次贴息年限最长为3年,小微企业每次贴息年限最长为2年。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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