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賣“1元”水筆、創可貼,是作秀還是浪費資源?

有網友質疑,拍賣品價值與涉案金額相差較大,即使拍賣出去也沒有多少錢。另外,組織拍賣的人力、財力成本也超出拍賣物品價值,涉事法院此舉浪費資源,有為完成結案率而“作秀”之嫌。

法院拍賣“1元”水筆、創可貼,是作秀還是浪費資源?

▲拍賣平臺截圖

7月30日,蚌埠市龍子湖人民法院在阿里司法拍賣平臺上公開拍賣多支1元黑色水筆。

近日,安徽蚌埠市龍子湖區人民法院拍賣1元黑色水筆的事情引發關注,有網友質疑該法院為了應付工作,以完成結案率的考核。

記者在阿里司法拍賣平臺檢索發現,還有其他法院拍賣瓜子、茶葉、圖書等低價物品,定價多為1至10元。

有網友質疑法院拍賣低價物品有浪費司法資源之嫌。對此,有的法院工作人員承認錯誤,並撤回拍賣;也有法院工作人員認為,拍賣物品雖然不值錢,但均按照司法程序執行。

安徽一法院拍賣1元水性筆30次 回應:人手不足 臨聘人員工作失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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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法院拍賣1元水筆後流拍

2018年7月30日10時起至2018年7月31日10時,安徽蚌埠市龍子湖人民法院在阿里司法拍賣平臺上對一支市場價為1元黑色水筆進行公開拍賣,起拍價是1元,參與競拍者需交0.1元保證金,每次增價幅度為0.02元或其整數倍。

該商品拍賣頁面的附件顯示,蚌埠市龍子湖區人民法院在2017年7月4日做出的(2017)皖0302民初1275號民事判決書已經有法律效力,但被執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因此,該法院在2017年7月12日下達(2017)皖0302執1090號執行裁定書,扣押了被執行人的水筆一支。

該商品拍賣頁面顯示,經過一天的拍賣,這次1元水筆的拍賣活動共有10人報名,3063人進入拍賣頁面圍觀。但沒有人出價參與競拍,最終拍賣結果顯示為流拍。

上述這起案件是王某某與鄭某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該案的一審民事判決書顯示,2016年3月17日鄭某向王某某借款3萬元,借款期限為3個月,利息每月2%,法院判決鄭某7日內償還王某某借款3萬元、利息以及律師費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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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回應系工作人員失誤

記者統計發現,安徽蚌埠市龍子湖區人民法院共在阿里拍賣平臺發佈過228次拍商品,自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31日,先後拍賣過31次1元水筆,另外還有水桶、茶杯、自拍杆等物品,價格多為1元、2元。

物品拍賣頁面顯示,在這31次拍賣中,只有2支水筆拍賣成功,但其提示因系統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擊、數據錯誤等原因致使拍賣結果錯誤,嚴重損害當事人或者其他競買人利益被撤銷拍賣。

在微博上,有不少網友認為,案件金額大,即使這些“1元”物品拍賣出去了也沒有多少錢,“拍賣物品的人力、財力成本已經遠遠超過拍賣物品價值,嚴重浪費了司法資源。”

面對網友質疑,蚌埠市龍子湖區法院8月1日在其官方微博上公開回複稱,已認真調查該法院的“1元”物品拍賣情況,得出的結論是因為案件承辦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工作責任心不強,致使執行工作出現失誤,他們已對相關人員進行批評教育,並對錯誤行為進行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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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法院拍賣“1元”物

記者發現,阿里拍賣平臺上還有多家法院拍賣1至10元的低價物品。

2017年6月22日10時至6月23日10時,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區人民法院以1.8元的起拍價格對一包手帕紙進行拍賣,以2.8元的價格成交。

河南省三門峽市盧氏縣人民法院於2017年12月16日10時至12月17日10時,在拍賣平臺上以2.5元的價格拍賣過一批胖大海,均被競拍者拍走。

記者在該法院的拍賣主頁看到,拍賣以汽車、房屋為主,只有這次拍賣是一些便宜的藥物。

江蘇宿遷沭陽縣人民法院曾於2017年12月拍賣過一批二手圖書,起拍價為1元。

該法院一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該批圖書因信息錄入有誤,在記者採訪之前已經撤回拍賣。

也有法院認為,拍賣“1元”物品並無問題。

8月1日,焦作市解放區人民法院一名工作人員對記者稱,法院對被執行人銀行卡存款、房產、汽車等個人財產進行檢查之後,發現被執行人只有這些物品,沒有發現其他個人財產,所以只能拍賣這些。

同日,河南省三門峽市盧氏縣人民法院一名負責拍賣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上述案件從立案到宣判,當事雙方均沒有上訴,就按判決結果執行。被執行人在規定期限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因此法院強制扣押被執行人的物品進行拍賣,這些流程均是按照司法程序執行,並不是為了應付完成執結率。

法院拍賣“1元”水筆、創可貼,是作秀還是浪費資源?

拍賣平臺截圖

▲在拍賣平臺上,還有法院拍賣胖大海、手帕紙、牙膏等低價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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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問1:拍賣“1元”物是否浪費資源?

有網友認為,這些物品沒有拍賣的價值和意義,且查扣物品的人力成本和檢驗費用比商品拍賣費用還要高。

針對上述質疑,河南省三門峽市盧氏縣人民法院一名負責拍賣的工作人員回覆記者稱,過去進行拍賣前,法院需要在報紙上刊登買賣公告,現在可以通過網絡上的拍賣平臺發佈公告,且這類低價物品可以不用檢驗,就節省了一大部分成本。

上述工作人員表示,法院按照司法程序辦事,從被執行人那裡查扣的物品價值哪怕只有1分錢、1角錢也需要進行拍賣,將拍賣後的費用支付給申請執行人。在沒有其他物品可拍賣的情況下,法院會進行終本結案,即暫時結案,之後若發現被執行人有可拍賣的財產時,還會繼續查扣拍賣。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區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員也告訴記者,拍賣這些物品有時需要登報公告和鑑定,但當被執行人同意對其物品進行拍賣時,就可以省去登報公告的流程及費用。

不過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劉玲有不同的看法。她認為,“具體什麼樣的物品適合拍賣,什麼樣的物品不適合拍賣,我國法律沒有具體的規定,這可能需要當事法官根據案情進行綜合權衡或者討論後決定。”在她看來,如果案件涉及財產金額較大,而拍賣的物品價值過低,就有浪費司法資源之嫌。

劉玲說,從法院拍賣低價物品這類行為,我們從中能夠看到法院為解決執行難而做的努力,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申請執行人的權益。但是低價物品究竟是否適於拍賣,值得打一個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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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問2:地方法院為了完成執結率?

有網友認為,法院拍賣水筆、手帕紙、牙膏等低價物品是為了完成案件的執結率。

2016年最高法出臺了《關於落實“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的工作綱要》,要求各級法院確保在兩到三年期限內完成基本解決執行難目標任務。

今年3月,最高法召開“決戰決勝基本解決執行難動員會”,將基本解決執行難的核心指標進一步明確量化為“三個90%、一個80%”。“三個90%”的要求是指:當有財產可供執行時,案件在法定期限內實際執結率需達到90%;當無財產可供執行時,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合格率要達到90%;執行信訪案件的辦結率要不低於90%。“一個80%”,即三年內整體執結率不低於80%,也就是說以終本方式結案率加上法定期限內實際執結率的總和不低於80%。

對於網友的說法,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法官告訴記者,法院可以通過拍賣低價物品結案,但他認為這些被拍賣的低價物品應該是法院在強制執行階段,被執行人內心不願意賠償申請執行人而故意上交的。

在該法官看來,法院不存在必須拍賣物品後才能結案的情況。他告訴記者,如果法院在強制執行階段發現被執行人沒有任何財產可以拍賣時,依舊可以結案。這種結案方式是暫時性的,即終本結案。如果之後法院發現被執行人還有其他財產,法院就會繼續將財產查扣並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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