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是賊,終身是賊嗎?呼喚犯罪汙點清零制度

一次是賊,終身是賊嗎?讀過初中的都知道這篇文章,都清楚“人非聖賢孰能無過,過而能改善莫大焉”,都學過周處改過自新的故事。問題是我們現行法律卻出現“犯罪汙點終身制”,這其實是對改過自新的否定。


一次是賊,終身是賊嗎?呼喚犯罪汙點清零制度

建議國家立法實行“犯罪汙點清零制度”,例如免於刑事處罰的1年內“清零”,1年內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3期滿後兩年“清零”,滿1年不足3年的有期徒刑期滿後5年則“清零”,滿3年不足5年的有期徒刑期滿後7年“清零”,滿5年不滿7年的有期徒刑期滿後10年“清零”,7年以上不滿10年的有期徒刑期滿後15年“清零”,滿10年不滿15年的有期徒刑期滿後20年“清零”,超過15年的有期徒刑期滿後25年“清零”,無期徒刑則期滿後30年“清零”。甚至死刑只要不是立即執行的,都可以35年“清零”。這對於那些重罪也許意義不大,但對於不滿5年的犯罪特別是不滿3年的犯罪卻頗有“改造”價值。

最近一些醉駕犯罪或者小偷小摸甚至尋釁滋事都被定罪,這些罪名不大且對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影響終生乃至禍及子孫。是時候採取“犯罪汙點清零制度”了,“一次犯罪終身另類”應該被廢除。這種制度的設置者認為犯罪是可以被消滅的,他們忽視了犯罪是社會必然存在的現象,就象人會生病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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