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勢持續向好,但決不能掉以輕心的關鍵時刻,山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日前審議通過了《山東省醫療廢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立法的形式防範可能由醫療廢物產生的次生災害。
據瞭解,這是全國第一部省級層面關於醫療廢物管理的專門地方性法規。《辦法》圍繞醫療廢物管理中的突出問題進行制度設計,對醫療廢物產生、收集、貯存、轉運、處置以及監督管理的各主要環節進行規範,構建起全鏈條約束體系。
明確政府和部門具體職責,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監管信息系統
山東省人大常委會秘書長孫建功說:“醫療廢物管理關係到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和生態環境安全,加強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是防止疫情傳播的重要環節,對保障山東省復工復產、重大項目建設、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具有重要意義。”
隨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推進,山東省醫療廢物收集處置方面顯現出一些問題,尤其是疫情期間對醫療廢物收集處置如何從嚴管控等,都需要立法予以規範。
“對醫療廢物管理進行專門立法,強化責任落實,規範政府和部門職責,明確收集處置單位相關活動要求,十分必要。”孫建功說。
為此,山東省人大常委會於今年2月下旬啟動立法程序,會同有關部門組成工作專班,對醫療廢物管理中的重點、難點問題進行梳理,對疫情防控期間醫療廢物管理各環節面臨的挑戰進行分析研究,形成《辦法》徵求意見稿。在向有關部門、人大代表、立法聯繫點、立法顧問、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等廣泛徵求意見後,進行了修改完善,最終在省人大常委會會議上審議通過。
《辦法》指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醫療廢物收集和處置的規劃,建立健全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處置體系,加大財政投入,統籌地理位置分佈、服務人口等因素,設置符合標準要求的區域性收集、運送、貯存、處置醫療廢物設施,實現醫療廢物收集應收盡收、全面覆蓋,處置及時有效、科學規範。
《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環境汙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與醫療廢物處置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山東省人民政府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會同衛生健康、生態環境、公安、自然資源、交通運輸等部門,建立健全全省醫療廢物監管信息系統,覆蓋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實現信息互通共享,推進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全過程監控和信息化追溯。
科學分類規範收集,建立醫療廢物管理臺賬,強化源頭管控
對醫療廢物的收集是醫療廢物管理的源頭,必須提高醫療廢物收集的質量與效率,做到應收盡收、全面覆蓋。
為此,《辦法》要求,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對醫療廢物和可回收物進行科學分類、規範收集,按照規定將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進行處置,不得轉讓、出賣。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可回收物,應當交由符合要求的再生資源回收單位進行回收,實現資源回收利用。
明確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嚴格落實危險廢物申報登記和管理計劃備案要求,建立醫療廢物管理臺賬,依法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醫療廢物的種類、產生量、產生時間、流向、貯存和處置等情況。
《辦法》還規定,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處置方法、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雙方均應各自至少保存五年。
規範處置行為,定期開展應急預案演練,提升醫療廢物規範管理水平
《辦法》強調,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遵循減量化、無害化原則,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規範處置醫療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填埋。產生、收集、運送、貯存、處置醫療廢物的單位,應當制定突發環境事件的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並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產生、收集、運送、貯存、處置醫療廢物的單位應當加強應急預案的宣傳培訓,定期開展應急預案演練。
《辦法》指出,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配備數量充足的收集、運送設施以及具備相關資質、資格的車輛和人員,運送醫療廢物必須達到防滲漏、防遺撒以及其他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遵守國家有關醫療廢物運輸管理的規定,防止疾病傳播、汙染環境。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到同一醫療衛生機構收集、運送醫療廢物的間隔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傳染病疫情期間,到同一醫療衛生機構收集、運送醫療廢物的間隔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辦法》要求,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醫療廢物流失、洩漏、擴散。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貯存、處置場所,應當遠離居住區、學校、幼兒園、養老院、公安司法監管場所、商場、賓館、水源保護區和交通幹道,與工廠、企業等工作場所保持適當的安全防護距離,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辦法》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生態環境、發展改革、公安、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監督執法結果定期通報、監管資源信息共享、聯合監督執法機制,提升醫療廢物規範管理水平。
《辦法》還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醫療廢物產生、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制度,向社會公開舉報電話、網址等,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舉報並及時處理,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對傳染病疫情期間醫療廢物管理作出特別規定,從嚴懲處相關違法行為
為提升傳染病疫情期間醫療廢物管理能力,防止次生、衍生汙染環境事件發生,《辦法》針對傳染病疫情期間的突出問題作出了特別規定。
《辦法》明確,傳染病疫情期間,根據防控需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本轄區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商場超市、賓館、酒店、住宅小區等,科學合理、規範足量設置專門收集防護用品廢棄物的設施,並在收集設施上張貼明確標識,引導群眾定點投放個人使用過的口罩、護目鏡、手套、防護服等防護用品。傳染病疫情期間定點收集的個人使用過的口罩等防護用品,由縣級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組織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按照特殊有害垃圾進行處理。
《辦法》還加嚴了傳染病疫情期間醫療廢物收集、處置等活動的技術規範要求,規定傳染病疫情期間,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防控要求加密監測頻次,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在醫療廢物運抵規定處置場所十二小時內採取焚燒等方式處理,並確保處置效果。
《辦法》強調,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大對醫療廢物科學分類、規範處理意義和相關知識的宣傳力度,引導單位和個人增強對醫療廢物處置的正確認知以及醫療防護用品的使用規範。對傳染病疫情期間違反醫療廢物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辦法》的行為,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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