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禁止通过政府投资基金变相举债

经济导报记者 刘勇 通讯员 孔进 赵云亮

为加强对山东全省政府投资基金财政出资的预算约束,提高财政出资效益,近日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 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并结合山东省实际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切实提高基金使用效能。要求各市及省新动能基金公司紧紧围绕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开展基金运作,突出基金引领作用,精准发力、务求实效。强化政府预算对财政出资的约束,将政府投资基金财政出资纳入年度预算管理。要求各市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金规模和投资范围,同一行业领域设立多支目标雷同基金的,要在尊重出资人意愿的基础上,推动整合或调整投资定位。

禁止通过基金变相举债。牢牢守住政策红线不触碰,不得以任何方式通过基金变相举债,不得将地方政府债券或其他借贷资金作为政府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回购投资本金、承担本金损失、保证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各市财政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基金严肃整改。

加强基金绩效管理。要求各市财政部门参照《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引导基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对引导基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新动能基金公司要研究制定参股基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加强对参股基金的全过程绩效管理,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基金存续、计提管理费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完善定期报告制度。各市及省新动能基金公司加强对“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运行报表系统”“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信息管理系统”及其他相关信息报送系统的管理,明确管理人员及职责,并按要求报送基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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